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视角中“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适用关系

社会法视角中“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适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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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法视角中的“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适用关系  周开畅  提要:现实中,由于深受私法观念的影响,在工伤事故救济上,民事实体救济和程序救济双双越位,从而导致工伤保险制度的节约制度成本的初衷偏离和弱者保护功能的削弱。针对“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适用关系”,世界范围内存在四种不同的调整模式,选择那种调整模式历来存在纷争。本文运用社会法的理论研究成果,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工伤救济的全新思路—法定优先的双重调整模式:工伤塞准法优先和普遮调整,民事侵权后续补充和个别调整相结合。并且,着眼于现在的立法实践和将来的工伤社会保险

2、的广泛建立,针对“第三人侵权”和“本单位侵权”两种情况提出具体的方案设计。  “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适用关系”(以下简称“适用关系”)无论对于理论还是实践都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就世界范围内,“适用关系”大致有四种模式:选择模式、免除模式、相加模式和补充模式。如何做出选择,历来纷争不断。新近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虽然给工伤保险制度带来许多新的变化,但是“适用关系”问题仍然没有解决。最近在拜读《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适用关系研究》(以下简称《研究》)后,本人也有几点想法,试求教于方家。  一、研究“适用关系”时“本单位

3、侵权”和“第三人侵权”应区别对待  (一)我国司法实践的本身逻辑  工伤事故如果涉及民事侵权,那么就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三人侵权的工伤事故(如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和本单位造成的工伤事故(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都是这类事故)。对这两类工伤事故,我国司法实践是采用不同的态度。13/13  1.对于本单位侵权。我国劳动法律对工伤事故纠纷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工伤待遇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55条都有规定)。鉴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平等性兼隶属性、人身性兼财产性)

4、,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将劳动争议视为独特的法律领域,并规定劳动争议的强制性的仲裁前置程序,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一般只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一裁两审”。并且,我国的民事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工伤待遇纠纷属于民事侵权赔偿纠纷,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这样,在本单位侵权的情况下,职工只能得到工伤保险待遇,而一般不能再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请求。即使提起了,法院一般或者予以驳回或者不予支持。这可以说是实践中通行的做法。  2.对于第三人侵权。这就产生了“第三人”和“本单位”的责任竞合问题。依1994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派劳务人员

5、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1997年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以及刚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或因履行职责而造成的人身伤害,如果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就应该先按照民事法律进行索赔,不足部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再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对于工伤职工索赔有困难的,企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帮助其追偿,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对由于侵权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民事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

6、构应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这里坚持的原则就是:不重复享受,补充适用。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实行的模式有两种:第一种是针对本单位侵权采用“免除摸式”;第二种是针对第三人侵权采用“补充模式”。另外,《安全生产法》第48条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45条都规定“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这样,单从字面上理解,我国还实行“相加模式”(这还需有权机构做出进一步的解释,其是否合理也值得探讨)。长期以来形成的立法现状和司法习惯有其内在的合

7、理性,我们不能对此视而不见!而对“适用关系”的研究作“本单位侵权”和“第三人侵权”的区分对以后的过渡性的制度设计也是至关重要的。13/13  (二)“本单位便权”和“第三人侵权”下的法律关系  工伤保险是从雇主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雇主责任保险是一种“广义的财产保险”,它不同于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从性质上是第三人保险。“正是因为上述责任保险的第三人性,使得责任保险在功能上除具有保障性外,还具有替代性的特征。”虽然工伤保险由于国家公权力的介人和工伤基金社会化筹集和运作因素的介

8、人,而渐渐脱离了“私法”的本来属性,但是“保险”的本质却深深扎根于工伤保险的各项制度中,其机理上仍是雇主责任险。其中,工伤保险费由国家强制立法,向雇主收取,而雇工则一般不承担相应的费用(也有极个别国家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工伤保险事故一旦发生,则赔偿责任由“保险人,‘(一般是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代为承担,而被保险人(雇主)则可以免除工伤民事赔偿责任。这就是工伤保险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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