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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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例遴选和聘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是规范我院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为建设好我院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使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河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例》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河南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基本条例》一、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原则(一)根据国家授权我院的硕士学位点及其所含的专业方向,结合我院年度招生情况开展遴选工作。(二)有利于推动我院学科发展和学术队伍建设。(三)有利于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

2、性和创造性,有计划、有效果地培养和促进优秀中青年教师成长进步。(四)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确定。二、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条件第一条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作风正派,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的职责,每年保证有半年及其以上时间在校指导研究生。第二条硕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按校聘副教授对待),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3、(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二)50岁以下的申请人须具有硕士学位。凡申请人为新增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研究方向的带头人,可不受此款限制。(三)有培养本科生的经验,至少已完整承担过一届本科生的课程,指导过本科生的毕业论文,效果良好;或参与过硕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该学科的硕士生;能够开出所申请学科1-2门硕士研究生课程,有较为详细的授课大纲;具有独立指导硕士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能力。(四)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科研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能独立从事创造性的研究工作

4、,主持或参与过省部级及其以上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国际合作、国内横向研究项目1项以上,有一定的科研经费用于培养硕士生。近5年内,在本学科领域取得过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科研方面,申请人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规定的本学科领域C类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代表性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三条跨学科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基本条件:(一)申请人所在单位尚无本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点。(二)符合推动学科相互渗透,促进学科交叉发展,或培育新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需要。(三)申请人在所跨学科领域已形成有特色的研究方向,主持完成

5、或在研有科研项目,并且取得了显著的科研成果。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者须同时具备第二条研究生导师的基本条件。第四条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分为审定增列和认定增列两种方式进行。硕士生导师的遴选每年进行一次。申请人一般只能在一个二级学科提出申请,也可根据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在本一级学科或跨一级学科中有关的二级学科提出申请。第五条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审定程序与办法:(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拟申请学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河南大学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跨学科申请人须填写《跨学科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6、资格申请表》,同时按照附件5《河南大学经济学院申报研究生导师材料清单》提交本人有代表性的学术论文、学术专著、获奖证书和研究项目等佐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的合订本。(二)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审核。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并汇总上报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跨学科申请人的材料由跨学科所属单位进行初审(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研究生导师基本条件、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答辩情况和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初审意见,对申请人逐一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

7、数达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出席委员人数2/3以上(含2/3),并达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1/2以上,方可成为学院硕士生导师。跨学科申请人由跨学科所属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条例进行审核推荐。通过的硕士导师名单在全院公示7天。7天无异议后报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其他校外(本科院校、科研机构)人员,对学院的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有实质性促进作用,其任职人员被学校聘任为兼职教授一年以上,符合上述研究生导师基本条件者,可以申请导师资格,并按照上述有关程序予以审定。第六条研究生导师资格的认定程序与办法:(一

8、)认定对象根据申请人工作关系是否在我校,分为校内人员认定对象和校外人员认定对象。1.校内人员认定对象(1)新增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授权点的各学科方向第一学术带头人,此前不是研究生导师者;(2)此前已在一个二级学科担任研究生导师,申请在同一个或跨一级学科的另一个二级学科担任同一层次研究生导师者;(3)院士、省特聘教授、中原学者、长江学者、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科技部“973”或“863”项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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