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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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润国际前期物业服务协议(非住宅)甲方:宜宾龙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宜宾市南岸航天路中段6号联系电话:0831-2208862乙方: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乙方所购买/租赁房屋基本情况:乙方所购买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物业名称:类型:坐落位置:建筑面积:平方米(最终以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12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宜宾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龙润物业前期物业管理规约》(以下简称:管理规约)之约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龙润国际(以下简称:

2、本物业或建筑区划)的前期物业服务达成本协议: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共有部分的维护和管理;2、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3、共有部位的绿化、环境卫生的保养和维护;4、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车辆停放服务等事项;5、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管理;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并以书面或物业公告栏公告等形式告知乙方;7、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8、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各项专项经营、管理或服务业务;9、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

3、物业服务费用、能耗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10、将本物业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物业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安全责任书等文件;11、可接受乙方、单个物业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为其物业的专有部分、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提供维修、养护或管理等有偿服务;12、法律法规赋予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和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3、遵守并督促其专有部分的物业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和

4、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能耗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125、进行其专有部分装饰装修时,遵守并督促其专有部分的物业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与甲方签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和安全责任书等文件的约定;6、不得占有、损坏本物业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的行为;同时,有义务制止其专有部分物业承租人、物业使用人和访客该等行为和进行相关宣传教育。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本物业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5、造成损失的,须给予赔偿;7、转让专有部分时,事先须通知甲方;同时,须督促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并将本协议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方;8、对其专有部分的物业承租人、物业使用人和访客等违反管理规约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等造成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本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10、承担其专有部分商业投资、商业经营等的全部风险;11、乙方须根据其专有部分商业性质和业态规划要求经营相应的商品和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跨业经营

6、或改变业态经营,如:将非餐饮性质的商铺做餐饮商铺经营;12、依据本协议之约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对于专有部分的商业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同时,乙方承诺;(1)自觉维护专有部分内外和本物业内共有部位、共有设备设施的环境卫生,不人为造成污染;(2)自觉维护和保护本物业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的安全与完整;不人为破坏、私自占用、损坏、改变、堵塞或妨碍本物业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不在本物业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等装置或搭(构)建任何形式的物体或结构,包括但不限于招牌、告示、通知、广告、旗帜、海报、装饰物、天线、

7、铁笼、遮盖、棚架等;不得粉擦、涂漆或改变本物业内任何建筑物的外墙、门面、窗户、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或改变本物业的任何部位的外观;12(3)不擅自改变专有部分的结构和外貌;不随意将专有部分内建设单位原设置的固定共用设施设备,如:消防栓、消防喷淋等或排布的相关(无论是提供该专有部分使用或经过该专有部分内部的)各类管道、管线全部或部分拆除或是移动,若乙方因商业经营需要,确需将该等固定装修全部或部分拆除或是移动的,应事先书面提报甲方,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同时涉及相关政府部分申报或验收的,乙方自行负责申报、验收和承担费用,甲方

8、予以协助。(4)不擅自装饰大容量大负荷的用电设施设备或电器等,不得超出专有部分原设计线路或供电设施设备负荷标准。(5)在专有部分不得使用明火,包括使用可能产生明火的电炉或电炊具、使用明火进行烹饪(备注:经批准从事配套服务并经消防验收通过的餐饮类经营商户除外)及使用明火取暖或燃烧杂物等。(6)乙方的商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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