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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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工业大学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为了贯彻有关住房货币分配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实施住房货币分配,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把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成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分配体制,通过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教职工通过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政府的配套政策,提高教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教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加快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使我校的住房分配制度与社会接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教职工购房货币资金来源主要有:教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

2、及由学校筹集的住房货币分配补贴等。二、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一)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我校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实物性分配住房,不再按本方案实施前的房改政策出售、出租公有住房,全面实行住房货币分配。(二)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和每位教职工在一定工作时间里和工作岗位上为社会、学校所作的贡献,合理分配用于个人的住房消费资金数量。实施范围的教职工按月按职称(或职务)规定标准发放住房补贴,并在规定时间内计发入个人账户。(三)给每位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累计年限最多为25年,即300个月。9(四)租住学校公有住房(含周转房,下同),租金标

3、准按现行的广州市穗国房字[2001]174号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五)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教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学校原则上给予经济支持。凡来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首次购买住房,凭购房合同可申请提前一次性按现职级标准100个月的住房货币分配款作为购房无息借款,以后从其住房补贴中逐月扣回。如其调离本校,必须归还借款余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三、本方案的实施对象本方案的实施对象是:1999年12月31日及以后我校在职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并必须符合住房货币分配下列各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2.本人及配偶虽曾购买公有住

4、房(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但已将该房按原价返售给原产权单位。3.本人及配偶均未领取过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4.本人及配偶停止享受广州市现行公房标准租金,已按成本或市场租金标准缴交房租。四、下列人员不属于我校此次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对象1.已享受住房补贴优惠政策者。2.在本方案公布前在职正式职工已与学校终止人事、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人员。3.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并经学校批准,由其子女在我校顶职工作而将其本人户口迁回原籍者。五、住房货币分配标准(一)教职工每月住房货币分配标准按《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标准表》执行(详见“附件一”)。

5、(二)住房补贴标准的变更,按广州市政府有关文件公布的调整时间和金额执行。六、住房货币分配的计发时间9(一)1999年12月31日前到校工作的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从2000年1月1日起,按1999年12月31日之前学校聘任职务计发。(二)2000年1月1日后到校工作的正式教职工,按到校时聘任的职务,从到校工作的次月起计发。(三)符合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对象且在1997年9月29日以前的我校在职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如申请参加住房货币分配,从批准之日起发放。计发时间从2000年1月1日起,按规定的标准及相应职务或职称进行计算补发,批准发放住房补贴以前租住学校公房的租金按标准租金

6、计算。(四)从2009年7月开始,住房补贴逐月计发入个人账户,此前的住房补贴待教职工退出租住学校公有住房时,不计息一次性补发给个人。七、住房货币分配的相关规定(一)教职工同时兼聘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称者,按人事处计发国家政策性工资的职级确定补贴标准计发。(二)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如聘任职务发生变动者,由人事处或组织部通知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补贴变动名册表》,报广东省教育厅、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从其职务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聘任职务的相应标准计发住房补贴。(三)已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单身教职工结婚后,无论配偶是否享受过住房补贴优惠政

7、策,均可领取住房补贴。(四)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者,从办理离校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五)有出国、出境情况的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的有关规定:1.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有如下出国、出境情况之一者,自出国、出境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其住房补贴:9(1)公派出国、出境学习、工作并暂停工资者;(2)经学校批准自费出国、出境留学;(3)被借调出国、出境工作并暂停工资者。2.如期返校者,从返校次月起恢复发放其住房补贴。(六)参加住房货币分配者调离我校,从办理离校手续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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