武汉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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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公正评价教职工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激励教职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激发教职工履职尽责热情,并为教职工岗位调整、续订聘用合同等提供依据。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武汉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全面考查的原则,坚持以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客观、真实的考核。考核工作应当尽可能体现不同岗位类别人员的岗位职责和特点,坚持分类考核;应当把立德树人的工作情况放在教职工业绩考核的首位。第三条教职工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第四条考核的范围

2、包括武汉大学在编的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工勤人员。第二章考核组织第五条学校考核委员会负责全校教职工的13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组织部、人事部、纪委监察部、党委宣传部、审计处、工会、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际交流部、财务部等单位的负责人构成。学校考核委员会日常事务由人事部承担。第一条学校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教职工考核实施方案;(二)组织、指导、监督全校考核工作;(三)审定各二级单位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四)受理教职工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第二条各二级单位成立

3、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考核工作。学院(系)、直属单位考核工作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工会负责人等组成,分党委(直属党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党组织关系隶属机关与直属单位党委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第三条学校各考核工作小组的职责:(一)制定本单位教职工考核的具体细则;(二)负责本单位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三)确定本单位教职工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结果;(四)配合学校处理复核的相关调查处理工作。13第三章平时考核第一条平时考核包括日常考勤及工作状态的考核。日常考勤包括请销假、出勤管理、参加集体活动情况等方面;工作状态包括工作态度、协作精神、工作责任心等方面。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

4、制度,严肃考勤纪律,强化日常管理工作。第二条日常考勤由各单位根据各类人员岗位特点,依据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实施。各单位应做好考勤的备案工作,建立教职工平时考核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主要依据。第四章年度考核第三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第四条年度考核结果的认定:(一)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精通,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工作任务完成好,成绩突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1.被通报批评的;2.接受组织诫勉的;3.事假累计5天以上或病假15天以上的;4.出现工作

5、失职,发生教学事故、管理失误或其他责任事故的。13(二)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三)基本合格: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能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基本适应工作要求,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次:1.事假累计20天以上60天以下,或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2.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或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3次以上的;3.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当年。(四)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有

6、严重失误。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1.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或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5次以上的;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及以上的;3.受行政记过或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处分期间;4.拒绝参加年度考核,或拒绝确认年度考核结果的;5.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且不服从岗位调整的;6.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群众意见很大,影响恶劣,经批评教育不改的;7.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的直接责任者;8.学校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情形。13第一条年度考核有以下特殊情况之一者,不予考核:(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以上的;(二)因病处于医疗期内,或经学校同意病休的;(三)经学校同意调离、辞职,尚未办结离校手续的;(四)

7、涉嫌违法犯罪取保候审人员;(五)经学校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况。第二条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比例按二级单位进行核定,学校总体比例控制在15%。其中,教师为16%,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14%,其他人员为12%。第三条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在见习期、试用期和学徒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调入、重新录用、转业、复员人员参加正常考核,其来校工作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第四条由学校安排借调驻外、随任、挂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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