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实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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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实习工作,保障实习效果,根据《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司法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市基协)负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实习证的审核登记和实习管理工作,各区县分会(以下简称区县基协分会)协助市基协对本区县基层法律服务的实习管理。第三条未按规定取得市基协统一颁发的《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不得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实习活动。第四条    实习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有关规定和本规定从事实习活动。第五条   

2、 实习活动包括集中学习培训和实务训练。申请人经实习考核合格,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方可申请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六条    集中学习培训由市基协统一组织开展和实施考核;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的法律服务所具体实施,区县基协分会负责监督、管理和考核。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实习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二章 申请实习的条件11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实习证》,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实习(以下简称实习):(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五)品行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六)不具有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禁止从业的情形;(七)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法律工作者执业证书的情形。(八)有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其实习。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参加实习:(一)无符合本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下简称法律工作者)担任实习指导老师(以下简称指导老师)进行实习指导;(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的;(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的。第十条 担任实习

4、指导老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11(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指导老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3名。第十一条 申请实习,应当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区县基协分会提交实习申请,经区县基协分会审查同意后,报市基协审核同意,方可参加实习。第十二条 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的法律服务所,应当签订《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实训协议》(以下简称《实训协议》),明确以下事项:(一)实习人员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法律服务所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三)指导老师的姓名

5、、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的法律服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实训协议》自市基协完成审核登记并颁发《实习证》之日起生效。第三章 实习申请第十三条 申请实习,由申请人向拟接收实习的法律服务所住所地的区县基协分会提交下列材料:(一)《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实习证申办登记表》;11(二)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户籍不在本辖区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三)学历证书;(四)原有工作单位的应提交原工作单位辞职证明,退休人员应提交退休证,失业人员

6、应提交失业证;(五)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公安机关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六)《实训协议》;(七)本人免冠正面2寸近照2张(登记照统一规定为蓝色背景,着正装);(八)指导老师的执业证;(九)市基协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应当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并采用市基协统一制定的文本格式,一式二份。统一文本格式,在市基协网站下载。第四章 初审第十五条 各区县基协分会负责本辖区申请办理实习证相关条件和申报资料的初审工作。区县基协分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对申请人、拟接收实习的法律服务所及实习指导老师的条件等情况进行初审。11第十六条 区县基协分

7、会的初审工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区县基协分会负责人审批,可以延长30日。第十七条 经区县基协分会初审不符合实习证申办条件的,直接将资料退还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经区县基协分会初审缺乏相关资料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交。申请人应当在区县基协分会指定的期限内补齐相关资料;申请人未能在区县基协分会指定的期限内补齐相关资料的,视为不能提交相关资料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后果。申请人补充提交资料的时间不计入初审期限。第十九条 经区县基协分会初审符合实习证申办条件且申请人所提交资料符合本规定的,出具《申办基层法律服务实习证初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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