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梁平区建设领域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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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梁平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及银行代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为全面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证工程款中人工费专管专用,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建设领域治理拖欠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2016〕1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和《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梁平府办发〔2016〕201号)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

2、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交通、农业、国土、水利等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是指在我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并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以下简称“工资卡”-13-),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业主、项目代建管理单位,下同)按照合同约定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

3、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至工资卡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二、实施流程(一)合同约定在招投标、合同订立等阶段,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办理工资卡及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工资款)比例(金额)、未按期拨付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约定,并写入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二)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专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自主选择银行,在项目所在地至少开设一个,其账户内按项目设立子账户,子账户资金仅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工资专用账户开设、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4、,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项目施工合同备案手续前应选定银行,并与银行签订代发农民工工资业务协议。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项目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将工资专用账户及项目子账户信息报送人力社保部门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并填报“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合同履约系统”)。(三)办理工资卡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一张平安卡只能对应一张工资卡。-13-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为该项目所用农民工(含分包企业农民工,下同)免费办理工资卡,开通短信通知业务,交由农民工本人保管和使用;分包企业(包括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劳务企业,下同)应及时将所用农民工花名册报施工

5、总承包企业。在办理工资卡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通过“合同履约系统”查询该项目所用农民工的工资卡信息,经确认无工资卡信息的农民工需为其办理工资卡,已有工资卡信息的农民工则不再办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项目所用农民工的工资卡信息,及时填报“合同履约系统”,并负责工资卡补办、变更等事宜。(四)拨付人工费(工资款)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确认施工总承包企业已完工产值,于每月15日前或按工程进度进行拨付,以不低于当月(期)已完工产值的25%作为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的子账户中(若人工费数额大于当月(期)已完工产值的25%时,按实际人工费

6、数额拨付;若人工费数额小于当月(期)已完工产值的25%时,按当月(期)已完工产值的25%拨付)。建设单位应将施工总承包企业上月(期)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作为拨付当月(期)应付人工费或其他工资款的前置要件。(五)编制与公示工资支付表用工主体(包括直接使用农民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下同)按月(期)考核农民工完成工作量并编制“-13-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详见附件1),经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予以公示(详见附件2),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用工主体为分包企业的,由分包企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书(详见附件3)。(六)银

7、行代发工资人工费(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的子账户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通知开户银行,依据其提供的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将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至所涉农民工的工资卡中。用工主体当月(期)应收人工费(工资款)不足以支付当月(期)农民工工资的,不足部分由用工主体筹集,并在农民工工资发放前汇入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的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的子账户中。银行代发工资结束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张贴农民工工资已发放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日。(七)报送信息各商业银行应于每季度末向人力社保部门及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银行监管及代发农民工工资情况

8、。(八)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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