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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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方案张志晓律师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Email:heblawyer@vip.163.com问题: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问题是,当融资租赁公司把对承租人的债权转让给SPV,由于目前的SPV是信托计划或证券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是信托公司或证券公司,目前只能开营业税发票,不能开增值税发票,所以如果承租人把租金交给SPV时,得不到增值税发票,而承租人一般是增值税纳税人,这样,承租人就不能以进项税抵扣他们的销项税。目前一般税人的增值税率为17%,这样就加重了承租人的税负。一般的资产证券化结构:简单而言上述交易结构可以

2、是:但在这个交易结构中,特殊目的载体不能开增值税发票。所以,我的思路是:并不把租赁关系中的债权转让,仍由原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收取租金,而由一个金融机构,也可以称为特殊目的载体1,信托或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机构先发放一笔贷款给融资租赁公司,形成特殊目的载体1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可以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对该债权进行质押登记。然后,把进行质押的应收账款转移给特殊目的载体2,由特殊目的载体2把应收账款证券化。这样即保证了发票仍由原租赁公司开,解决了发票问题,特殊目的载体1对应收账款也有法律上的保障,即物权法228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

3、,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金融机构(信托或证券公司)的权益,在市场上信誉也比较高,交易结构图如下:另一个可参考双SPV案例:张志晓律师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电话:13811184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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