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梁平区行政服务标准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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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梁平区行政服务标准化规范指南(2016年版)总则本规范指南旨在引导行政服务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优化服务流程、减少服务环节和提高服务效率,约束行政权力,防止寻租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进行政服务可预期、可操作、可验证、可考核、可监督,为行政服务相对人办事提供便利。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其他行政权力以及公共服务统称行政服务。为便于描述,本规范仅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流程、行政许可服务、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以及监督评价的规范化要求。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其他行政权力以及公共服务等事项参照行政许可标准执行。行政服务行业

2、标准高于本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62—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的基本原则、清单管理以及动态管理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行政许可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工作,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其他行政权力以及公共服务事项参照本标准执行。2.基本原则2.1权责法定原则行政许可权力应依法确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厘清职责边界,依法规范行政许可权力运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项合法权益,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2.2简政放权原则行政许可权力应科学配置,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放权力度,把该放的权力放开到位,把该管的事务

3、管住管好,促进职能转变,激发社会和市场活力。2.3便民高效原则行政许可权力应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促进行政权力高效运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服务。2.4公开透明原则行政许可权力应全面、规范、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促使显性权力规范化、隐性权力公开化,确保公权公用、规范运行、阳光操作。3.清单管理基本要求3.1构成要素行政许可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必须列明的要素包括以下方面:—62—a)事项名称:名称应准确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行政许可事项有子项的,应注明子项的名称,一个行政许可事项有多个子项的,按照顺序依次列明;b)实施机关:是指承

4、办行政许可权力事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含受委托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等,名称均应使用规范的全称;c)设定依据: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等名称、所依据的具体条款及内容。3.2清单编制3.2.1区级行政许可部门应以区政府审定通过的“权责清单”为基础,建立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区行管办。3.2.2区行管办对各部门编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进行汇总,形成区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区行政服务中心网站、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3.2.3乡镇(街道)应以审定通过的“权责清单”为基础,建立乡镇(街道)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区

5、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乡镇(街道)网站和公共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开。4.清单动态管理行政许可部门应根据事项设定依据的法律法规失效、废止或修改,实施动态管理,包括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下放、增加和变更等情形。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区行管办备案。4.1事项取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予以取消:a)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或修订的;b)国务院和市政府决定取消的;c)通过改变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目的的;d)其他应予取消的情形。4.2事项下放—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予以下放:a)设定依据修订需下放管理层级的;b)国务院和市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c)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

6、、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d)其他应予下放管理层级的情形。4.3事项增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予以增加:a)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b)市政府、区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c)因实施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许可权力的;d)其他应予增加的情形。4.4事项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予以变更:a)设定依据调整需变更的;b)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法定时限、运行流程、收费标准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c)因实施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变更行政权力的;d)其他应予变更的情形。—62—行政许可流程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行政许可流程管理的基本

7、要求、类型、环节划分及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区行政服务中心(分厅)、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展行政许可流程的优化和管理工作。进驻中心的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以及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参照本标准执行。2.基本要求2.1行政许可流程应以方便服务对象办理业务为导向,从流程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重复审核、签批,各环节顺序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设置、优化和整合。2.2流程设置的合理性应经行政许可部门专门审查,对于存在重复的环节应予以简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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