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住房与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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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熟市住房与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文件住房保〔2014〕4号常熟市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供应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祖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苏建房保[2014]20号)、《常熟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常政发【2008】92号)、《常熟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常政发规字【2010】101号)、《常熟市城区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常政办发【2010】17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符合

2、现行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城市新就业无房人员和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处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二章并轨方式第四条本细则所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以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本市现行住房保障条件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筹集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制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供应给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租住的保障性住房。第五条本市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合并管理、并轨运行,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

3、(以下简称公租房),遵循房源统筹供应管理和梯度保障的原则,简化租赁途径,分类实施保障。第六条公租房资格准入和申请受理程序等,均参照现行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各项政策,待政策调整后,遵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政府投资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营,统一按照公租房进行管理。第三章供应对象第七条公租房供应对象为本市范围内,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城市新就业无房人员和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第八条公租房优先供应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无房家庭,具体配租条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按届时房源、对象等实际情况进行摇号

4、配租。第九条公租房实行轮候配租制度,已登记的申请家庭配租公租房,应当按照规定的轮候方式公开进行摇号配租,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城市新就业无房人员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主要是通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筹集的公租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在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公租房覆盖面将逐步扩大到城市新就业无房人员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第四章建设标准、租金标准和租金减免第十一条公租房按照“计划分别上报、项目统一规划、后续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统一建设。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途径增加公租房房源。第十二条政府投

5、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应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第十三条公租房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套型结构,进行相应的室内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第十四条公租房租金收取按照“参照市场价格、体现保障功能”的原则,具体租金标准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价格,按古城内、古城外和成套、非成套等因素分别测定,实行动态调整并适时调整公布。第十五条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租房实行分类租金减免政策。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公租房,按市场平均租金90%的比例实行减免,同时取消配租廉租住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

6、租公租房,按市场平均租金50%的比例实行减免。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租房,按市场平均租金30%的比例实行减免。第五章租赁管理第十六条承租人应签订《常熟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承租人签订合时应当参照市场惯例一次性缴纳租赁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协议的正常履行。租赁协议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免缴纳租赁保证金。第十七条承租人承租公租房后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房内原有使用功能和结构。承租期内的设施损坏与维修由承租户负责,费用自理。第十八条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公租房实行年度复审

7、制度。经年度复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已承租的公租房。第十九条承租人通过继承、受让、购置住房,使家庭的居住条件得到改善,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政策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的,应无条件退出已配租的公租房。第二十条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租房后,家庭经济收入增加但未超过中等偏低收入标准的,以租金标准调整的方式实施保障。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协议继续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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