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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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中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赵泽民、郑轶红,被告北京中铁建筑工程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马光辉、阳至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4年2月、8月,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阜外大街国宾花园工程的施工合同及施工协议。约定将我公司所有的国宾花园项目的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工程价款暂定4亿元。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已支付给被告

2、95.6%的工程款,但被告拒不交付已建成的国宾花园4号楼地上第2层、地下第3层的楼房及5号楼、6号楼的全部楼房。被告扣押楼房的行为,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被告交付已建成的楼房,立即退出国宾花园施工现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5711294元,赔偿扣押楼房的经济损失29051173元。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  被告反诉并辩称,我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因原告拖欠巨额工程款,使我公司无法继续完成3号楼的施工,原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对我公司构成严重违约。在原告拖欠工程

3、款的情况下,我公司有权将已建成的国宾花园4号楼地上2层、地下3层的楼房及5号楼、6号楼的全部楼房扣押,我公司扣押楼房的行为,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故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要求原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137619502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829164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中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赵泽民、郑轶红,被告北京中铁建筑工程

4、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马光辉、阳至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4年2月、8月,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阜外大街国宾花园工程的施工合同及施工协议。约定将我公司所有的国宾花园项目的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工程价款暂定4亿元。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已支付给被告95.6%的工程款,但被告拒不交付已建成的国宾花园4号楼地上第2层、地下第3层的楼房及5号楼、6号楼的全部楼房。被告扣押楼房的行为,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被告交付已建成的楼房,立即退出国宾花园施工现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571129

5、4元,赔偿扣押楼房的经济损失29051173元。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  被告反诉并辩称,我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因原告拖欠巨额工程款,使我公司无法继续完成3号楼的施工,原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对我公司构成严重违约。在原告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我公司有权将已建成的国宾花园4号楼地上2层、地下3层的楼房及5号楼、6号楼的全部楼房扣押,我公司扣押楼房的行为,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故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要求原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137619502元。支付逾期付

6、款违约金12829164元。  经审理查明,1994年2月、1994年8月,原被告双方先后签订了国宾花园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及施工合同各一份。其主要内容为,原告将其开发的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国宾花园房地产项目3、4、5、6号楼的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工程承包方式为议标方式,工程概算加增减帐。工程造价暂定4亿元。定额工期为1538天,合同工期为760天。被告每延期竣工一天,依照合同工期,赔偿原告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但累计赔偿总额不超过总造价的3%。并约定被告按施工工程结算的工程造价,让利3%给原告(不

7、包括设备原值及税金)。双方同时对工程质量的保修,工程款的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授权其下属公司北京中实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进行具体的实施操作。北京中实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些相关的具体的工程技术协议等。在施工合同履行中,双方多次对工程等事项进行了洽商变更。工程工期亦相应的予以顺延。被告先后完成了该项目的4、5、6号楼的施工。其中4号楼于1998年10月7日竣工并经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验收合格。5号楼于1998年12月2日竣工并经北京市建设工程质

8、量监督总站验收合格。6号楼于1999年1月20日竣工并经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验收合格。3号楼完成了大部分土建工程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合同的履行等问题发生了纠纷。原告停止了工程款的拨付,被告亦停止了3号楼的工程施工。被告并以原告欠其工程款为由,将已经竣工的4号楼的地上第2层地下第3层及5、6号楼的全部楼房扣押。其中扣押4号楼地上第2层的建筑面积为2!087平方米,扣押的时间为345天。扣押5号的楼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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