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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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人海天建设公司与上诉人德仁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作者:   发布时间:2013-11-710:18:35    阅读次数:99次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皖民四终字第000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78566370-0。  法定代表人:应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某,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德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中央花园17-704号,组织机构代码66791525-X。 

2、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天建设公司)与上诉人马鞍山德仁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德仁置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马民三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天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某,德仁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8年5月8日

3、,德仁置业公司(发包方)与海天建设公司(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并在马鞍山市建筑管理处备案。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城市安置房小区2#-9#楼工程;工程地点:马鞍山市花园路与慈湖河路交叉西北角;工程内容:施工范围内土建、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工程除外,但纳入总承包管理);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8年5月15日,竣工日期2008年12月1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10天;合同价款:16070934元。专用条款约定:六、合同价款与支付: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一旦确认,除设计变更、装饰等级提高、政策性调整等允许调整部分不包括在风险内,其他主

4、要材料价格超过合同价的±5%以内不再调整,超过合同价的±5%以外按实际价格调整。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依据每月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付款,经监理及甲方审核后于次月10日前支付已完工程进度款的70%,粗装修结束并经五方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至已完工作量的80%,配合甲方完成备案资料移交并撤场后10日内支付已完工作量的90%,工程结算完毕3个月内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其余5%作为保修金。九、竣工验收与结算:竣工结算=确认合同价+设计修改变更+主材价差调整+甲方指定供应商供应的材料价差+甲方指定的分包工程决算调整。十、违约、索赔和争议:发包

5、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工期相应顺延,并承担违约期间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和违约责任及费用。合同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为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一年。  涉案工程于2008年6月19日开工建设,2010年7月13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德仁置业公司于2008年10月10日至2011年5月31日累计向海天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23258000元,并于2011年5月31日代海天建设公司支付税款31940.53元。2010年8月10日,马鞍山市建设工程监督站向德仁置业公司发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通知单》,载明:据《建设工程质量保

6、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你单位所建设(开发)的城市安置房小区2#-9#楼工程,由海天建设公司承建,工程结算总额为16070934元,按5%的比例应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803000元,实行专户存储,请将此款汇入以下账户托管,两年内如无质量问题,此款将返还给该项目所承建的施工单位。2010年8月11日,德仁置业公司向马鞍山市建设工程监督站汇付803000元质量保证金。  2010年9月6日,海天建设公司将其制作的决算书报送给德仁置业公司,德仁置业公司予以签收,但一直未予审核。2011年5月26日,马鞍山市建筑管理处主持召开协调瑞祥家园一期工程结算问题的

7、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内容为:一、鉴于海天建设公司已于5月15日按2011年1月10日会议要求退场完毕,德仁置业公司须在2011年6月3日前将60万元工程款足额支付到位。二、甲乙双方即日起,启动该工程决算,限2011年7月10日前完成,并及时足额支付工程尾款。德仁置业公司、海天建设公司代表均参加会议并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2011年8月3日,德仁置业公司向海天建设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要求海天建设公司补充审计需要的资料。因德仁置业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进行工程决算审核,海天建设公司于2011年9月29日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德仁置业公司给付工

8、程款7840855.03元,自2010年10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56%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原审审理过程中,根据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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