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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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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学院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惠州学院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直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惠府〔2001〕56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单位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惠府〔1999〕45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管理办法的
2、通知》(粤财综〔2002〕22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意义(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可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提高教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和积极性,解决学院周转过渡房紧缺问题。(二)实现住房分配机制从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换,利于消除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效率不高、分配不公和以权谋房的现象,利于推进学院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 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对象(一)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对象是我院在职在编正式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并符合下列各条件
3、者: 1、本人及配偶的住房情况通过审查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人及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如申请人到我院工作前已参加工作,则须提交原工作单位的未购房证明,并由原工作单位的房管部门、纪检部门审核盖章。(2)本人及配偶虽曾购买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但已将该房按原价返售给原产权单位。申请人须提交原工作单位出具其已返售住房的证明,并由原工作单位的房管部门、纪检部门及所在地房改部门审核盖章。 2、本人及配偶均未领取过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 3、本人及
4、配偶已停止享受惠州市现行公房标准租金(即房改租金或廉价租金,下同),已按学院确定的成本租金或商品租金标准交纳房租。(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职在编正式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不属于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对象: 1、在本方案公布前已去世者。 2、在本方案公布前已调离学院或出国、出境定居者。 3、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并经学院批准,由其子女在我院顶职工作而将其本人户口迁回原籍者。 4、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学院集资建房后离婚者。 5、自愿选择按惠州市现行公房标准租金租住学院周转过渡房者。 6、违反惠州市房改政策或违反与我院所签订
5、的购房协议者。 三、住房补贴的计发时间(一)学院按教职工的现聘职务,并按惠府〔2001〕56号文规定的标准(见附表)逐月发放住房补贴,计发年限为累计10年,即120个月。(二)在2003年12月31日前已申请参加住房货币补贴的教职工,凡1999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院工作的,从2000年1月起计发;凡2000年1月1日以后进入我院工作的教职工,从进入我院工作的次月起计发。从计发开始时至实际发放时止应计发的住房货币补贴,在实际发放时一次性补发。(三)2003年12月31日后申请住房货币补贴的教职工,补贴资金从批准之月起计
6、发。1999年12月31日前到我院工作的教职工,从2000年1月1日起,按1999年12月31日之前学院聘任职务计发。如聘任职务发生变动时,按职务变动前后分段调整计发。(四)1999年12月31日后到我院工作的教职工,按到学院时聘任的职务,从到学院工作的次月起计发。(五)教职工同时兼聘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称者,按人事处计发国家政策性工资的职级确定补贴标准计发。(六)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如聘任职务发生变动者,由后勤管理处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补贴变动名册表》,经人事处审核,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
7、公室审批后,从其职务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聘任职务的相应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四、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一)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教职工向后勤集团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住房补贴申请表》(表一),连同相关资料(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住房情况证明)交由后勤管理处初审,报人事处审核通过后,分送惠州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审报批手续。(二)离退休人员,由财务处每月按标准将其住房补贴直接发放到本人工资帐户;在职人员,由财务处委托建设
8、银行按月按标准将其住房补贴直接发放到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分行开设的本人住房补贴帐户(即公积金帐户)。(三)在我院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实施后,原自愿选择按惠州市现行公房租金标准租住学院周转过渡房的教职工,如再申请参加住房货币分配,则应从其住房补贴累计计发的120个月份中,先扣减我院住房货币分配启动月份起其按公房租金标准租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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