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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3
《湛江师范学院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湛江师范学院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住房制度改革,落实住房货币分配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2]22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2]64号),湛江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19
2、98年度市区公有住房租售价格的通知》(湛房改字[1998]01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通知》(湛府[1999]6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一、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一)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并稳定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住房货币分配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新模式,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把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为住房货币分配制度。住房货币分配有利于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产生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权谋房等弊端。(二)
3、实施住房货币分配,可以促进学校住房制度改革与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相接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增加了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有利于提高教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和积极性,有利于解决教职工在住房实物分配中的遗留问题,有利于缓解学校周转房的紧缺压力。8二、住房货币分配的对象本校在职在编正式教职工(含合同聘用人员)及离退休教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者:(一)未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或未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二)未领取过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三)停止享受湛江市现行公房标准租金,已按成本租金或商品房租金交纳房租。三、住房货币分配的计发时间、
4、年限及标准(一)计发时间1、学校按粤财综[2007]223号文的精神,从2006年9月1日(学校执行成本租金时间)起实行住房货币分配。2、2006年9月1日前进入我校的教职工,从2006年9月1日起计发;2006年9月1日后进入我校工作的教职工,从进入我校工作的次月起计发。3、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称、职务发生变动的,从变动职称、职务的次月起按新职称、职务计发住房补贴,但补贴计发年限总数不变。(二)计发年限1、我校是非驻穗的省直单位,按湛府[1999]61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计发年限累计为15年,即180个月。2、2006年9月1日后到我校工
5、作的教职工,在原工作单位已领取住房补贴者,在住房补贴累计的180个月中,应先扣减其在原工作单位已领取住房补贴的总月数。3、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在退休时尚未领足15年住房补贴者,可在退休后继续按退休时的职务待遇领取至累计15年满为止。8(三)住房货币分配标准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计发标准(元/月)办事员、科员、一般干部职工、初级215正、副科级,主任、副主任科员,中级245正、副处级,正、副高级285正、副厅级3701、部队转业到地方任职低于原职级(行政职务)的,按原职级标准领取住房补贴。2、住房货币分配标准的变更,按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
6、的调整时间和调整幅度执行。四、相关规定(一)按粤财综[2002]22号文件规定,住房补贴直接发放到本人银行账户中,不予扣税。(二)教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后,应通过市场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房。已领取住房货币补贴、我校购房补贴或已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教职工如果租住学校周转房,租住时间不超过3年的,按湛江市公有住房成本租金计租;租住时间超过3年的,从满3年的次月起按成本租金的两倍计租。(三)参加住房货币分配者调离我校,从办理离校手续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资产管理处对其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和款额情况出具证明,存入其本人的住房档案并发往新调入单位。8(
7、四)夫妇任何一方已在所在单位领取住房补贴的,不得再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房或按湛江市公房标准租金租住学校周转房。不领取住房补贴、按标准租金租住学校周转房的,租住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若住满一年再申请住房补贴的,须补交一年成本租金与标准租金的差额或扣除12个月的住房补贴。(五)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房改购买房、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高法[1996]6号)和广东省房改政策规定,职工购买房改房后离婚的不得再申请参加住房货币分配。(六)在领取本人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教职工,从其去世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8、,但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已参加工作的,可视其实际工作的年限(即工龄)一次性发放剩余部分的住房补贴给予其第一合法继承人。 (七)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如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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