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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适用关系研究吕琳关键词:工伤保险/民事侵权赔偿/适用关系/补充内容提要:现代社会中工伤损害填补机制由一元化逐渐向多元化发展,形成多种制度并存的局面。如何合理地填补工伤所带来的损害,尤其是如何确定工伤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的适用关系,意义重大。在我国,采用“补充”模式不失为合理的选择,即由工伤保险提供主要的赔偿来源,同时保留受害职工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将民事侵权赔偿作为补充来源,并以工伤职工所受的实际损害为最高限额,从而实现填补工伤职工全部损害的目的。工伤事故是工业社会最先发生的社会问题。现代社会中工伤损害填补机制由一元化逐渐向多元化发展,涉及侵权行为法、商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
2、等多个领域,形成多种制度并存的局面。如何协调各制度之间的关系并充分发挥各制度的功能,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稳定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在得以长足发展的同时,伴随出现了大量的工伤事故。如何有效地防止或减少工伤事故以及如何合理地填补其所生之损害,已成为理论界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试图通过对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适用关系的比较研究,结合中国的现实国情及未来发展,提出相应的立法对策和建议。51一、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适用关系的模式比较在工伤赔偿问题上,世界各国经历了由传统侵权行为法一元调整机制向多元调整机制的演变。多种损害填补制度的并存产生了一种特
3、殊现象,即就同一损害可能有多种赔偿或补偿来源,那么,这些不同的损害赔偿或补偿制度之间,尤其是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之间到底是何种适用关系?这些问题“不但在法理上饶有兴趣,而且关系当事人(劳工、雇主或其他加害人、劳工保险局)之利益至巨,实有研究价值”。(1)由于这一问题涉及社会、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发展状况,需要对各种补偿或赔偿制度进行通盘考虑,实在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下面就现代各国在处理这一问题上的模式做基本阐述。归纳言之,主要有四种基本类型:(一)选择(election)模式选择模式是指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受害雇员在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给付之间,只能选择其一,即要么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要
4、么选择工伤保险给付。此种模式蕴含了以下两个要点:其一,在两种赔偿来源之间,受害雇员有选择的权利;其二,两种赔偿方式的适用相互排除,即一旦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就排除另一种方式的适用,不存在两种方式同时适用的可能。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早期的雇员赔偿法曾一度采用此种模式,但后来均已废止。51这一模式最大的优点就是从表面上看对受害雇员十分有利,赋予了雇员充分选择的自由。一般而言,雇员若能证明雇主对工伤的发生有过错,可选择主张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雇员若无法证明雇主有过错,则可选择接受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总之,受害雇员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获得赔偿。然而从深层次分析,这种模式存在很多缺点,对受害雇员十分
5、不利,主要表现在:(1)从实施结果上看,该模式实质上限制了受害雇员选择的自由。虽然受伤害雇员可在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给付二者之间任选其一,但是由于侵权法上的救济通常是不确定的,且是遥遥无期的。相比之下,工伤保险给付却是稳固和直接的,它可以快速地帮助受害雇员获得及时的补偿,渡过难关。该模式将受害雇员置于在数额较多但不确定的侵权损害赔偿和数额较少但稳定可靠的工伤保险给付之间做出选择的尴尬境地,使受害雇员往往做出选择后者的决定。这种模式“实际上剥夺了事故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法上的救济权⋯⋯除非它是为了在特定的情景下,从根本上废除侵权行为责任,否则,在此种选择状态下,不存在任何合理的社会正义”。(2
6、)(2)从实务操作上看,该模式存在诸多困难。例如,受害雇员应在多长的期间内行使选择权,受害雇员能否撤回先前的选择以及如何撤回等,这些问题在实务上滋生诸多困难。上述缺陷也解释了为什么英联邦国家后期均废除这种模式转而采用其他体制。(二)免除(relievingthetortfeasor)模式51免除模式,即以工伤保险取代侵权责任。也就是说雇员遭受工伤事故后,只能请求工伤保险给付,而不能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换言之,即完全免除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由工伤保险取而代之。但是侵权责任的排除并非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仅适用于特定人(雇主或受雇于同一雇主之人)、特定事故类型(意外事故、职业病
7、或上下班交通事故)、特定损害(通常限于人身损害)及特定意外事故发生原因(通常限于轻过失)。(3)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法国、瑞士、挪威等国,其中以德国最为典型。根据《德国国家保险条例》第636条规定:因劳动灾害而受损害者,仅得请领伤害保险给付,不得向雇主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免除模式之所以为许多发达国家所采用,在于其具有其他模式无可比拟的优越性:(1)该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免除了雇主侵权法上的赔偿责任,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