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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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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创新社会组织培育与发展方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19号)等文件
2、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是经天津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组织认定并报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备案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政府支持引导、专业团队运作,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模式,专门用于为初创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硬件设施和个性化指导服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第二章功能及服务13第三条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一)公益理念普及。以孵化基地为平台,面向群众开展公益普及教育活动和引导入驻或入孵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接触公益、
3、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窗口。(二)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通过建立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三)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邀请专业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组织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四)公益信息资源共享。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对各社会组织的公益资源进行合理高效配置,引导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公益项目合作。(五)社会组织政策咨询。及时发布、解读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促进社会
4、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六)社会工作及公益人才培养。为资深公益人士及有志于向专业化社工服务方向发展的公益人才提供相关社工知识、理论、技能培训,培养社工人才;面向高等院校学生,提供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和载体,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实践能力,为社会组织培育、社区建设与发展及社会组织管理创新提供人才储备。13第四条孵化基地提供的服务形式(一)基础服务。对入驻或入孵社会组织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办公、会议场地、电话网络等一般办公所需基础设备,提供公共水电、公共环境卫生和物业管理等工作所需的后勤服务。(二)能力建设。
5、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个性化辅导和培训,在组织战略规划、团队发展、项目申报、项目策划、项目筹款、活动举办、财务托管等方面,给予协助与支持。(三)资源平台。共享基地搭建的资源平台支持服务,获得信息共享、筹款、宣传、政策、社区支持、学习网络、企业合作、学术研究等资源支持。(四)其他社会组织孵化培育过程中所需要的临时性支持或服务。第三章运行机制第五条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采取部门分工合作、委托第三方协作方式进行。(一)市民政局负责制定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中长期规划,编制孵化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实施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申报和
6、认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跟踪调查孵化基地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分析评估孵化基地的社会效益,会同市财政局对孵化基地进行监督检查。13(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中长期规划及孵化专项资金预算,拨付孵化专项预算资金,对孵化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三)各区民政局及相关主管、主办单位负责研究制定本辖区、本领域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发展规划;协助申报单位申报孵化基地,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指导设立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运营服务机构对孵化基地开展日常服务和管理,对入驻或入孵孵化基地社会组织进行孵化期间的综合管理和
7、考察评估;配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对孵化基地运行及孵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评估。第四章申报与认定第六条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申报条件。(一)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为主要目的,在各区民政局或相关主管、主办单位指导下发起成立,并在登记审批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二)有固定的场所。自有产权的须提供自有产权证书;属租赁性质的,应提供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区级以上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场所面积原则不应低于100平米,街镇原则不应低于80平方米。13(三
8、)基础设施完备。完成装修,消防建设工程备案且验收合格,管理制度完善;清晰划分功能分区;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等。(四)内部管理完善。组织架构、社会组织入驻或入孵孵化流程及管理、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度健全,有3名以上工作人员,其中有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五)按本办法第三、四条规定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六)入驻或入孵孵化基地的公益类社会组织(含未注册成立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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