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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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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单位对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主体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案件要旨: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对合同之外的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因此合同之外的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重庆渝东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重庆渝东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工程监理公司,明知被告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超占红线违规施工而不进行干预制止,未能履行其职责,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杨世
2、学、颜学忠、沈福秀、王仁军、颜学平、李清英、聂宗英系三峡库区巫山县大昌镇占地移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相对方为被告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公司与原告杨世学等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
3、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一、案件来源巫山县人民法院(2010)山法民初字第802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二中法民终字第510号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二、基本案情 原告杨世学、颜学忠、沈福秀、王仁军、颜学平、李清英、聂宗英系三峡库区巫山县大昌镇占地移民,2005年因库区移民搬迁,由巫山县大昌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将原告
4、七户共23人安置到巫山县大昌镇天湖街A40-31号地块,划地230平方米,用于原告自建移民房屋。2005年7月,巫山县规划建筑勘察设计所对A40-31号地块移民联建房制作了设计施工图。2005年7月28日巫山县大昌镇市政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渝东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即大昌镇新镇的邓家岭(含进场道)的移民联建房由巫山县大昌镇市政管理有限公司统一委托给被告重庆渝东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理(包括A40-31号地块在内)。2005年9月13日,七原告与被告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大昌镇移民联建房
5、建设承包合同》,由七原告将整幢房屋全承包给该公司进行施工建设,由被告巫山县大昌镇人民政府对A40-31号地块联建房的建设以行政主管单位的身份负责管理,被告重庆渝东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理。2006年9月房屋竣工后,七原告入住该楼房,发现该幢房屋的门市临街面无出入通道,没有建造街面与门市之间的人行阶梯。2007年5月10日原告颜学平、杨世学到巫山县信访办公室要求按照规划设计修建人行阶梯等,2008年8月28日,巫山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工作组到实地进行调查:房屋A轴超站红线,施工时,室内地面没有结合道路设计高程,从而室内地面高
6、出道路0.5米以上。2009年4月27日原告颜学平等人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同年7月16日重庆正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函告法院,对修建阶梯应有具体的工程内容及相应的工作量,对房屋的无形损失不宜进行评估的结论。2009年9月30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政府重新划地,同年10月23日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巫山县规划建筑勘察设计所(室)对大昌新镇联建房A40—31地块的人行阶梯现状测绘图。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四被告搭建人行阶梯、排除室内渗水,并赔偿房屋损失50万元。三、法院审理
7、 一审法院认为:七原告将整幢房屋全承包给被告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修建,被告泉河建设有限公司就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严格按照设计的图纸进行施工,虽然巫山县大昌镇新镇A40-31地块特殊,但变更图纸超占红线时,必须由业主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查证属实并书面同意后,施工单位方能按照变更的图纸进行施工,然被告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向法院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大昌镇新镇A40-31号地块超占红线是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进行设计变更的,故其过错在于被告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理应承担其民事责任。被告重庆渝东建设监理有限公
8、司接受了其委托,其职责是按照图纸、施工进程为业主服务,应当全面如实的履行合同及监理义务,然明知被告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超占红线违规施工而不进行干预制止,亦未能履行其职责,有过错,应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巫山县大昌镇人民政府和被告巫山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均属行政执行机关,履行的是行政管理职能,即使原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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