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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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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泉市企业技术创新引导和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酒泉市委、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酒发〔2013〕40号),加快技术创新步伐,提升企业自主创新水平和重点产业科技支撑能力,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技术创新及专利发明的激励引导作用,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市级财政将原全市重大科技项目经费整合,设立市级企业技术创新引导和专利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从2014年起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以后年度视新增财力情况予以
2、增加。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在项目资金申报、审核、论证、评审过程中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第四条专项资金应体现以下原则:(一)鼓励创新、择优扶持、注重效益;(二)集中财力、优化投向、突出重点;(三)科学安排、合理配制、专款专用;7(四)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及条件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是:(一)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型产业技术创新及新产品开发;(二)先进装备制造、生物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等领域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三)支持已认定
3、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培育创新型企业;(四)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研发示范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引导扶持;(五)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平台引导扶持;(六)专利创造和专利及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七)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资源与环境保护综合利用项目;(八)科研院所新品种研发、新技术推广示范转化;(九)民生科技项目的应用与推广。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的条件主要是:第一类:企业1、在酒泉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72、企业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合法经营,
4、依法纳税,连续三年盈利,净资产一般不低于500万元,无违法经营行为和重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行为;3、企业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有稳定的技术研发投入,且技术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3%以上;4、企业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在经营和科研活动中资信良好,效益稳定增长,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第二类科研事业单位1、具备从事科研及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2、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第三章支持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为主,优先扶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对企业以贷款为主的科技研发推广项目和科技示范点建设项
5、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扶持,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资金,每年项目贴息不超过两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第八条对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其他项目也可采用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以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项目补助主要用于:7(一)支持国家级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和省级科技(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二)支持中央和省资金重点扶持的科技创新企业。以奖代补主要用于:(一)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省级发明专利,国家级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认定的相关项目;(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6、和服务;(三)自筹资金或较大规模引入社会资本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四)以奖代补资金最多不超过50万元。第四章项目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和资金拨付,并会同市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第十条市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申报,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受理本区域范围内企业和单位的申请,并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涉及企业科技创新方面的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编制,由市科技局和市工信委制定项目申报指南,两家联合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
7、信委会同专家进行评审。其他科技项目经市科技局初审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专家或中介机构对所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论证、评审,并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7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评审应遵循以下原则:1、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原则上只支持一次;2、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只支持一个项目,不重复安排;3、对以前年度专项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如项目单位未按计划建设或出现其他影响到项目未按计划进度建设的情况,对该项目单位不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要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资金规范和合
8、理使用,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第十四条项目完成后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做出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单位能否享受专项资金及其他补助资金的依据。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并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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