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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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首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硕士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的作用,更好地促进吉首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保证和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硕士研究生导师”是负责确定硕士研究生学术方向,指导硕士研究生开展具体研究工作,完成学位论文,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全面承担责任的教师。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导师基本条件第三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全面负责。第四条硕士研究生

2、导师应为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务的现职教学或科研人员。第五条身体健康,能够担负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年龄一般不得超过57岁。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第六条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实施学位条例以后的本科毕业生,应当具有学士学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1965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实施学位条例以后的本科毕业生,应当

3、具有学士学位;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具有硕士学位。未取得硕士学位的在读博士研究生,视同具有硕士学位。未取得学士学位的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或在读硕士研究生的教师,视同具有学士学位。特殊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学历(学位)要求可适当放宽。但对特殊专业的认定,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从严把握。第七条6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科研能力,熟悉本学科发展现状与趋势,已形成较稳定的研究方向。近5年内科研业绩达到以下要求之一:1.社会科学学科领域的教学、科研人员,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8篇以

4、上(含8篇)的学术论文,其中必须有3篇以上(含3篇)为核心期刊;或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4篇以上(含4篇)学术论文。自然科学科领域的教学、科研人员须以第一作者身份或者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6篇以上(含6篇)的学术论文,其中必须有3篇以上(含3篇)为核心期刊;或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4篇以上(含4篇)学术论文;或有被SCI、EI、ISTP等收录论文2篇。以上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国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2.有以第一作者身份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3.拥有通过国家级鉴定(排名前五

5、位),或者省、部级鉴定(排名前三位)的科研成果1项。第八条近5年内主持有省级以上(含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含1项),科研经费充足。第九条具有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教学经验丰富,能较高质量地讲授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必修课及反映当前国内外重要学术成果的硕士研究生选修课。第十条特殊情况1.在研的国家基金课题或国家部委项目主持者;省部级自然科学三大奖或社科成果奖的前三位获奖者;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3年内年均科研经费达5万元以上者,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2.省部级自然科学三大奖或社科成果奖的前三

6、位获奖者;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可不受课题和经费限制。3.具有博士学位者;在研的国家基金课题或国家部委项目主持者;省部级自然科学三大奖或社科成果奖的前三位获奖者;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可不受教学经验限制。以上各类不受限制的特殊情况中,与科研工作相关的内容均限定在本学科领域。第三章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程序6第十一条遴选硕士研究生导师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点所在院(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处组织进行。硕士点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硕士点学科带头人的建议,初步遴选本硕士点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处对学位评定分委

7、员会推选出的硕士研究生导师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进行审定。第十二条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一般一年进行一次。首先,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教师填写《吉首大学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交各硕士点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其次,硕士点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需全体委员的2/3以上到会),根据申请教师的条件,对其科研、教学能力进行审议后,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到会委员2/3以上赞同的入选,提交研究生处审核。再次,研究生处对各硕士点提交的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人选进行审

8、核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获得到会委员2/3以上赞同的入选(需全体委员的2/3以上到会),最终决定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名单,并授权研究生处予以公布。第十三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已被聘为博士生导师的校外专家,可由硕士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研究生处审核,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认定以上专家为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第十四条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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