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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编发〔2012〕5号关于印发《永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编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永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编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永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2012年5月9日10永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编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科学管理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编制使用,切实发挥编制管人、管钱、管事的总龙头、总开关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
2、理的通知》(湘发〔2007〕27号)、《关于重申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办〔2011〕38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永发〔201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第三条严格执行编制使用核准原则。(一)坚持编内进人原则。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调配(调任)、选拔、选调、引进人才和安置各类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在单位核定的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内进行。“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空编单位经审核批准后再进”
3、。(二)坚持符合编制结构的原则。严格按照单位“三定”10规定和有关机构编制文件确定的编制结构使用编制和配备人员,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单位编制类别、结构和岗位性质。(三)坚持从严从紧原则。编制的使用应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同步,坚持统筹兼顾、从严从紧、保证急需、逐步到位,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编制使用要留有适当余额,保持适度空编运行。(四)定期审批原则。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的编制使用事项经市编委办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提交市编委主任会议审批。市编委主任会议原则上每季度研究一次编制使用事项。第四条严格执行编制使用核准制度。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须先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使用编制的
4、类别、数量和岗位性质,经机构编制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核准下达编制使用计划通知后,由组织、人社、政策性安置部门组织实施。第五条严格执行编制使用审批权限。(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编制使用计划一律由市编委主任会议研究审批。(二)市编委办办理的编制使用事项。1.通过公开招考(聘)等由省、市组织、人社部门正式录(聘)用人员的编制使用事项;2.组织部门批准调任、转任的领导职务等编制使用事项;3.军转干部、转业士官等政策性安置对象的编制使用事项。4.经市编委主任会议审批的编制使用事项。第六条10严格执行编制使用计划通报制度。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的编制使用事项一经审批,市编委
5、办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通报并下达《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编制使用计划通知单》。第七条严格执行编制使用审批程序。(一)衔接。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内补充工作人员,需由用人单位与市编委办进行事前衔接,提出编制使用理由和意向、编制使用对象、进人方式和拟任岗位等情况,征得市编委办同意后,就具体编制使用事项写出专题申请。(二)申报。在充分衔接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向市编委办提交补充工作人员编制使用计划申请,其内容包括:单位编制数、领导职数、实有人员数、编制及岗位结构等基本情况。(三)受理。市编委办受理编制使用计划申请后,对编制使用事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编制使用事项,提
6、出拟办意见,提交市编委主任会议审批。(四)审批。1.按权限属于市编委主任会议审批的编制使用事项,经市编委主任会议研究后,由市编委主任或其委托的一名副主任“一支笔”审批。2.按权限属于市编委办办理的编制使用事项,经市编委办分管领导签字后办理补充工作人员实名制列编登记手续。第八条严格执行列编人员实名登记制度。10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须由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根据不同类别填报《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实名制列编审批表》,办理人员列编实名登记手续。(一)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选(调)任。携带相关任免文件和《行政介绍信》、机构编制部门的《机构编制管理手册》等相关材料。(二)考录国家公务员
7、或机关工作人员。携带组织、人社部门的录用文件、机构编制部门的《机构编制管理手册》与《编制使用计划通知单》等相关材料。(三)机关事业单位选调国家工作人员和引进人才。携带机构编制部门的《编制使用计划通知单》和组织、人社部门的相关材料。(四)事业单位公开招录(聘)人员。携带组织、人社部门相关材料、机构编制部门的《机构编制管理手册》与《编制使用计划通知单》。(五)政策性安置人员。携带组织、人社、民政等部门的相关材料、机构编制部门的《机构编制管理手册》与《编制使用计划通知单》。(六)其他人员。携带机构编制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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