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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静宁县2017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不断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平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平住建发〔2017〕150号)、《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宁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静政办发〔2017〕59号)文件精神,现就2017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申请对象申
2、请租赁补贴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2.申请人具有我县非农常住户口1年以上(含1年),且本人或家庭成员(指申请人本人、配偶、非婚子女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下同))在本县租住住房进行日常生产生活及工作;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426元/月(按照2016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计算),城镇社会救助对象应保尽保;4.-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起将自有房屋产权(住房、
3、商铺,其中商铺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转让他人未满一年的,不纳入保障范围);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私人轿车或大型客(货)运车,出租车(以出租标识为准,拥有七座及以下小面包车,单双排小型货车,农用车)除外(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起将车辆转让他人未满一年的不纳入保障范围);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无财政供养人员;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工商登记部门没有注册资金3万元及以上经营性实体(有两个注册经营实体的合并统计);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公租房、廉租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二、提供证件申请城镇
4、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家庭,应由本家庭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一名成员向居住地所在居委会进行申报,并填写《静宁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1.书面申请书;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两半户”须同时提供非农业和农业户籍证明原件),申请人近期免冠1寸蓝底照片1张;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4.租住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租赁住房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婚姻状况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6.有关部门或单位出
5、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5-8.证明家庭户籍、亲属关系、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材料;9.其他相关材料(残疾证、烈军属证件及其他)。三、申报地点户籍在乡镇且在城区租住的住房保障家庭及户籍在城区的住房保障家庭向所在居住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四、实施步骤1、申请阶段(2017年6月19日-7月8日)。各申请人按照自己所在社区向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静宁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证件。居委会接到书面申请后,对申请家庭提供申报材料、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主要对户籍、住房、收入、财产等方
6、面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或调查,符合初审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居住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和公示情况上报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2、初审阶段(2017年7月9日-7月15日)。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对居委会上报的申请对象的申报材料、资格条件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公示7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保障办)。3、复审阶段(2017年7月16日-7月26日)。-5-保障办对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报送的申报材料和复审意
7、见进行审核,并会同公安、民政、人社、工商、税务、运管、人行、公积金中心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申请人的房产、户籍、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比对,提出复审意见并公示,凡申报、审核信息与查询比对信息不符的,一律退回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和居委会进行复核。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准入;符合保障条件的,公示7日后,将申请材料、复审意见和公示情况送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定。4、审定阶段(2017年7月27日-8月2日)。县住房领导小组对保障办报送的申报材料和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审定结果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5、
8、发放阶段(2017年8月3日-8月10日)。县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批合格的对象,根据家庭非农人口按季度予以发放。对于在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期间,若申请实物公(廉)租房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享受之日起将取消补贴发放。对于已申请了公(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还未享受实物保障的,本次可以申请租赁补贴,待享受实物保障之日起,取消补贴发放。五、发放标准对租住住房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按人均15㎡的标准给予保障;对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采取差额保障的形式保到15㎡。户均保障面积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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