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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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砀人社监告〔2017〕26号单位(个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旱西关街26号西关街38#商住楼401房法定代表人:郭长林经调查,你(单位)的下列行为:在承建砀山县西地亚三期工程21#、26#楼施工过程中,拖欠李昆仑等97名民工工资¥178.232万元。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条之规定。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罚款人民币19000.00元整(壹万玖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

2、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等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内容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联系人:张天君电话:13956848028__地址:砀山县道北中路劳动保障大厦(盖章)2017年12月18日送件人签名:送达日期:2017年月日收件人签名: 收件人身份:签收日期:年月日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当事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砀人社监告〔2017〕27号单位(个人

3、):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旱西关街26号西关街38#商住楼401房法定代表人:郭长林经调查,你(单位)的下列行为:在承建砀山县西地亚三期工程21#、26#楼施工过程中,拖欠李昆仑等97名民工工资178.232万元。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条之规定。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公司三日内全额支付拖欠民工李昆仑等97名民工工资,共计178.232万元,并且按拖欠工资数额的50%向劳动者加付89.116万元

4、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等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内容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联系人:张天君电话:13956848028__地址:砀山县道北中路劳动保障大厦(盖章)2017年12月18日送件人签名:送达日期:2017年月日收件人签名: 收件人身份:签收日期:年月日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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