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案例加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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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合同纠纷成功案例作者:  时间:2013-03-28  浏览量42  评论  0  0【王建功律师点评】:本律师作为上海和芳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承办律师,从该案的质量异议期限入手,结合标的物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抓住问题的核心,该案历时一年多的审理,上海和芳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终于赢得了这场诉讼,通过该案件本律师认为案件入手应当分析合理,切入点就是法律审理中的焦点。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宝民二(商)初字第1422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瑞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28号。

2、法定代表人徐有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某,男,1961年12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政立路545弄###室。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和芳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士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功,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上海薛廷尧律师事务所)。原告上海瑞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上海和芳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11月25日,本院

3、受理被告提起的反诉。原告法定代表人徐有选及委托代理人宋某,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士和及委托代理人王建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瑞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诉诉称:2010年8月5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购买规格为zLJcRs45—5的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一台,合同总价为270万元。次日,原告将涉案起重机交付给被告,被告予以签收。嗣后,被告仅支付了货款81万元,余款至今未付。2011年4月,被告提出涉案起重机存在质量问题,原告经与涉案起重机的生产商湖南中联重科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4、“中联重科公司”)对涉案起重机进行检查,发现被告未检查空气滤芯,造成空气滤芯损坏后不及时更换,脏空气进入发动机进而导致早期磨损,烧机油,在此情况下,原告建议被告停止使用,并提出更换发动机或整机,但被告均不予理睬。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189万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89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上海和芳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辩称及反诉诉称:被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向原告支付了8l万元,剩余货

5、款本来是准备通过融资付给原告的,但由于被告在使用涉案起重机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被告遂停止融资。涉案起重机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主要反映在:涉案起重机上装载的发动机系旧发动机,在交付前已使用了近500小时;涉案起重机防倾翻固定装置上防倾翻螺丝容易断裂,无法修复;涉案起重机起吊装置油缸严重磨损,液压油漏油,无法修复;涉案起重机的空滤设计不合理,不能起到净化作用;涉案起重机存在严重啃胎现象,无法修复。同时,被告认为涉案起重机设计制作不合理,且涉案起重机的销售在上海没有售后服务。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本诉请求,并提起反诉,请

6、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0年8月5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2、被告将涉案起重机退还给原告;3、原告退还被告货款8l万元,并赔偿损失79,525元(审理中,被告撤回赔偿损失的诉请);4、本案反诉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针对被告反诉辩称:涉案起重机并非二手设备,在交付给被告时,涉案起重机是正常的,被告也使用了,且被告在本案诉讼后仍在使用涉案起重机,如果涉案起重机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是不会接收的;发动机烧机油,是被告的管理问题导致的,并不表明涉案起重机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支付81万元后,剩余款项双方同意由被告通过融资

7、解决,如因被告原因不能办理融资手续,则由被告付清全款,后来正是因为被告拒不配合,导致融资未能成功。综上,原告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1、2010年8月5日,原告(卖方)与被告(买方)签订编号为RX-XSHT-01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被告向原告购买规格为ZLJCRS45-5的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一台,合同总价为270万元;越野轮胎起重机按JB/T8716-1998,JB/T9738-2000技术要求生产,正面吊生产标准按国家标准;标的物所有权自付清全款时起转移,买方未履行支付

8、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卖方所有;付款方式为2010年8月5日首付20万元,2010年9月5日前支付20万元,2010年10月5日前支付40万元,如规定时间内逾期2天未付款卖方有权停止此车作业;经双方协商并请示专车公司自2010年10月底前,通知中联重科融资公司办理融资业务及合同变更,如因买方原因不能办理融资手续的,由买方全款付清车款;在三个月内按规范操作,如产品出现重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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