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等于劳动关系成立

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等于劳动关系成立

ID:45903504

大小:63.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11-19

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等于劳动关系成立_第1页
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等于劳动关系成立_第2页
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等于劳动关系成立_第3页
资源描述:

《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等于劳动关系成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等于劳动关系成立—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起的法律思考【乐乐】根据法律规范逻辑构成理论,该《通綁》第四条所规定的法律后果是“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可以看出本条是一条关于规定法律责任的条款,而不是一条关于界定劳动关系是否构成的法律条款。同时,承担该法律责任应当具备两个假设条件,即“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舟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和“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案情介绍】XX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将所承包的公路养护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XXX,并签订了《丄程合同》,该合同约定XXX确保进场人员符合丿施丄需耍,耒经XX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允许不得随

2、意更换施工人员。同时XX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対XXX所招用的劳动者从工资发放及人身意外伤害商业险两方面进行管理,即由XXX作出其所招用劳动者的工资表,由XX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根据此工资表现场发放,以及由XX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为XXX所招用的劳动者交纳人身意外伤害商业险费用。在施工期间,在XXX租赁XX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的场地内发牛了一起人身伤害事件,伤者家属遂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了工伤认定屮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调查核实,认定伤者是XXX招用的工人,同时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就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

3、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白然人,对该组织或白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认定伤者与XX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构成劳动关系,伤者损害为工伤。XX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不服此工伤认定,向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作出了“予以维持”的复议决定书。XX公路养护有限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法律问题】木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伤者是否与XX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构成劳动关系,从而能否确定伤者的损害是工伤法律性质,而不是责任承担问题。这里而存在三个法律问题。一是法律关系部分伤者是否与XX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直接构成劳动关系,二是法律事实

4、部分伤者是否是XXX招用的劳动者,三是法律适用部分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能否作为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律依据。【法律思考】问题一:鉴于XX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XXX签订了《工程合同》,二者是一种工程分包法律关系,XX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不具备同伤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础条件。问题二:虽然经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但其调查核实内容不全面。XX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经过调査,向法庭提交了包括现场冃击证人、送货司机、工地负责人、门卫、会计、保险公司工作人员、XXX及其招用工人的证人证言,证明伤者不在工地干活及伤者来工地的目的是探亲,同时向法庭提交的匸

5、资表和保险单证明伤者不在XX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对XXX所招用劳动者进行管理的范围。所以不能认定伤者是XXX招用的劳动者。问题三:关于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虽然此部门规章标题屮有“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字眼,但不能就此认定其全文都在规定“确立劳动关系事项”。通篇阅读该《通知》示,可以看出《通知》一共有五条,第一、二条是规定在具备什么情形下劳动关系成立,第三条规定了劳动者在符合第一、二条规定的悄况下的法律救济措施,笫四条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形即违法发包的情形下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笫五条是一条程序性规定条款。根据法律规范逻辑构成理论,该《通知》笫四条所规定的法

6、律后果是“承担川工主体责任”,可以看出木条是一条关于规定法律责任的条款,而不是一条关于界定劳动关系是否构成的法律条款。同时,承担该法律责任应当貝-备两个假设条件,即“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丿IJ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和“该组织或自然人招川的劳动者关于第二个假设条件能否成立的问题,XX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正如上所述己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还有待于法院进一步认定。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即伤者的损害是否是工伤,其法律条件是伤者・XX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而不是伤者的损害责任承担问题。所以不能以一条责任承担的部门规章规定来界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那么关于木案当

7、屮伤者的损害责任承担问题,虽然XX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不能基于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来承担责任,但其不能避免从工程分包法律关系方面来承担责任。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等于形成劳动关系2012-03-01李迎春某房地产公司承建住宅楼期间,将钢筋分项工程以清工形式分包给李斌施工。2009年10月26日,丁曾经他人介绍到该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李斌负责记录每天人数的统计,丁曾干一天拿一天钱,每天95元,不上班不需要请假。丁曾没有与房地产公司商谈用工性质,双方也没有订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