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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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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206-003按24号令修改药品(含非处方药)说明书补充申请(省局审批,国家局备案)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根据24号令修改药品(含非处方药)说明书补充申请二、行政许可内容:根据24号令修改药品(含非处方药)说明书补充申请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4、《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24号令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五、行政许可条件: 按《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24号令)
2、有关规定要求六、申请材料目录: 1、《药品补充申请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电子版)。(申请人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da.gov.cn)自行下载、填写、打印) 2、申报资料一套: 资料编号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1)药品注册批件及附件; (2)药品标准颁布件及执行标准; (3)补充申请批件及附件; (4)商品名证明文件; (5)从国家局网站打印的非处方药统一公布说明书范本(处方药此项可免) 资料编号2、处方药说明书变更修订说明(格式见附件1,非处方
3、药此项可免) 资料编号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一式二份;七、申请材料要求: 1、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按照24号令的有关要求和格式拟定,以word文档的格式提供,无需提供标签样稿; 2、商标位置和OTC标识位置分别用“注册商标”和“OTC标识”并加方框表示,无需标示出具体商标的名称或图案,式样如:注册商标。取得说明书核准批件后,企业可按24号令的要求,在实际使用说明书中加印注册商标和OTC标识。 3、申报资料均用A4纸打印,且清晰易辨,并加盖企业公章; 4、每一品种的申报资料应分别装入档案袋,
4、OTC品种须在档案袋上注明。 5、同一企业申报相同事项的不同品种,可共用一份申请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品种应分开申报。 6、同一企业同时申报多个品种,证明性文件、变更修订说明及修订的说明书应按品种分别装订,并严格按照上述申请材料目录顺序排列,并需附申报品种目录(非处方药单独目录),格式见附件2。 7、在修订处方药药品说明书时,属于以下范围的处方药药品说明书补充申请才可按此程序申报,具体如下: (1)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预防用生物制品:2006年6月1日之前获得药品注册批件的品种;中药
5、、天然药物:2006年7月1日之前获得药品注册批件的品种; (2)在说明书中拟不增加【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老年用药】、【药物相互作用】、【临床试验】、【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等项目的,以及注射剂品种拟在【药物相互作用】项下仅表述为“尚无本品与其他药物相互作用的信息”的品种。八、申请表格及文件下载: 药品注册填报系统 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da.gov.cn)下载最新版本。九、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广州市东风东
6、路753号之二一楼业务受理大厅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逢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十、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十一、行政许可程序: 注1:本补充申请仅适用于根据24号令及有关文件修订说明书报省局审查、国家局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注2:申请人取得省局核发的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及附件说明书样稿后,若需对药品标签样稿进行备案的,请按药品(含非处方药)标签备案工作程序(见附件3)及相关文件(见附件4)要求办理。十二、行政许可时限:
7、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制证办结,并告知申请人。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限。十三、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同原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一致。十四、行政许可收费:按有关部门规定收费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十六、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 投诉: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注:以上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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