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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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2号,2010年7月9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系统上级管理机构对下级管理机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属

2、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和指导全国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和组织本辖区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第四条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严格依法、公开公正、有错必纠、奖罚分明的原则。第二章 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与标准第五条 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执法情况;(二)在行政强制过程中的执法情况;(三)办理行政许可的情

3、况;(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以及控告申诉案件的情况;(五)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情况。第六条 执法评议考核的基本标准:(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二)行政执法内容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适当;(三)行政执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四)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适当;(五)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规范;(六)法律文书规范、完备;(七)依法制定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内容不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八)在登记、统计、上报各类执法情况的工作中,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有关

4、规定,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情形。第七条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规定;(二)行政执法符合执法权限,无越权处罚情形;(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无篡改、伪造、隐瞒、毁灭证据以及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证据无法取得等情形;(五)定性及适用法规准确,处理适当;(六)行政执法程序合法;(七)对依法暂扣、罚没的财务妥善保管、依法处置,无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等情形;(八)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

5、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九)法律文书规范、完备。第八条 行政许可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合法,具有相应的行政许可权;(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以及受理要求等相关内容予以公示;(三)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权利;(四)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听证程序合法;(五)法律文书规范、完备。第九条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以及控告申诉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无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依法受

6、理、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复议决定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等情形;(二)对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应诉,无拒不出庭、不提出诉讼证据和答辩意见等情形;(三)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对违法行为无拖延确认、不予确认或不依法理赔等情形;(四)依法、及时处理控告申诉,无推诿、拖延、敷衍等情形。第十条 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严格执行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决定和命令,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二)对已经发现的错误案件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三)依法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无应当追

7、究而不追究或者降格追究的情形。第三章 执法评议考核的组织与实施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交通运输系统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当组织开展对本系统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的执法情况按照本规定开展日常执法评议考核和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将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报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对本系统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省级交通运输主

8、管部门应当将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在本辖区内予以通报。第十三条 开展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可以成立以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任组长,交通运输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小组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第十四条 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的内容范围确定各项考核内容所占分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系统应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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