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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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伦贝尔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凭证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呼伦贝尔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电子凭证库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电子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及呼伦贝尔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印发的《呼伦贝尔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方案》(呼财库〔2017〕507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凭证库管理办法》(内财库规〔2016〕

2、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凭证库的定义。电子凭证库是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的核心,负责记录和存储电子凭证信息,是电子凭证的“保险柜”,提供凭证签章、入库、验章、发送、打印等标准服务,供各类业务系统按需调用,也是联系各方业务系统的桥梁和纽带。第三条 —3—电子凭证库的数据范围。为保证电子凭证库的运行效率,电子凭证库不保留过程数据和非重要数据。电子凭证库主要包括以下数据: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及预算单位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各业务方)的收支交易和账务处理依据的电子凭证数据。 第二章 电子凭证库的日常管理及要求 第四条各业务方应指定专人负责

3、电子凭证库服务器的运行维护管理,其服务器、数据库的用户名和密码需由专人保管,有条件的将用户名和密码信息托管到运维审计平台,并做好保密、日常审计和监控工作,发现异常需及时预警,通知相关负责人及业务人员暂停有关业务处理。 第三章 电子凭证库的数据备份 第五条 电子凭证库应按日、月、季度定期备份,年底由档案管理员进行归档整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对电子凭证库数据进行异地容灾备份,以确保电子凭证库的安全。各业务方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凭证库出现故障时,电子凭证库备份数据可作为有效数据恢复使用。 —3—第四章 故障处理     第六条 电子凭证库根据产生原因

4、主要分为软硬件故障和网络故障。各业务方要依据不同的故障原因、现象,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软硬件故障    故障现象:电子凭证库服务、电子印章系统服务、MQ服务、数据库服务或者部署系统服务的硬件服务器发生故障停止运行,短时间内不能修复,业务系统不能签章和发送电子凭证。    应对方法:检查系统故障,业务办理切换到原有纸质凭证业务办理模式。待应用服务修复,系统正常运行后,将已经发生并完成交易的纸质凭证业务单据补录到电子凭证库。    预防措施:应用服务、数据库服务采用集群虚拟化或双机热备等容错方式,如果停止运行,自动切换到正常运行的系统上;在条件允

5、许的情况下部署备份服务,在备份服务器上部署生产环境的系统服务和配置,生产环境发生故障,启动备份系统服务。    (二)网络故障    故障现象: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相互之间的网络出现问题,MQ服务不能把数据发送到对方,业务不能正常运行。—3—    应对方法:从发送电子凭证库导出需发送的电子凭证,送到对方机构后,导入电子凭证库,继续办理业务。网络修复后,业务过程不需要做改动。预防措施:建立备用网络线路,如出现网络不通的情况,启用备用线路。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办

6、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执行,有效期5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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