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外执行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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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监外执行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下半年)作为与监禁刑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监外执行在当前的刑事司法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对刑罚执行效果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按照今年工作要点安排,下半年,我院又一次开展对监外执行情况大考察活动,活动中得到了环翠公安分局和工业新区公安分局的大力支持,现将考察的情况报告一下:  一、监外执行的基本情况我院监所检察科与环翠公安分局对环翠区辖区桥头、温泉、望岛、竹岛、孙家疃、菊花顶、北沟、鲸园、城里、羊亭、张村、边防12个派出所,工业新区公安分局对的辖区草庙子、汪疃、苘山三个派出所,对各自监外执行人犯监管情况进行

2、全面考察,与监管人员进行了座谈,同时到威海市监狱驻狱检察室对辖区内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进行了核实。以上半年考察为基准,到今年下半年考察为止6统计,目前,威海市环翠区及工业新区共有被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管制、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包括监狱管理机关决定)的监外执行人数280人,其中缓刑183人(占总人数的65.4%),假释89人(占总人数的32.8%),暂予监外执行6人,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人。矫正对象遍布环翠区及工业新区16个乡(镇)和街道办,年龄最大的60岁,最小的19岁;犯罪涉及罪名

3、28个;所判刑期最短的处拘役4个月缓6个月,最长的处死缓后假释,其中2011年底前届满83人,2012年底前届满126人,2013年底前届满38人,2014年底前届满22人,2015年底前届满9人,2016年后届满的2人,转出本院辖区14人,收监4人,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1人。全部监外执行罪犯由16个派出所监管。从考察了解的情况看,各接受考察的单位,都有较为齐备的监外执行工作档案,五种监外执行对象基本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帮教措施针对性强,工作效果明显。基本落实了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建立了监督考察小组,也掌握了本辖区监外罪犯基本情况,落实了必要的监管帮

4、教措施。绝大多数监外执行罪犯能够在执行机关的有效监管下认真改造,遵纪守法,并最终回归社会。但另一方面监外罪犯刑罚执行工作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尤其是有些还是带有共性的问题,如不及时宣告、不及时移送有有法律文书、脱管、漏管等,需要及时认真加以解决。二、目前监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在交付执行过程中衔接不到位,造成漏管。一是人民法院作出监外执行判决或裁定后,要求罪犯自行前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到。相关法律文书一般通过邮寄送达或者让罪犯自行带回,客观上出现了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甚至人档都不见的情况;二是刑事自诉案件的缓刑判决,人民法院不将判决书副

5、本送达检察机关(法律没有明文要求)6,致使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掌握的缓刑犯底数不一致,给监管和执行工作带来不便;三是监外执行中,执行机关、决定机关和负责监督的检察机关缺乏必要的沟通机制,各自为政。2、执行机关和帮教组织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脱管。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机关是县(市)公安机关,具体工作一般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个别执行机关由于警力不足,或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管理不愿接手或不能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一些派出所还没有建立规范的监外执行罪犯考察制度,档案不齐全,考察无记录,形式上备案,实质不管理、不考察,没有依法建立监督考

6、察和帮教组织。由于监管工作不到位,加之一些监外服刑罪犯长期外出打工经商,其去向和表现无法掌握,造成教育和改造工作不落实。3、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罪犯没有及时依法处罚。部分监外执行罪犯不遵守相关规定,主动接受考察意识差,不及时到考察机关报到,不接受情况询问或汇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甚至自判决之日起始终未到派出所报到,还有的监外执行罪犯个别不服从管理。公安干警也有畏难情绪,他们辛苦破案判决后案件又回到自己辖区,很多时候监外执行人员不想让周围的群众知道自己是监外执行人员,很不配合执法监督部门的定期谈话,案子办来办去最后落实的还是基层派出所;针对这些违法行

7、为,相关单位没有依法作出处罚,监外执行成为事实上的不执行,责任追究的欠缺使得部分监外执行罪犯不认真对待考察监管。  三、做好监外执行工作的几点建议61、监外执行主体机关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监外执行主体为公安机关。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明确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承担,这就造成了法律与政策规定的不一致,导致在监管工作中存在管理脱节或重复管理等问题。根据当前实际,在法律和政策未作出新的规定前,建议继续按照现行运行

8、模式开展工作,即公安机关继续搞好监外执行工作,司法行政部门继续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切实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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