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研究

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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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b 未经本论文作者的书面授权,依法收存和保管本论文书面版本、电子版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本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修改、发行、出租、改编等有碍作者著作权的商业性使用(但纯学术性使用不在此限)。否则,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吉林大学博±学位论文原创推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学位论文,是本人在指辱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己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己在文中^?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绅藥由本人承担。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日期:20化年6月70 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研究ResearchonManagementModelofAgriculturalInsuranceinChina作者姓名:李新光专业名称:产业理论与产业政策指导教师:许梦博教授学位类别:经济学博士论文答辩日期:2016年6月7日授予学位日期:2016年6月日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组成:姓名职称工作单位姓名职称工作单位评审专家1教授复旦大学主席金兆怀教授东北师范大学评审专家2教授山东大学委员胡静波教授东北师范大学评审专家3教授西安交通大学杜莉教授吉林大学评审专家4教授南开大学王倩教授吉林大学评审专家5教授西安交通大学王文成教授吉林大学 中文摘要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研究农业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农业风险保障机制,能够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稳定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同时,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农产品贸易协议的“绿箱政策”,农业保险是世界各国健全和完善农业保护体系的有效手段。中国作为一个农业灾害比较严重的农业大国,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关键时期,应当发挥农业保险的功能作用,保障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和农业现代化发展。为此,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对中国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尤为重要。本文的研究思路是:首先,从公共产品的一般理论分析入手,阐述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性、风险的系统性和较高的信息不对称特征,结合农业保护相关理论和公共财政相关角度对农业保险属性和功效进行分析,认为农业保险是正外部性较强的准公共产品,为政府合理介入农业保险经营提供了理论基础;其次,从经营模式的内涵出发,结合前人对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理解,从解决问题的视角重新对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概念进行了界定。所谓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就是为解决农业保险发展中的问题,在农业保险长期的经营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鲜明特点的比较稳定的一系列经营规则的总和。它体现了农户、保险机构、政府各方的利益制衡和协调关系,并创造性的对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基本内容进行了系统化的概括。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所包含的基本内容主要有:经营目标、供给主体、需求主体和运行机制四个方面,主要回答“为何经营”、“谁在经营”、“为谁经营”和“如何经营”等一系列问题。这为各地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意义;再次,根据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发展轨迹,比较和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较为成熟的经营模式,并结合中国国情,将顶层设计和基层视野相结合,指出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发展方向应当是政府引导下的多层次、经营主体多元化的需求定制型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并给出实现这一经营模式的具体对策建议。基于上述思路,本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I 第一章,绪论。这是全文的基础,在介绍研究背景和意义的基础上,梳理国内外相关文献和观点,设计文章主要内容和框架,归纳创新和不足。其中,在相关文献研究上,本文对国内外文献加以梳理、归纳及评述,主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来探讨和研究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问题:(1)理论角度主要沿着探索农业保险的属性以及研究纯商业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和福利增进的分析路径,为政府介入农业保险市场寻找理论根据;(2)实践角度主要是探讨各主要农业保险国家经营模式概况,总结经验教训,为中国农业保险的经营实践提供经验。第二章,理论基础。这一章为全文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持。梳理保险理论和公共产品理论,剖析农业保险公共产品属性是经营型准公共产品,奠定全文研究基础。介绍和评述农业保护相关理论,从公共财政理论、城乡协调发展、国家粮食安全、基础产业和弱质性产业特征、国际竞争需要等多角度论证农业保护必要性,奠定农业保险政府引导的理论基础。机制设计理论的介绍和梳理为后文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运行机制设计提供方法基础。第三章,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历史考察与现状评价。通过对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历史、特征和规律的考察,总结出中国农业保险经营的成绩,分析现状和剖析问题基础上,为后文顶层设计提供研究思路。第四章,典型国家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经验借鉴和启示。通过对美国、日本、法国和菲律宾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考察,比较分析这些国家农业保险经营的经验教训,为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研究提供有益经验和启示。第五章,典型地区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分析——以吉林省为例。吉林省是中国的农业大省,也是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农业保险对促进吉林省农业健康稳定发展意义重大。通过实地调研数据分析,运用计量工具对吉林省农业保险市场供需影响因素进行总结和概括,结合吉林省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剖析吉林省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问题和原因,力图提炼和归纳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规律和特点。第六章,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构建和选择。这是本文的创新,也是全文最重要的对策部分。笔者界定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类型,指出中国农业保险经营选择的原则和依据,根据现阶段中国国情、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风险情况、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需求分化情况和国家农业保护战略,重新对中国农业II 保险经营模式进行顶层设计。基于上述研究,笔者认为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应当划分为两个阶段,现阶段应当以“政府引导+市场运行”为理念,构建政府引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而未来农业保险发展应当以“政府引导+市场运行+保险普惠”为理念,构建政府引导下的多层次、经营主体多元化的需求定制型经营模式,并为保障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实施提供了配套举措。关键词: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政府主导政府引导III AbstractResearchonManagementModelofAgriculturalInsuranceinChinaAsakindofeffectiveagriculturalriskprotectionmechanisms,agriculturalinsurancecanscatteragriculturalrisks,stabilizefarmers'income,promoteagriculturaldevelopmentandprospertheruraleconomy;atthesametime,asthe"greenboxpolicy"ofagriculturalproductstradeagreementundertheframeworkof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agriculturalinsuranceaneffectivemethodtoimproveandperfecttheprotectionsystemofagriculturalusedbycountriesallovertheworld.Asabigagriculturalcountrywhichsuffersseriousagriculturaldisasters,Chinaisinthecriticalperiodofthetransitionfromtraditionalagriculturetomodernagriculture,shouldexertthefunctionofagriculturalinsurance,guaranteethesteadydevelopmentofagricultureandthenationalfoodsecurity,andacceleratethenewurbanizationandtheagriculturalmodernization.Therefore,Chinashouldchoosethemodeofagriculturalinsurancesuitableforitsnationalconditions,whichisveryimportantforthehealthyandsustainabledevelopmentofChina'sagriculturalinsurance.Theresearchideasinthispaperareasfollows.Firstofall,thispaperbeginswiththeanalysisofthegeneraltheoryofthepublicgoods,elaboratesthecharacteristicsofpositiveexternalities,systematicriskandhighinformationasymmetryofagriculturalinsurance,analysestheattributesandefficacyofagriculturalinsurancewiththetheoryofagriculturalprotectionandwelfareeconomics,andstressesthatagriculturalinsuranceisstrongexternalquasipublicproducts,whichprovidestheoreticalbasisforthereasonablegovernmentinterventioninthemanagementofagriculturalinsurance.Secondly,startingwiththeconnotationofmanagementmodel,combiningwiththepreviousunderstandingofagriculturalinsurancemanagementmodel,fromtheperspectiveofsolvingproblems,thispaperdefinedtheagriculturalinsurancemanagementmodel.Themanagementmodeofagriculturalinsurancecanbedefinedasthetotalofthecharacteristicandstablemanagementrulesformedinthelong-termmanagementpracticeofagriculturalinsuranceforthesolutionoftheproblemsintheV developmentofagriculturalinsurance,whichreflectstherelationofbenefitbalanceandcoordinationoffarmers,insuranceinstitutionsandgovernment.Thispapersummarizedthebasiccontentofagriculturalinsurancemanagementmodelsystematically.Thebasiccontentoftheagriculturalinsurancemanagementmodelmainlycontains:managementobjectives,suppliers,demandersandoperatingmechanism.Agriculturalinsurancemanagementmodelmainlyanswersaseriesofquestions,suchas"whydowemanage","whomanages","forwhomdowemanage","howtomanage"andsoon.Thisprovidestheoreticalguidancefortheselectionofagriculturalinsurancemanagementmodenationwide.Thirdly,consideringthedevelopmenttrajectoryofthemanagementmodeofagriculturalinsuranceandthenationalconditionsofourcountry,drawinglessonsfromthematuremanagementmodeofdomesticandforeignagriculturalinsurancedevelopment,combiningthetop-leveldesignandthegrass-rootsvision,webelievethatthedevelopmentdirectionofChina'smanagementmodeofagriculturalinsuranceshouldbetheneed-orientedmodeofmulti-level,diversifiedmanagementsubjectsundertheguidanceofthegovernment,wealsoputupwithsomespecificsuggestionstorealizethismanagementmodel.Basedontheaboveideas,thispaperincludesthefollowingparts:Thefirstchapter:introduction.Thischapteristheresearchprogramofthepaper,whichplaysaguidingrole.Thischaptermainlyincludestheresearchbackgroundandsignificance,literaturereview,themaincontentandframeworkofthepaper,themaininnovativepointsanddeficiencies.Inthepartofthereviewoftherelevantliterature,thispapersummarizedandreviewedrelevantdomesticandforeignliterature,exploredandstudiedthemanagementmodeofagriculturalinsurancemainlyfromanglesoftheoryandpractice:(1)theoreticalangle,thispapertriestoseekforthetheoreticalbasisforthegovernmenttointerveneintheagriculturalinsurancemarketalongtheanalysispathoftheattributesofagriculturalinsurance,thepurecommercialagricultureinsurancemarketfailureandtheincreaseofwelfare;(2)theoreticalangle,thispaperdiscusesthemanagementmodeofagriculturalinsuranceofmaincountries,summarizestheexperienceandlessonssoastoprovideexperienceforthemanagementofagriculturalinsuranceinChina.Thesecondchapter:theoreticalbasis.Thischapteristhetheoreticalbasis,whichprovidestheoreticalsupportfortheresearchofthispaper.Firstly,thischapterVI introducestheinsurancetheoryandpublicgoodstheory,pointsoutthatagriculturalinsuranceisabusinesskindofquasipublicgoods,whichprovidesageneraltheoryfoundationoftheresearch.Secondly,thischapterintroducesthetheoryofagriculturalprotection,explainsthenecessityofagriculturalprotectionfromanglesofthetheoryofpublicfinance,coordinateddevelopmentofurbanandruralareas,nationalfoodsecurity,basicindustriesandweakqualityindustry,andtheneedofinternationalcompetition,whichlaysthetheoreticalfoundationforthegovernmenttoguidetheagriculturalinsurance.Thirdly,thischapterelaboratesthetheoryofmechanismdesign,whichprovidesthetheoreticalbasisforthedesignoftheoperationmechanismofagriculturalinsurancemanagementmodel.Thethirdchapter:thereviewofthehistoryandcurrentsituationofChina'sagriculturalinsurancemanagementmodel.ThispaperreviewsthehistoryofChina'sagriculturalinsurancemanagementmodel,summarizesthecharacteristics,lawsandachievementsofagriculturalinsurancemanagementmodel,andanalysesthecurrentsituationandtheproblems,whichprovidesresearchideasforthetop-leveldesignofagricultureinsurancemanagementmode.Thefourthchapter:theexperienceandinspirationofagricultureinsurancemanagementmodeoftypicalcountries.ThischapterstudiesthemanagementmodeofagriculturalinsuranceintheUnitedStates,Japan,FranceandthePhilippines,makesacomparativeanalysisontheagricultureinsurancemanagementmodeofthesecountries,andsumsuptheexperienceanddeficiency,whichprovidesexperienceandinspirationforthetop-leveldesignoftheagricultureinsurancemanagementmode.Thefifthchapter:theanalysisoftheagriculturalinsurancemanagementmodelintypicalareas--takingJilinProvinceasanexample.JilinprovinceisabigagriculturalprovinceandalsoanimportantcommoditygrainbaseinChina.AgriculturalinsuranceplaysasignificantroleinpromotingthehealthyandstabledevelopmentofagricultureinJilin.Basedontheanalysisofpracticalinvestigationdata,usingeconometricstools,thischaptersummarizestheinfluencefactorsofsupplyanddemandoftheagriculturalinsurancemarketinJilinprovince,providingthebasisforthechooseofagriculturalinsurancemanagementmodelinJilinProvince.BasedontheintroductionofthedevelopmentofagriculturalinsuranceinJilinProvince,thischapteranalyzestheproblemsaswellasthereasonsofagriculturalinsurancemanagementmodeinJilinVII province,hopingtograspthelawsandcharacteristicsoftheagriculturalinsurancemanagementmodel.Thesixthchapter:thechoiceandmechanismdesignofagriculturalinsurancemanagementmodelinChina.Thispaperdefinesthetypeofagriculturalinsurancemanagementmodeltheoretically,andsummarizestheprinciplesandbasisfortheselectionofagriculturalinsurancemanagementmodel.Basedonthenationalconditionsatthepresentstage,theagriculturalproductionconditionsandagriculturalrisks,thedifferentiateddemandofagriculturalinsurancemanagementsubjectsandthenationalagriculturalprotectionstrategy,thischapterconductsthetop-levelredesignofagriculturalinsurancemanagementmodelinChina.Basedontheaboveresearch,thispaperbelievesthatagriculturalinsurancemanagementmodelshouldbedividedintotwostages.Atthecurrentstage,accordingtotheideaof"governmentguidance+marketoperation",weshouldbuildthecommercialinsurancecompanymanagementmodelunderthegovernmentguidance.Atthefuturestage,accordingtotheideaof"governmentguidance+marketoperation+inclusiveinsurance",weshouldbuildtheneed-orientedmodeofmulti-level,diversifiedmanagementsubjectsundertheguidanceofthegovernment.Thischapterputsupwithsomesupportingmeasuresfortheimplementationoftheagriculturalinsurancemanagementmodel.Keywords:Agriculturalinsurance;managementmodel;governmentdomination;governmentguidanceVIII 目录第1章绪论..............................................11.1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11.1.1选题背景.......................................11.1.2研究意义.......................................51.2相关研究综述.......................................61.2.1国外研究现状...................................61.2.2国内研究现状..................................101.2.3研究评述......................................151.3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161.3.1研究思路......................................161.3.2研究方法......................................171.4主要内容及框架....................................181.4.1研究的内容....................................181.4.2技术路线......................................191.5可能的创新与不足..................................201.5.1可能的创新点..................................201.5.2不足之处......................................21第2章农业保险的相关理论基础...........................232.1基本概念..........................................232.1.1农业风险的界定和分类..........................232.1.2农业风险的可保性..............................272.1.3农业保险概念界定..............................28I 2.1.4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界定..........................292.2相关基础理论......................................292.2.1保险理论......................................292.2.2公共产品理论..................................322.2.3农业保护相关理论..............................332.2.4机制设计理论..................................372.3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理论............................382.3.1系统性风险....................................382.3.2信息不对称....................................402.3.3正外部性......................................42第3章中国农业保险经营的历史考察与现状评价.............453.1中国农业保险经营的历史回顾........................453.1.1政府直接经营农业保险阶段......................453.1.2政府直接经营和多种经营主体并存阶段............463.1.3政府较少干预下商业保险公司经营阶段............483.1.4政府主导作用下商业保险公司经营阶段............493.2中国农业保险经营的现状............................513.2.1中国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现状....................513.2.2中国农业保险的各地区经营现状..................563.2.3中国农业保险的政府补贴现状....................573.3中国农业保险经营的问题............................583.3.1法律法规不完善................................583.3.2市场化经营困境................................583.3.3供给结构失衡..................................593.3.4有效需求不足..................................61II 3.3.5巨灾风险机制不健全............................613.4中国农业保险经营存在问题的原因....................623.4.1农业保险发展理念滞后..........................623.4.2缺乏对需求主体的细分..........................623.4.3农业保险经营特殊性............................633.4.4农业保险创新意识不足..........................643.4.5农户参与程度很低..............................64第4章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国际经验与借鉴...................674.1美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概况..........................674.1.1历史背景......................................674.1.2美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历史考察................684.2日本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概况..........................724.2.1历史背景......................................724.2.2日本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历史考察................734.3法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概况..........................764.3.1历史背景......................................764.3.2法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历史考察................764.4菲律宾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概况........................774.4.1历史背景......................................774.4.2菲律宾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历史考察..............784.5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特点........................804.5.1完善的法律体系................................804.5.2政府在农业保险经营中作用明显..................804.5.3农业保险的开展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804.5.4根据国情选择适合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81III 4.6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启示........................814.6.1明确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814.6.2加快农业保险立法工作..........................824.6.3完善政府财政支持体系..........................824.6.4建立农业再保体系与巨灾风险基金................83第5章典型地区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分析——以吉林省为例.....855.1吉林省农业生产基本概况............................855.1.1吉林省农业资源禀赋............................865.1.2吉林省农业发展情况............................875.1.3吉林省农业风险概述............................885.2吉林省农业保险经营的历史回顾......................905.2.1政府直接经营阶段..............................905.2.2商业化经营阶段................................915.2.3政府主导下商业化经营阶段......................915.3吉林省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现状考察..................935.3.1吉林省农业保险需求市场考察....................935.3.2吉林省农业保险供给市场考察...................1015.3.3吉林省农业保险运行机制考察...................1025.4吉林省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问题及原因...............1035.4.1吉林省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问题...................1035.4.2吉林省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的原因.............105第6章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构建和选择..................1096.1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选择的理论分析...............1096.1.1类型界定.....................................1096.1.2选择原则.....................................111IV 6.1.3选择依据.....................................1136.2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1156.2.1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分析.............1156.2.2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调整的现实需要...........1176.2.3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选择.....................1186.2.4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未来方向...............1186.3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运行机制设计...............1206.3.1设计目标.....................................1216.3.2设计原则.....................................1226.3.3运行机制.....................................1246.4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保障举措...................1286.4.1完善制度建设.................................1286.4.2加强政府支持.................................1296.4.3完善市场体系.................................1296.4.4重视人才培养.................................1316.4.5强化品牌宣传.................................1316.4.6健全农业风险管理体系.........................132结论和展望..............................................133参考文献................................................135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145致谢................................................147V 第1章绪论第1章绪论1.1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1.1.1选题背景(1)农业保险已成为国际上重要的非价格农业保护工具农业是基础产业,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同时,农业又是天然弱质性产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面临种种风险,尤其是一些人类无法抵御的自然风险一旦发生,就会对农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进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以中国为例,在2013年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3.9亿人次受灾,致使2284人死亡失踪,1215万人重新安置。其中农作物受灾面积高达3135万公顷,仅绝产就有384.4万公顷,因灾直接经济损失5808亿元。受政府财力所限,中国政府无力完全承担因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经营者造成的巨大损失。有研究表明:1990~2005年间,政府财政的损失补偿款仅占自然灾害损失的1.6%(姚庆海,2007),大部分的损失则由农业经营者直接承担。家庭作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业经营主体,本身具有规模小、经营分散的特征,这些都决定了每个单独家庭在巨大的自然风险面前抵御能力很低,而所采用的一些传统的风险管理手段,诸如多样化种植、轮作、灌溉等方法在抵御较大的自然灾害时效果不显著。因此,迫切需要一种新的农业风险保障机制,而农业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社会化、市场化的风险保障机制应运而生。农业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农业风险保障机制,能够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稳定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同时,1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农产品贸易协议的“绿箱政策”(GreenBox1所谓“绿箱政策”,是用来描述在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下不需要做出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政策的术语,是指政府通过服务计划,提供没有或仅有最微小的贸易扭曲作用的农业支持补贴。绿箱政策是WTO成员国对农业实施支持与保护的重要措施。“绿箱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农业一般服务,为保障粮食安全储备而提供的补贴,国内粮食补贴,单亲家庭收入补贴,收入保险和收入安全网计划中的政府补贴,自然灾害救助补贴,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产补贴,通过资源停用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性,环境保护补贴,区域发展援助计划下的补贴。1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Policy)之一,使农业保险成为国际上最重要的非价格农业保护工具。因此,各国纷纷将农业保险作为政府支持和保护农业的重要手段,结合本国国情,制定相应的政策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在此背景下,全球农业保险得到快速发展,业务规模和范围逐年扩大。截止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积极实施农业保险计划。根据瑞士再保险最新估算,2011年全球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约为235亿美元,与2005年相比,保费增长了近三倍,年均增长率达到20%。(2)政府主导作用下中国农业保险快速发展作为一个农业灾害比较严重的农业大国,中国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关键时期,应当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功能作用,保障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国内农业保险的发展最早兴起于20世纪20年代,而1934年金陵大学农学院与上海银行在安徽试办的耕牛保险则是中国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实践。建国以后,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也是一波三折,大致经历了20世纪50年代初的兴起和50年代末的停滞、1982年~1993年的恢复和发展、1994年~2003年的萎缩和徘徊以及2004年以来的持续发展阶段。在总结国内实践和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决策层对农业保险的政策属性认识越来越清晰,更将农业保险作为一个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福利的支农惠农工具来看待。因此,从2004年开始,中国开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并陆续批准成立了六家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法国安盟保险公司、安徽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和河南中原农业保险公司)。并自2007年起,政府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进行补贴,极大的推动了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自2004年开始,在连续12年的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有11个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2013年下发的《农业保险条例》构建了农业保险经营的整体制度框架,而2014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新国十条)则为农业保险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后的这十年,特别是自2007年财政补贴至今,是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最快的阶段。2007~2014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53亿、110.7亿、133.9亿、135.9亿、174亿、240.6亿、306.7亿、325亿,分别是2 第1章绪论2006年保费收入的6.6倍、13.8倍、16.7倍、17.0倍、21.8倍、30.1倍、38.2倍、40.5倍。中国农业保险市场已经成为全球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农业保障功能日趋显现。以2013年为例,农业保险就为2.14亿次农户提供了约1.4万亿元的农业风险保障。中央财政补贴农业保险品种达到18个,承保品种由水稻、小麦等五种主要粮食作物逐步扩展到林木、油菜等多个经济作物;农业保险保障范围已由单纯的种植业和养殖业逐步扩大到农房、农机等多个涉农领域;农业保险经营范围已扩大到全国所有省份。数据显示,中国农业保险业务在政府主导作用下已呈现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3)中国农业保险经营存在诸多问题亟需改进对中国这样一个农村人口占多数的农业大国而言,实施政府主导下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在短期内是有效的,也是十分成功的。21世纪初,在缺少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市场日益萎缩背景下,通过实施政府主导型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尤其是政府财政补贴激励作用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协同推进”,使中国农业保险业务迅速在全国铺开,而且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已跃居世界第二位。截止到2014年农业保险规模达到325亿,是2004年的40多倍,2004年到2014年农业保险业务的年平均增长速度达到62%,远超其他保险险种。一个农业大国的农业保险经营在短时间内取得如此成就,政府主导作用功不可没。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的认识到,中国农业保险起步晚、底子薄。与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相比,在农业保险的经营方面还有很多不足:首先,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深度和广度还不足。2013年美国农业保险的保险深度为7.471%,而中国农业保险的保险深度仅为0.595%,差距明显。其次,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供需错配”问题日益严重。一方面,小规模经营的传统农户由于自身生产规模小,投入的资本、劳动相应较少,自然面临的风险相对小;再加上农户文化程度较低、收入水平较少等因素对农业风险的投保意识比较淡漠,因此小规模经营的传统农户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问题日益凸显。另一方面,相对于传统农户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采用农业规模化生产,具有投入多、收获总量大、时间跨度长等特点,从而受灾的可能性增加、受灾后的损失也大,因而规模化的农户具有较强的风险意识和保险需求。现在市场上提供的农业保险产品大多数是成本保险,其过低的保障水平远3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不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风险需要,单一的保险品种也不适应多样化的保险需求。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农业对农民增收的贡献持续下降,这种“供需错配”现象更加严重。而如果农业保险的产品和需求之间的问题不能得到切实改观,整个农业保险经营可能将难以为继。再次,长期实施的政府主导型经营模式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比如,政府的过度介入已经影响了农业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由于农业保险市场中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责、权、利界定不清晰,又因缺乏对市场主体经营的监管,尤其是对地方政府缺乏完善的约束机制,导致寻租性腐败问题屡屡发生。最后,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服务意识和支持引导作用不足。现阶段是加快实施农业现代化的关键时期,亟需农业保险等金融手段加大对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支持力度。但在实践上,诸如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却缺少相应的保险服务,增加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风险,不利于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中国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起步较晚,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仍不完善,与发展现代农业和满足广大农民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不相适应,制约了中国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4)现代农业发展为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转型提供了契机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过程中,农业发展所呈现出的一些新特点,为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转型提供了新的契机。首先,伴随着新型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加快了农民土地流转的进程。农业经营适度规模化、机械化和信息化趋势明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年增加,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是真实的、内生的,从而能够支撑农业保险市场化经营的可持续发展。其次,随着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农业经营主体所面临的主要农业风险由自然风险向市场风险转移,因此,政府主导下农业保险单一的供给体系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农业保险供给侧亟需改革。4 第1章绪论再次,随着农业科技的不断进步,农业生产性基础信息设施建设的不断完善,尤其是互联网、大数据、移动通信、3S等技术的应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为农业保险市场化经营提供技术支持。最后,从农业保护理论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以及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现实需要两方面讲,农业保险日益成为一个有效的支农惠农工具,农业保险的产业引导功能和农村社会保障功能逐渐凸显。农业保险作为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满足广大农民日益增长的农业保险需求,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功效,将是农业保险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为此,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创新农业保险的运行机制,成为破解中国农业保险诸多问题,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功效的关键所在。1.1.2研究意义(1)理论意义农业保险行业具有系统性风险高、信息不对称、准公共产品和正外部性等固有的经济特性,导致农业保险存在着“市场失灵”,出现“需求不足”和“供给有限”等问题。而这些问题都使农业保险的经营成为一个世界性难题,至今还没有哪个国家在农业保险经营方面有完全成功的经验。本文基于农业保险的基础理论,从经营模式的视角出发,为解决农业保险发展中的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首先,本文界定农业保险属性,认为农业保险是一种经营型的准公共产品。这一农业保险产品属性的清晰界定,为合理界定政府和市场边界奠定理论基础,决定了农业保险在供给上应当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重视供给效率,同时加强政府引导作用。其次,对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基本内容做了系统概括。所谓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就是为解决农业保险发展中的问题,在农业保险长期的经营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鲜明特点的比较稳定的一系列经营规则的总和。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有:经营目标、供给主体、需求主体和运行机制四个方面,主要回答“为何经营”、“谁在经营”、“为谁经营”和“如何经营”等问题。为各地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意义。最后,根据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发展轨迹,比较和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较5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为成熟的经营模式,根据中国国情,将顶层设计和基层视野相结合,认为未来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发展方向应当是政府引导下的多层级、经营主体多元化的需求定制型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并创新了实现这一经营模式的运行机制,对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相关理论研究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2)实践意义为解决现阶段中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广大农民日益增长的农业保险需求与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本文首先回顾和总结了中国农业保险经营的历史演进过程,对经营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结合实践调研情况,并比较和借鉴了国外农业保险发展较为成熟的经营模式,提出了适合现阶段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本文既结合典型地区的一线实践调查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其所得所感所悟均来自中国农业保险在农村的现实发展情况;又比较和借鉴国外经验,国内外视野和中国农村实际相结合,所得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与中国农业发展具有较高的契合度,对促进中国农业保险健康发展有重要的实践意义。1.2相关研究综述1.2.1国外研究现状农业保险最早起源于欧洲,早在1791年,世界最早的雹灾保险机构就在德国诞生了。19世纪到20世纪初,虽然很多国家都在尝试农业保险的商业化经营,但除了像雹灾、火灾等概率很低和风险单位较小又分散的单风险农作物保险以外,鲜有成功的案例。20世纪30年代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爆发了经济危机使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思想登上了历史舞台。在此背景下,为促进农业发展,先是美国、日本在1939年通过立法进行农业保险的试验经营;到20世纪50~70年代,南美洲和亚洲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加入了农业保险经营的行列;截至21世纪初,全球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得到了快速发展。实践的发展推动了理论的创新。在理论上,德国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认为农业保险(特别是农作物保险)是农村经济发展和繁荣必不可少的政策环6 第1章绪论节。但农业保险理论的建立和发展也只是近半个世纪以来的事,国外许多学者从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视角来解决农业保险发展中的问题。综合国外研究成果,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来研究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理论角度主要沿着纯商业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和福利增进的分析路径为政府介入农业保险市场寻找理论根据;实践角度主要是探讨各主要农业保险国家经营模式概况,总结经验教训,为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设计提供实践经验。(1)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和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对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研究可以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Valgren早在1922年就开始对私人财产保险公司在美国开展农业保险的失败经历进行分析。进一步,Wright&Hewitt(1990)认为农业保险经营需要政府的支持和补贴。而在解释农业保险经营为什么会出现市场失灵问题时,学者们运用经济学理论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讨论:一方面,农业保险具有系统性风险的性质。系统性风险在保险学中通常是指:在面对风险时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相关性,这可以使投保的被保险人之间在面临风险时有可能同时遭受损失,而且损失巨大。农业保险所具有的系统性风险主要表现为同类型的区域性自然灾害,这类自然灾害一旦发生,就会使区域内同时受灾,并造成巨大损失。系统性风险会阻止农业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标的及投保区域间分散风险能力的发挥,降低农业保险的可保性,使保险不能发挥通过单个风险的汇聚而分散风险的基本职能。Miranda&Glauber(1997)利用统计模型对美国最大的10个农业保险公司赔款支出的变异系数分析得出:农业保险人保单组合的风险是经营一般保险业务风险的10倍左右,农业保险人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非常大。同时,Miranda&Glauber发现通过区域产量再保险或产量期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因系统性风险而导致的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Mirander&Vedenov(2001)也认为分散农业系统巨灾风险的再保机制不可或缺。另一方面,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通常是指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的差异。信息不对称对保险业来说是个特别重要的问题,早在1953年阿罗就指出信息不对称是妨碍保险机制顺利运转的主要障碍,这种信息不对称可分为两种情况: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7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Akerlof(1970)和Rothschild&Stiglitz(1976)通过对信息经济学的开创性研究,创立了信息不对称所引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一般理论分析框架。进一步的,Stiglitz认为,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下,一个竞争性的农业保险市场不会达到均衡,即使在最好的条件下,保险保障也只能导致次优的市场均衡。J.Quiggin(1994)对保险领域的逆向选择现象进行了研究,通过研究发现:当所投保耕地产量分布不均时,投保人利用所掌握耕地的信息优势,更偏好投保产量风险较高的土地。而Smith&Goodwin(1996)和Shaik&Atwood(2002)对保险领域道德风险问题的研究更表明:随着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会相应减少对农业生产设备及化肥等农资的投入,也会降低对保险标的物灾后施救的投入。(2)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政府财政补贴和社会福利增进问题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实践已经表明:小规模经营的传统农户对农业保险总体需求是不足的。理论界的研究也论证了这一点,Goodwin&Smith和Knight&Coble分别在1995年和1997年估测了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弹性仅为[0.2,-0.92],这个区间内数值通常被认为是需求弹性较低的。Knight&Coble(1997)认为其他替代性的农业风险管理手段降低了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进一步讲,B.J.Sherricketal(2004)认为农业保险需求不旺主要由以下原因所导致:(1)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使农业保险费率较高,而农户的收入又普遍较低,二者矛盾导致需求不旺;(2)农户多样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农业保险作用,降低了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3)农业保险所具有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其消费过程中存在正外部性,农户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导致社会最优化需求不足,所以政府补贴会对农业保险参与率的提升有重要影响。然而,就政府是否应对农户进行财政补贴的问题上,学界却存在争议。Wright&Hewitt(1990)认为没有政府补贴的纯商业化经营会导致经营失败。Hazel(1992)认为农业保险具有收益外溢的正外部性属性,其产出增加不仅有利于生产者,而且有利于消费者,所以要发展农业保险,政府补贴是必要的。而JerryR.Skees(2000)却认为现阶段还没有政策性农业保险完全成功的案例,所以政府介入农业保险是否妥当值得怀疑。Siamwalla&Valdes(1986)通过研究政府对农业保险补贴前后社会福利的变化后发现:社会净福利出现损失,因此8 第1章绪论对政府补贴农业保险持否定态度。而Glauber&Collins(2001)从农户参保行为的视角上也认为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3)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实践和政府角色定位问题虽然理论界对政府是否补贴农业保险还存在争议,但在农业保险的实践上,自20世纪30年代起,世界各国在陆续实施的农业保险政策中大都提供财政补贴,以激励农业保险发展。由于各国政府对农业保险实施目标不同,政府参与角色不同,最终形成不同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Glauber&Collins(2002)和A.Esuolaetal.(2007)通过研究发现:过高的系统性风险、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成本过高,如果没有政府的财政补贴,退出农业保险市场将是很多保险公司的一个理性选择。进一步讲,Nelson(1987)认为,除提供财政补贴外,还要进一步发挥政府在信息平台建设和保险产品设计及创新上的积极作用,而且这远比仅提供财政补贴所带来的社会效益更大。Glauber&Collins(2002)对美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发展历程研究后发现:美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可以根据政府的介入程度和方式分为政府单独经营、政府和私营企业合作经营、政府支持私营企业经营等阶段。截止21世纪初,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已基本不做直接业务,而在农业保险运营方面,政府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的全部经营费用,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向承办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机构提供保费补贴和经营费用补贴,其中保费补贴根据承保的不同险种进行相应补贴,巨灾保险由政府全部补贴。另外,美国政府还建立了完善的再保支持体系。M.Boyd(2007)等在对加拿大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进行系统的研究后发现与美国政府的农业保险政策相似,加拿大政府也对农业保险提供了大量的财政补贴支持,在现行农作物保险计划中实施联邦政府和省政府两种补贴模式支持农业保险发展。Kalavakonda&Mahul(2005)对印度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研究后发现:政府允许所有的保险公司均可以参加国家实施的农业保险计划,政府实施保费补贴,由中央和联邦政府按约定比例对保费进行补贴。9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还有很多学者对北美、欧洲、拉美及亚洲新兴国家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为中国开展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顶层设计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经验,但因国情不同,并不能完全效仿。1.2.2国内研究现状国内对农业保险的理论研究开始于20世纪20~30年代,以王世颖、黄公安为代表的经济学者借鉴国外农业保险制度,结合中国国情,对农业保险在中国的实施意义和经营模式进行了开创性的探索。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经历了20世纪50年代初的兴起和50年代末的停滞,直到1982年农业保险复业,农业保险的相关理论研究才逐渐多了起来。以郭晓航、李军、刘京生、庹国柱、朱俊生、丁少群、冯文丽、谢家智、龙文军、张跃华、黄英君等为代表的经济学者对农业保险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从农业保险的发展和研究的整体来看还处于初级阶段,农业保险的理论体系仍有很多不足;尤其是在中国城镇化进程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背景下,中国农业保险业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农业保险理论亟待充实和创新。(1)农业保险属性和功效探讨①关于农业保险的属性探讨。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农业保险的发展机制与经营模式的选择问题。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农业保险的商业经营日益萎靡,学界和实践领域都在积极寻求答案,而农业保险的属性问题首先就成为一个研究焦点。对于农业保险的属性的探讨,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李军(1996)从公益性和排他性特点出发,提出和论证了被保险界广泛认同的农业保险是“准公共产品”的重要观点。与之类似的观点是刘京生(2000)从农业的基础性和弱质性出发,认为农业保险同时具有商品和非商品两重属性。同样,庹国柱和王国军(2002)、陈璐(2004)、谢家智(2009)、冯文丽(2003、2004)、赵莹(2004)、张跃华等(2005)、费友海(2006)、黄英君(2009)、王根芳、陶建平(2012)等学者也从各自研究的角度,得出了农1业保险是准公共产品的论断。当然,也有一些学者不太认同农业保险是准公共1各位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农业保险属性进行了探讨。庹国柱和王国军认为农业保险产品在直接消费上具有排他性,表现出私人物品的特征,但它同时有具备公共产品的大部分特征,农业保险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产品之间的一种物品,但更多的趋近于公共产品的结论;陈璐从公共经济学角度出发,认为农业保险是混10 第1章绪论产品的论断,比如官兵(2008)通过研究低收入经济中农险市场运行的特殊性,从农业保险能否保障农业收入以及农险的公共产品属性是否可以等同于粮食的公共产品属性等两个方面提出了不同意见,最后得出农业保险不是公共产品,中国农险市场并非市场失灵,而是市场缺失。为了说明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性的问题,现有文献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相关论证。首先,从农业保险所服务的对象来看。农业保险是针对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保险,农业是基础产业,是具有广泛的正外部性经济或效益外溢性的行业,农业保险的消费不仅可以使农户和保险机构在双方交易中同时获利,而且通过农业保险的经营既保障了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又可以使全社会享有由农业稳定生产所带来的农产品产量和价格稳定的好处;其次,从农业保险的需求角度来看。现阶段,中国农业保险的需求主体还是以小规模经营的传统农户为主,由于传统农户生产规模小,投入的资本、劳动相应较小,自然面临的风险相对小,再加上农户文化程度较低、收入水平较少等原因导致对农业风险的投保意识比较淡漠,对农业保险的个人需求小于社会需求,农户个人成本收益和社会成本收益之间产生偏差,从而引发外部性问题;再次,从农业保险的供给角度来看。同样,由于农业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使农业保险经营成本过高,农业保险供给主体的成本收益和社会成本收益之间也会偏离较大,保险机构在提供农业保险的过程中承担了本应社会承担的一部分成本,正外部性由此产生。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农业保险对社会具有外部性的说法并不严密(张跃华、施红,2007)。②农业保险的功效探讨。农业作为定居社会中最古老的一项生产活动(舒尔茨,1963)和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不仅为人类生存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资料,也是一切非生产性部门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庹国柱、李军,2005)。然而如此重要的产业却面临众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农业除了和其他产业一样需要面对社会和经济的不确定性外,更突出的还要遭受自然界不确定性的影响,这是因为现阶段农业的生产方式主要还是在露天的条件下进行,频发的自然灾害合产品中具有利益外溢特征的产品,是指农业保险产品所提供的利益的一部分可以由所有者以外的人享有,是不可分的,所以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谢家智认为农业保险作为基础产业的保险,属于一种投资行为,效益有广泛外溢性,兼具高风险性和高成本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严重的特征,所以,农业保险完全符合准公共产品的特性;黄英君从农业保险功能及外部性角度出发,也将农业保险界定为准公共产品。11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使农业时常处于一个非常危险的境地。既然农业是一个既重要又危险的产业,为了减少农业生产的风险及其后果,通常的有效方法有两种:预防和转移。这里说的预防就是利用改进设施、技术和组织来减少其不确定性。通过兴修水利、改进耕作技术、土壤治理、肥料改良、组织管理和机械耕作等活动把农业从一种盲目自然力赌博的状态提高到具有更加肯定更具计算性的状态(帕·克·雷,1967)。虽然随着农业经济技术水平的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有了一定的提升,但农业的弱质性依旧没变,绝大部分农作物主要生长在露天的环境里,对自然条件的依赖程度依然很高,农业生产仍然是一个高风险的活动(张跃华,2007);而运用新的农业技术、机械设备、组织形式等又会使农业生产处于新的风险之中。这里说的转移主要就是通过保险的形式转移风险来减少其不确定性。通常在缴纳一定保险费的前提下,当约定的风险事件发生时,被保险人会得到相应的补偿(博尔奇,1963),这样被保险人就能把全部或主要部分的风险转移给了第三者。同时在农业生产中,通过参加农业保险,把不确定性的风险损失转化为固定的保费支出,减少了不确定性,从而保证了农业生产的稳定性。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农业保险的基本功能是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另外近年来随着农业保险对农业支持和保护作用的日益增强,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乃至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已经显现;其功效也逐渐由单纯的风险保障功能向稳定农民收入预期,促进农业向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产业引导功能和提供农村信用支持、缓解农村信贷压力、繁荣农村经济,甚至改善乡村治理的金融衍生功能方向转移(尹成杰,2015)。(2)中国农业保险市场供需失衡与政府补贴问题由于农业保险是保障农业生产的重要工具,又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属性,所以农业保险市场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因市场失灵所导致的“供需”不足的问题(冯文丽,2004)。国内很多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主要由以下几个矛盾导致了农业保险的供需失衡问题:一是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高费率与农民整体收入水平偏低的矛盾;二是以获取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与经营农业保险的收益较低的矛盾;三是农业保险的产品体系和农户真实需求之间12 第1章绪论错配的矛盾;四是农业保险的正常经营与存在较高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矛盾;五是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与农业保险专业人才缺乏的矛盾。因此,为了解决农业保险的“供需”失衡问题,学者们普遍认为需要政府对农业保险进行财政补贴。庹国柱和王国军(2002)认为农业保险是准公共产品,需要政府予以支持。同样,冯文丽和苏晓鹏(2008)则从农业保险经营的角度,认为政府补贴可以破解“价格难题”,诱导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到农业保险市场之中,在一定意义上,政府补贴是农业保险市场形成的重要因素。李海军(2009)从参与主体的利益角度分析,认为政府只有在实施农业保险补贴下,才能实现参与主体各方的利益最大化。而王根芳、陶建平(2012)从行业视角分析,认为农业保险市场具有自然垄断属性,政府应当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因为政府补贴可以使社会福利增加,而且政府补贴是有效率的。但也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农业保险补贴不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业保险的市场萎缩问题,而且还会因政府的深入介入导致生产效率低下、有失公平、财政负担过重等弊端。只有立足于农业保险市场本身,利用金融和产品等市场创新手段,才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农业保险发展中的问题(曹前进,2005)。关于财政补贴规模和补贴绩效评价问题一直是国内理论界关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庹国柱、王国军(2002)认为农业保险补贴规模需要与政府财力和政府实施农业保险政策目标相结合。而张跃华和顾海英(2004)认为,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额度取决于农业保险作为一种支农政策与其他相关支农政策相比所起的作用。学术界对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绩效评价问题的研究不多,而赵元凤、冯平(2013)从项目决策、项目管理、项目效益三个角度对内蒙古2012年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进行了系统的绩效评价研究,这是目前国内该领域较为系统和全面的研究成果。(3)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选择的探讨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和外部性特征使农业保险在经营上存在一些难点,诸如保险金额难确定、保险费率难厘定、灾后经济损失难评估、灾后理赔难鉴定等因素以及出现较为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和逆向选择行为,这些因素都使农业保险单纯的市场化经营无法成功。为此,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选择问题一13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直是理论界研究的重点,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问题。庹国柱、李军(2003)认为农业保险的经营具有高风险性、高经营费用率、低盈利性的特征,这就使抛开政府介入,单纯的依赖商业化经营的经营模式很难成功,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实践也验证了这一点。所以,结合中国国情,政府主办或政府主导下商业保险机构经营模式是较好选择。进一步庹国柱、李军(2005)提出了两大类五种可供选择的模式为典型代表,分别为政府支持下的商业性保险经营模式(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和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保险经营模式。虽然很多学者的研究角度不同,但大多学者都认同庹国柱和李军对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划分,只是在具体操作层面存在不同的研究视角,各学者有不同的主张。当然也有认为结合中国农户分散且独立的国情,更适合相互制和合作制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刘京生,2000,李勇杰,2004,张全红,2008,刘菲菲,2011)。综合前人研究成果,结合中国70多年的农业保险经营实践经验和现阶段国情实际得出:农业保险经营不能单纯追求单一模式,而应根据各地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建立由政府支持的、多层次、主体经营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4)中国农业保险经营中政府和市场边界的探讨前文所述,由于农业保险存在准公共产品属性和正外部性特征,因此需要政府介入以矫正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让农业保险市场运营更加有效。近十多年来的农业保险经营实践也证明:政府主导下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使中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但实施政府主导型经营模式的弊端也日益凸显,尤其是对政府大规模补贴的财务可持续性以及补贴对市场机制的扭曲程度缺乏细致研究,更少有学者探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政府和市场边界问题。庹国柱(2014)认为政府深度介入农业保险也是一把“双刃剑”;进一步,陈文辉(2014)认为政府权力已经过度介入到当前农业保险经营中,已由“政府引导”异化为“政府主导”,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市场化运作;曹前进(2005)也认为不应靠政府手段,而应靠市场创新机制解决农业保险经营中的问题,并认14 第1章绪论为政府机制不仅不利于解决农业保险市场的萎缩问题,而且还会产生效率低下,缺乏公平性,增加财政负担等问题。现阶段,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农业保险经营中的核心问题,既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的作用,也要更好的发挥政府的作用。正如林毅夫(2013)所言:“在经济发展转型中既需要有为的政府,也需要有效的市1场。”在农业保险经营中如何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界定政府介入的程度和方式将是后续理论界研究的重点。1.2.3研究评述国外农业保险的实践比较丰富,农业保险理论研究也较为成熟,研究偏重于务实领域,更多的采用新古典经济学的供求分析、均衡分析、边际分析等研究范式和分析工具,从微观视角出发,侧重定量分析和实证分析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某一具体问题。由于各国实施农业保险政策目标不尽相同且国情各异,因此国外的一些研究成果不能简单的照搬使用,应当审慎的借鉴。以农业保险市场需求主体的农户为例,美国的农业保险需求主体为规模较大的农场主,而中国的需求主体为分散经营的农户,他们之间在收入存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同样,以中美两国为例,财政体制和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种植面积、人口数量及财政收入不同,人均财政收入相差甚远。因此,中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干预程度和所要采取的举措等都不能盲目照搬国外做法,必须充分考虑中国具体实际。虽然中国学者对农业保险的研究几乎与世界同步,但受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影响,农业保险的理论研究进展缓慢;直到20世纪80年代,伴随着中国农业保险的重新开办,国内农业保险的研究逐渐兴盛起来,研究成果也层出不穷。目前国内农业保险的研究方法逐渐从单一的规范分析和定性分析向定性与定量结合、实证与规范结合转变;不仅仅停留在对农业保险性质、功能、制度、市场失灵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的理论与经验定性的探讨,更多的逐渐转向对具体问题的实证研究上来。显然,就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研究而言,现阶段理论界研究还存在很多不足。比如,缺乏理念创新意识。目前理论界对农业1林毅夫.政府与市场的关系[J].决策与信息,2014(8):22-23.15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保险经营模式的研究也仅限基于“三农”问题视角对其功能与重要性的定性分析,不同经营模式的比较分析介绍,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理论探讨以及少量对财政补贴和经营模式互助的研究。而对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研究多局限于对典型地区模式的描述,缺乏结构性的理论凝练和前瞻性的趋势分析。基于上述分析可以预见,随着中国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农业保险经营所面临的问题也会逐渐显露出来。本文试图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背景下,结合基层视野,进行顶层设计,通过重新选择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来解决农业保险发展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1.3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1.3.1研究思路本文的研究思路是:首先,从公共产品的一般理论分析入手,阐述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性、风险的系统性和较高的信息不对称特征,结合农业保护相关理论和公共财政相关角度对农业保险属性和功效进行分析,认为农业保险是正外部性较强的准公共产品,为政府合理介入农业保险经营提供了理论基础。其次,从经营模式的内涵出发,结合前人对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概念的理解,从解决问题的视角对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概念进行了界定。所谓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就是为解决农业保险发展中的问题,在农业保险长期的经营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鲜明特点的比较稳定的一系列经营规则的总和;它体现了农户、保险机构、政府各方的利益制衡和协调关系,并创造性的对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基本内容进行了系统化的概括。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所包含的基本内容主要有:经营目标、供给主体、需求主体和运行机制四个方面,主要回答“为何经营”、“谁在经营”、“为谁经营”和“如何经营”等一系列问题。这为各地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意义。再次,根据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发展轨迹,比较和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较为成熟的经营模式,并结合中国国情,将顶层设计和基层视野相结合,指出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发展方向应当是政府引导下的多层次、经营主体16 第1章绪论多元化的需求定制型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并给出实现这一经营模式的具体对策建议。1.3.2研究方法科学合理的研究方法是得出准确结论的基本保证,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是个动态的过程,其研究和应用都有其特定的时间和环境。因此,本文采用实证分析和理论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农户调查的微观经营数据以及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比较,对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所采取的具体研究方法有如下几种:(1)理论与实证相结合方法实证分析与理论分析是经济学研究的两种主要方法,本文将两种方法相结合。其中,对农业保险经营的属性、特征等问题进行了理论推导;而以吉林省522个农户为例进行微观研究,分析农户参保决策的影响因素时主要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2)问卷调查方法运用实证分析,就需要掌握有关农户农业生产的相关信息,本文在充分了解吉林省农业保险运营情况的基础上,在吉林大学研究生院暑期调查项目的支持下,分两批对吉林省六市(县)的农户开展了入户问卷调查工作,获取了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意愿的微观调查数据,为后续实证分析提供了真实的数据来源。本文除了通过对农户的实地调查取得了宝贵的实际资料之外,还通过中国保险学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保监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吉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吉林分公司、安华财产保险吉林分公司等权威单位取得了当地农业保险中的相关资料和数据。(3)比较分析方法本文对国内外主要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进行了比较分析,从其历史背景、经营概况、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和运行机制等多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得出对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发展的启示及经验借鉴。17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4主要内容及框架1.4.1研究的内容本文除结论和展望外,共有六章组成,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绪论。本章是全文的研究纲领,对整篇文章的研究起到指导作用。本章节主要包括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相关文献评述、文章的主要内容和框架、主要创新点和不足等。其中,在相关文献评述上,本文主要对国内外文献加以梳理、归纳及评述,主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来探讨和研究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问题:(1)理论角度主要沿着探索农业保险的属性以及研究纯商业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和福利增进的分析路径为政府介入农业保险市场寻找理论根据;(2)实践角度主要是探讨各主要农业保险国家经营模式概况,总结经验教训,为中国农业保险的经营实践提供经验。第二章,理论基础。本章旨在介绍本文的理论溯源,为研究提供理论支持,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释:(1)重点阐释了保险理论和公共产品理论,为本文的研究奠定了一般性的理论基础。通过对农业保险公共产品属性的分析,指出农业保险是经营型的准公共产品,政府支持下的市场化运作可以提高农业保险的经营效率;(2)介绍了农业保护相关理论,并从公共财政理论、城乡协调发展、国家粮食安全、基础产业和弱质产业、国际竞争需要等角度阐述了农业保护的必要性,为将农业保险成为一项福利政策,作为支农惠农的有效工具奠定理论基础;(3)阐述机制设计理论,作为一种方法为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运行机制设计提供理论基础。第三章,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历史考察与现状评价。(1)对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历史进行了考察,并对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特征和规律进行了总结和评析;(2)总结了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所取得的成绩、现状及在农业保险经营中逐渐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和原因,为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顶层设计提供研究思路。第四章,典型国家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经验借鉴和启示。(1)对美国、日本、法国和菲律宾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进行了考察;(2)对这些国家的经营模18 第1章绪论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总结实践经验与不足;(3)为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顶层设计提供了经验借鉴和启示。第五章,典型地区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分析——以吉林省为例。吉林省是中国的农业大省,也是重要的商品粮基地,有较高的研究价值。(1)通过实践调研,利用计量工具,针对吉林省农业保险市场的供需情况进行实证研究,为吉林省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选择提供了依据;(2)结合吉林省农业保险发展特征和市场特征,分析了吉林省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问题和原因,以期能掌握一些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规律和特点,为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理论研究奠定实践基础。第六章,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构建和选择。(1)从理论上界定了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类型,并总结了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选择的原则和依据;(2)根据中国现阶段国情、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风险情况、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需求分化情况和国家农业保护战略,重新对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进行顶层设计;(3)为保障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实施提供了配套举措。最后一部分为结论和展望。1.4.2技术路线本文的技术路线如图1-1所示:图1-1论文研究技术路线图19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5可能的创新与不足1.5.1可能的创新点与已有研究相比,本文可能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创新:(1)从理论上界定了农业保险属于经营型的准公共产品农业保险产品属于准公共产品的观点已被学界认可,但目前所见资料并未见到更精确的农业保险产品属性研究。本文将陈其林和韩晓婷对准公共物品的分类方法应用到农业保险领域,指出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是非均质性的,不同农户有不同的保险需求。因此,本文认为农业保险是一种经营型的准公共产品。这一农业保险产品属性的清晰界定,为合理界定政府和市场边界奠定理论基础,决定了农业保险在供给上应当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重视供给效率,同时加强政府引导作用。(2)创造性的对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基本内容做了系统概括本文在分析现有学者和实践对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研究基础上,从解决问题的视角对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概念进行了界定。所谓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就是为解决农业保险发展中的问题,在农业保险长期的经营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鲜明特点的比较稳定的一系列经营规则的总和。它体现了农户、保险机构、政府各方的利益制衡和协调关系,并创造性的对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基本内容进行了系统化的概括。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所包含的基本内容主要有:经营目标、供给主体、需求主体和运行机制四个方面,主要回答“为何经营”、“谁在经营”、“为谁经营”和“如何经营”等问题。这为各地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意义。(3)清晰判定农业保险功效的趋势在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背景下,农业保险功能正在由初级的风险保障功能向高级的产业引导功能和农村社会治理功能转变。(4)论证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保险市场真正需求者的观点通过实地调研和运用计量模型对影响农户农业保险需求的因素进行分析,发现传统农户受教育程度、基层组织推动、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重和农业20 第1章绪论保险认知等因素对农户的农业保险需求影响显著。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具有较强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规模化经营使他们成为农业保险的真正需求者,但现实中农业保险产品无法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需求。(5)需求定制型经营模式是农业保险经营的未来方向借鉴国外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本文提出中国现阶段应以“政府引导+市场运行”为理念,构建政府引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而未来农业保险发展应当以“政府引导+市场运行+保险普惠”为理念,构建政府引导下的多层次、经营主体多元化的需求定制型农业保险经营模式。1.5.2不足之处首先,由于农业保险的问题研究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也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农业保险内涵也将不断动态变化,因此对农业保险行业的研究要分为动态和静态之分。由于本文主要是以静态的角度对农业保险的问题进行研究,所以本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次,由于中国对农业保险的研究起步较晚,真正的农业风险及农业保险数据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不足,且缺乏较长时间段的农业风险资料和积累,因此在使用获得的农业保险数据和信息的权威性有待商榷,这为本文的写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最后,由于农业保险行业发展研究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本文在运用各种已有理论的过程中,受限于笔者的认知能力,可能会对一些理论的理解不够全面、深刻,影响到论点的严谨性,这也可能是本文的不足之处。21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2 第2章农业保险的相关理论基础第2章农业保险的相关理论基础理论基础是全文研究的理论起点,为研究提供理论支持。为此,本章具体设计如下:第一节是基本概念介绍,重点阐述农业保险经营的相关概念和内容;第二节是基本原理,介绍保险理论、公共品理论、农业保护相关理论和机制设计理论,为后文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顶层设计提供理论依据;第三节是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的理论分析,并给予解决方法。2.1基本概念2.1.1农业风险的界定和分类(1)农业风险的概念界定目前,学界关于风险还没有一个适用于各个领域的统一定义。正如美国经济学家Siglitz所描述的:“风险如爱一样,我们都明白它是什么,却无法给1它一个明确的定义。”一般而言,不同学者根据研究的需要对风险有不同的理解。Allan.H.Willett将风险描述如下:“风险就是关于不愿意发生的事件发生2的不确定性之客观体现。”其后,芝加哥经济学教授FankHeynemanKnight3(1921)将风险定义为“可测定的不确定性”。国内学者中普遍认同孙祁祥的4观点:“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损失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学者对风险的定义各有不同,但基本都认同风险应包含两个基本要素:不确定性和损失。国内外经济学文献对风险(risk)内涵的界定多表示不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所以为了符合风险管理和保险学的习惯,本研究将“风险”定义为:“一项经济活动发生某种损失的不确定性。”同理,本研究将“农业风险”定义为:“人类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自然、社会或其他不利因素使人类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或其他经济损失等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而风险发生破坏作用所借助的具体载体称为风险事故或灾害事故。载体不同,灾害事1刘学文.中国农业风险管理研究——基于完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的视角[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4):23-24.2宗国富.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8:2-3.3[美]弗兰克·H.奈特.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M].安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90-222.4孙祁祥.保险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10.23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故的表现形式就不同,因此,灾害就出现了很多种类,比如:火灾、风灾、水灾等。需要指出的是,在经济学上“风险”和“不确定性”经常可以交替使用,不确定性是主观上的可能性,而风险是客观上的可能性,前者表示一种可能的心境,而后者则表示一种可能的环境。另外,“风险”和“灾害”二者也有区别,通常风险指损失的可能性,而有学者将灾害称为:凡是能导致人类社会财富和人员伤亡的各种自然、社会因素。因此,前者强调财产容易受到损失,后者是关于造成损失的因素。这些定义在现代保险文献中并不严格加以区分,加之在保险实际应用中,明确界定两对概念区别的实践意义不大,所以,在本研究中对上述概念将不加以严格区分。(2)农业风险的类型一般而言,农业风险根据风险成因、构成、性质、服务对象和农业收入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①按照农业风险的性质划分:按农业风险的不同性质,可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纯粹风险通常是指只有损失的机会,而绝无获利可能的风险;而投机性农业风险,通常是指实际收益和预期收益的差异变动程度,有获利的可能。②按照农业生产对象划分:根据农业生产对象通常可以将农业风险划分为种植业风险和养殖业风险。③按照农业风险的成因划分:一般而言,农业风险可由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和人为因素三方面所引起,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类:一是自然风险,主要指气候的不确定性所引发的农业风险。自然风险对农业财产的影响主要分为三种:自然因素(如气象灾害引起的干旱、洪涝、霜冻等)、动植物的病害和虫害;二是市场风险,由市场因素引起,即由经济环境和市场价格的改变所带来的农业风险。如农产品市场价格异动、市场利率浮动、经济体制改革、生产成本上升、贸易条件恶化等;三是社会风险,由人为因素引起,即由社会条件异常所引发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农业风险。通常包括由政局变化、战争、罢工等原因带来的政治风险,由于个人或团体过失、不当行为或故意行为所造成的火灾、恶意破坏等道德风险以及因为管理不善、操作不当、管理人员贪污或失职24 第2章农业保险的相关理论基础等原因带来的风险;四是技术风险,由于农民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使用新技术带来的风险。④按照农业收入的构成划分:把农业风险划分为农业产量风险和农产品价格风险,这样分类主要是便于对农业收入风险来源进行细分。农业收入等于农产品产量与价格的乘积,任何产量与价格的变化必将导致收入的波动。因此,农业收入风险的来源主要是农产品产量的不确定性和农产品价格的不确定性。本文按照农业风险的成因来划分农业风险的类型。结合研究需要,将农业风险划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3)农业风险的特点农业是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交织在一起的产业,而农业风险的作用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体,其价值形成有其特殊性。因此,农业风险的特点有其特殊性,具体如下:①农业风险具有种类多、范围广、损失大和易导致巨灾风险的特点。农业风险影响到农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所以农业风险因素的多样性决定了农业风险种类的多样性。就中国而言,中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灾害影响范围广、受灾损失大。以2013年为例,因各类自然灾害频发,共使得3.9亿人次受灾,农作物受灾面积3135万公顷,因自然灾害导致的经济损失高达5808多亿元。而且,频发的自然灾害也增加了农业巨灾风险发生的可能性。②农业风险的系统性和广泛的伴生性特点。一个保险是否能够可保,其前提条件是这个风险要是“独立的随机事件”。而农业生产风险单位却在自然灾害中往往表现为时间和空间的高度相关性,这主要是由于自然灾害的特点所决定的。例如:台风往往在短时间内就能横跨东南沿海几个省市,而一次旱灾往往使几个省或十几个省同时受灾,造成巨大损失。这种农业灾害损失的同因性、风险灾损的高度相关性都表明农业风险具有系统性风险的特征。而且,农业风险还具有广泛伴生性的特点,一个风险事故的发生往往会引发另外一个或多个风险事故的发生。比如,台风往往伴随暴雨,而虫灾多与旱灾相伴等。农业风险所具有的广泛的伴生性通常是很多国家开展多重农业保险和农业一切险的原因之一。25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③农业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特点。农业受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双重制约,是个风险很大的行业;而且农业风险还具有复杂性特点,比如农业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的非一致性,通常是指由于农业生产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互交织的生产过程,农产品价值的形成既有动植物吸收自然能量和营养进行生长发育而形成价值的过程,同时又离不开人类活动的影响,面对同样的自然灾害,由于人们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同,也会导致不同的灾损结果。此外,在某些情况下,风险事故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可能是潜在的。一方面,有可能短期内对当前农作物生长产生较大损害,但靠着农作物自身的生长机能,慢慢得以恢复;另一方面,对当前的农业生产影响不明显,却给农业的长远发展埋下祸根。也正是因为农业风险的这些复杂性,才使得农业保险需要特殊的理赔方法和技术。④农业风险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和季节性特点。农业风险具有季节性和区域性特点,这主要是由于中国气象灾害种类繁多,地理区域分布明显,因此,农业风险具有区域性特点。以中国为例,总体来说南方多涝灾,北方多干旱。此外,中国气象灾害的季节性特点也比较突出,比如旱涝灾害,春季往往南涝北旱,盛夏则是南旱北涝。农业保险的区域性和季节性特点主要由地理和气候地域分布规律决定的,它们为农业保险区划和费率细分的必要性提供了依据。⑤农业风险承担者的弱小性、分散性及风险损失的相对严重性特点。以中国为例,家庭经营是农村主要的生产经营方式,农业风险的承担者往往是每一个分散的农户家庭,而单个农户家庭的收入水平和抵抗风险的能力决定了农业风险承担者具有弱小性和分散性的特点。此外,农业风险还具有相对严重性特点。一方面,农业风险的系统性说明每一次农业风险都带来严重的客观损失;另一方面,农业风险主要是人们从主观上对客观损失的一种度量,其风险损失的大小往往决定于被保险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在农村,农业风险的承担者是分散的农户和经济实力不强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风险承担能力普遍不强。所以中国农业风险承担者具有弱小性、分散性及风险损失的相对严重性的特点。农业风险的特点决定了农业保险必须进行规模经营,这样才能大范围内分散农业风险,以保持经营的稳定性。26 第2章农业保险的相关理论基础2.1.2农业风险的可保性保险的基本职能是消除任一单位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而并不是每一种风险都是可保的,有许多风险是不可保的,决定一种风险是否可保有很多种因素,其中首要因素就是这个风险必须是不确定性的,除此之外,还应具备以下因素:(1)风险必须是纯粹的损失风险风险只能是仅有损失机会并无获利可能的风险,即纯粹风险。这主要是投机风险受主观影响较大,使得风险损失具有很大程度上的必然性,这显然与不确定性原则相违背。(2)风险必须是意外的这句话包含两层意思:一是风险不能是意料之中的,不能是必定要发生的,如一些已经处于风险状态的财产等是不能承保的;二是风险不能是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如故意纵火烧毁财产等。(3)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要有重大性和分散性这里通常是指风险的发生时可能给人们带来难以承受的经济损失或长期的不良影响,这样的风险才能使多数经济单位或个人有参加保险的愿望。(4)风险必须是大量的、同质的和可测量的风险的可测量性通常是指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率是可以计算的,因为这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率即保险价格的依据。保险费率的核心组成部分就是风险发生的损失率,所以不可测风险是无法确定保险费率的,从而也是不可保的。(5)风险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的保险是当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约定事故的发生而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时,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保险人实现经济补偿的基础就是这种损失可以用货币为尺度进行衡量。某一种农业风险是否可以承保首先要具有上述风险承保因素要求,但考虑到购买保险的对象主要为收入不高的农民,农业风险是否可以承保还需要农业保险的费用在一般农民所能承担的平均水平之内。需要指出的是,保险的可保性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会随着事物内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一些目前可保风险也会因为外部环境的变化在将来变成不可保风险,反之亦然。27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1.3农业保险概念界定农业保险的概念界定对掌握农业保险经济属性和功能定位特别重要,因为概念的界定是研究的逻辑起点,是研究得以成功的关键因素。理论界已形成了“关于农业保险内涵”的多种解释,但至今尚未达成一致的理解和认识。代表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1990年出版的《中国金融百科全书》这样界定农业保险的含义:“农业保险是对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在生产、哺育、成长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而在1991年出版的《农村金融名词词语汇释》则认为:“农业保险是在农村地区实行以参加保险者交付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用以补偿参加者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个人丧失劳动力及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种经济补偿。”此外,很多学者诸如庹国柱、王军(2002)、龙文军、胡海涛(2003)、龙春霞等(2003)、庹国柱、李军(2005)、张跃华等(2007)、谢家智(2009)等根据研究需要也从不同方面界定农业保险的内涵,以达到其研究的目的。国务院参照各学者观点并结合中国农业保险的实践经验,在2013年下发的《农业保险条例》中将农业保险定义为:“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考虑到在现实中农户对分散农业市场风险的需求越来越大,故将农业保险界定为:“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市场和社会的环境变化等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农业保险应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基于本文研究需要,本文所界定农业保险的范围仅限种植业保险,而养殖业保险不在本文研究范围。28 第2章农业保险的相关理论基础2.1.4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界定经营模式是指确定价值定位的一类方式方法,是为达到某种经营目标所实施的一整套稳定的经营规则。因此,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就是为解决农业保险发展中的问题,在农业保险长期的经营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鲜明特点的比较稳定的一系列经营规则的总和;它体现了农户、保险机构、政府各方的利益制衡和协调关系。本文对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基本内容进行了系统化的概括。认为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有:经营目标、供给主体、需求主体和运行机制四个方面,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主要回答“为何经营”、“谁在经营”、“为谁经营”和“如何经营”等一系列问题。从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来看,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主要是指实施农业保险政策所预期达到的成果,农业保险经营目标一般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农1业保险的经营主体主要有政府、保险机构和农户;其中,政府经营又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经营或由政府直接成立的专门机构经营。农业保险的需求主体通常是指对农业风险有切实需要的农户(或农业经济组织),而体现在保险合同中,需求主体一般指投保人,就是与保险标的物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农户、公司、专业户、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等。农业保险的运行机制是农业保险经营的运行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重要内容,保证了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目标的实现。2.2相关基础理论2.2.1保险理论保险理论是农业保险经营的理论基础,主要依据风险原理和数理理论两个理论建立。(1)风险原理1注:2013年3月1日颁布的《农业保险条例》规定现阶段合法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是保险机构,而保险机构具体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29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就风险和保险原理而言,风险是保险的基础和前提,没有风险就谈不上保险。前文已经界定,风险指一项经济活动发生某种损失的不确定性。具有不确定性的损失称为风险损失,而根据导致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严重程度条件的因素称为风险因素。根据风险性质,可将风险因素分为有形风险因素、无形风险因素两种类型,其中无形风险因素又可以分为道德风险因素和行为风险因素。有形风险因素一般是指导致损失发生的物质方面的因素,比如财产所在的地域,东部沿海地区通常比西部山区发生台风灾害的概率大。无形风险因素通常是指文化、习俗和生活态度等一类非物质形态的因素,无形风险因素也会影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和受损的程度。其中道德风险因素通常是指人们以欺诈或具有不良企图行为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或者增加已经发生的风险事故所引发损失的因素。行为风险因素通常指由于人们行为上的粗心大意或漠不关心,易于引发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和扩大损失程度的因素。人们对待风险的态度通常有三种:风险偏好、风险中性和风险厌恶。通常风险厌恶者愿意支付超过预期回报的金额来换取未来的不确定性。例如,风险厌恶者倾向于支付一定保险费来使不确定性损失确定化。一般而言,保险产品的保费都大于平均损失率,这是因为保费里面要包含保险公司的一些经营费用和利润;反之,就是风险偏好者所愿意支付的保费低于平均损失率;同样,风险中性指所愿意支付的保费等于平均损失率。(2)数理理论数理理论主要包括大数定理和中心极限定理,数理理论为农业保险经营提供了方法。首先,大数定理,又称“大数法则”或“平均法则”,通常是指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发现,在随机现象的大量重复中往往出现几乎必然的规律,即大数定理。用数学表示为:XXX,,,...,X2假设随机变量123n相互独立,具有相同的期望和方差,则:对于任意的0,都有:n1lim(PXk)1nnk130 第2章农业保险的相关理论基础由大数定理可知:随着样本观测值的不断增加,一个独立同分布的风险集合中所包含的风险单位越多,则该风险集合的平均损失率越接近于损失的期望。其中,风险单位通常是指发生一次风险事故可能造成标的物损失的范围。同理,应用到农业保险领域,随着农业保险经营范围的扩大,农业风险中同质风险单位数量的不断增多,对均值的相对偏差就会减少,对正确估计就越有信心。n推论:设n次独立重复试验A发生A次,在每次试验中事件A发生的概率为nP,则对任意正数,都有:limpP(A)1.该定理表明随着试验次数的增nn加,事件发生的频率逐渐趋于事件的概率。中心极限定理,是概率论中讨论随机变量序列部分和分布渐近于正态分布的一类定理。这组定理是数理统计学和误差分析的理论基础,指出了大量随机变量积累分布函数逐点收敛到正态分布的积累分布函数的条件。用数学表示为:XXX,,,...,X2假设随机变量123n相互独立,具有相同的期望和方差,则:nXniYi1的分布函数Fxn()收敛到标准正态分布函数。nn即对于任意实数x满足:limFx()lim(pYx)()x,其中()x是标准正nnnn2tx1()xedt2N(0,1)2态分布的概率密度函数,即:。根据中心极限定理,当n较大时,含有n个风险单位的随机样本的平均损失符合正态分布。这样农业保险的经营者就可以预估预期损失和实际损失的偏差,为经营策略的制定奠定了数理基础。根据大数定律和中心极限定理,通过大量承保样本所选取的观测对象(风险单位),农业保险可以降低风险,达到“以量取胜”的效果。因此,大数定理和中心极限定理要求农业保险经营要规模化。31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2.2公共产品理论(1)公共产品概念界定早在18世纪,大卫·休谟就发现:某些任务的完成对单个人来讲并无什么好处,但对于整个社会却是有好处的,因而只能通过集体行动来执行,这大概可以看成是对公共产品研究的起源。而公共产品(PublicGoods)一词首先在瑞典经济学家林达尔的博士论文《公平税收》中出现。而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认为“公共产品就是任何人消费这种物品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物品消费减少的物品,而私人物品就是指能够加以分割而每部分都能够按照市场竞争价格1卖给不同的人,而且不会对其他人产生外部效果的一种物品。”从萨缪尔森的定义中可以看出:私人物品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特征,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在现实之中,这两种产品都是极端产品极少存在,而社会中却大量存在着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产品。为此经济学家们进一步对公共产品理论进行了研究。布朗德尔用数学式的形式对萨缪尔森的定义重新阐述,并界定了准公共产品的范围:ggN/g公共产品的表达式为:i,其中i为消费的物品数量,g为物品供g给总量,N为人口数量,为拥挤系数,0≤≤1。如果=0,则i=g,即所有人的消费量都相同且等于该物品的供给量,这就是萨缪尔森所定义的公共产品。而当=1时,则有gigN/,每个消费者得到的份额相等且为g/N的效用,这表明效用是可以分割的,这就是萨缪尔森所定义的私人物品。而当0<<1时,则该物品为准公共产品(或混合物品,或俱乐部物品)。所以,准公共产品就是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物品。日本经济学家植草益和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也有类似的观点。(2)农业保险是一种经营型的准公共产品与公共产品相比较,农业保险在消费上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和受益的排他性。比如农户购买了农业保险,当出险时就能够获得损失补偿,没有购买农业保险就不能获得损失补偿;而与私人物品相比较,农业保险又具有消费上的不1SamuelsonPA.Thepuretheoryofpublicexpenditure[J].Thereviewofeconomicsandstatistics,1954:387-389.32 第2章农业保险的相关理论基础完全竞争性和受益的不完全排他性。比如保险的防灾防损职能,也使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获得收益。这些都说明了农业保险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物品之间,属于一种准公共产品。从产品需求或消费的角度看,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私人产品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免费消费,后者是有偿消费。免费消费既是排除市场机制对公共产品配置或调节作用的结果,也是确保公共产品的公益性质或公平性的前提;而有偿消费则是需要市场机制基于效率的角度对资源进行配置或调节作用;准公共产品是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物品,既需要政府的介入和矫正,也要受到市场机制的调节。不同的准公共产品因其偏公共产品或偏私人物品的不同,政府和市场两种资源配置方式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为了寻求不同类别的准公共产品最有效的供给方式,很多经济学者对准公共产品进行了分类。陈其林、韩晓婷(2010)以产品消费的匀质性或非匀质性为依据,将准公共产品划分为维持型、发展型和经营型三种类别。所谓消费的匀质性,指的是在既定的时空条件下,基于产品匀质性之上的、不同消费者对某类产品消费在质或量上的等同性。在同类产品的消费中,一些消费者消费产品的品质或数量一般不会劣于或少于另一些消费者。从农业保险的需求来看,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是非均质性的,而且农户会有不同的保险需求。所以借鉴陈其林、韩晓婷对准公共产品的划分标准,本文认为农业保险具有较强的非匀质性,属于准公共产品中的经营型。而这种类型在消费的排他性和竞争性上偏向于私人物品,所以农业保险在供给上应当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重视供给效率,市场应当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的宏观引导作用。2.2.3农业保护相关理论农业生产和食物供给始终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首要问题。食物是人们得以生存的基础,农业始终是最为基本的经济活动,统筹谋划农业和非农产业、城市和乡村的发展,始终是现代化过程中必须坚持的一条基本原则。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而农业又具有天然弱质性特征。首先,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33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互交织是农业生产的本质,这就决定了农业既要受自然风险的影响,又受市场、社会风险的制约,属于高风险行业。其次,因为农业的比较效益低、劳动强度大、农村地区的生活不方便、生活比较单调等因素,使农业吸引力明显不如非农领域和城市。因此,农业的基础性和弱质性特征要求政府保护和扶持农业发展,而农业相关的基础理论也为政府支持农业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1)公共财政理论公共财政理论认为,所谓公共财政就是为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政府分配活动或经济行为,它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种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非满足其他需要)为主旨的财政制度安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主要包括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公共性,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要;二是非赢利性,公共财政追求的是社会利益最大化,而非私人利益最大化;三是规范性,主要是规范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和支出行为,要依法理财,发挥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的职能。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仍不够健全,公共财政必须保持强有力的资源配置功能以弥补市场配置资源的缺陷,矫正市场失灵行为。现阶段,中国现代化建设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三农”问题。自2004年到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十三年将“三农”问题定位于中国现代化建设“重中之重”的地位。而农业是具有较强外部性的行业,没有政府的介入市场机制往往会出现失灵问题。因此,需要公共财政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力度,以矫正市场失灵,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保持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2)李斯特的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德国著名经济学家李斯特认为:“财富的生产力比之财富本身,不知道得重要多少倍,它不但可以使已有的和已增加的财富获得保障,而且可以使已消失的财富获得补偿。”在这种思想下,他提出了幼稚产业保护理论,该理论主张:当一个国家的某个幼稚产业处于发展初期,由于力量弱小很难对抗国际竞争;如果该产业有很好的发展前景,国家应通过适当的保护政策使该产业能够迅速壮大,将来在国际竞争中获得比较优势,为国家做出贡献。李斯特强调要保护的幼稚产业需要具备两个特征:一是该产业有较好的发展前途;二是该产业发展处于初级阶段且国际竞争力较弱。34 第2章农业保险的相关理论基础目前,中国农业正处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过程中,现代农业对于中国而言就是一个幼稚产业。首先,现代农业作为一个技术密集型产业,未来可能成为效益最好,最具前途的产业;其次,现代农业在中国才刚刚起步,而现阶段发达国家已经具备了高度发达的现代农业,因此,农业亟需国家保护。同样,根据美国经济学家凯恩斯的超保护理论,由于现阶段农产品国际竞争力较弱的现实,所以应实施农业保护政策,限制农产品进口。(3)粮食安全和国家安全战略粮食安全问题是影响中国经济发展大局的重要问题,粮食安全既是经济发展的必备条件,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如果一个国家想要独立发展,首先要解决吃饭问题,只有粮食实现自给,才能掌握粮食安全的主动权,才能独立自主的进行现代化建设。像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农业资源有限、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大国,粮食问题始终是国计民生的首要问题。如何以占世界9%左右的耕地、6.5%左右的水源,养活世界上约20%左右的人口?如何将“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实现立足粮食基本自给的粮食安全战略?这些问题都是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面临的最大安全挑战,也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以2008年的世界粮食危机为例,当时的粮食危机引发了33个国家发生抗议和骚乱事件。而更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国际上粮食价格较高,可是当时世界上主要的稻米产地泰国、越南、印度等国都限制粮食出口而优先保证内需。所以,任何时候将自己的米袋子系在别人腰上都是靠不住的。基于此,中央历年来都非常重视粮食安全问题,屡次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问题列为当年度首要的经济工作任务。要做到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更加注重农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重视食品安全;做好粮食安全的保障能力建设,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所以,为了粮食安全和国家安全需要,应加大对农业的保护力度。(4)工业反哺农业的需要工业反哺农业是促进二元经济结构转换的一次根本性的战略调整。早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刘易斯就发现,很多发展中国家是现代的工业部门和传统落后的农业部门并存的二元经济结构体制;并经研究得出:通过经济结构转换可以实现工业部门和农业部门劳动力供需平衡,这就是刘易斯模型。而35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世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实践也普遍表明:二元经济的发展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从中国工业和农业发展关系来看,中国也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国家。建国以来,中国一直实施的是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在农业和农民的支持下,初步完成了工业化。而且除20世纪80年代初的几年,中国经济改革发展的重心一直在城市,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农民与市民的差距逐步加大。进入21世纪,一方面中国已经到了工业化中后期,工业化已具备相当规模,国家财政实力日益雄厚;另一方面,“三农”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全局性、战略性难题。为此,现阶段已经到了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需要国家重点支持农业发展,实施农业保护政策。(5)国际间农产品公平竞争需要国际间农产品公平竞争通常是指国内农产品与国外农产品之间的竞争要符合公平理念。从国际间农产品公平竞争来看,当今各国无论是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还是菲律宾、越南等一些小国,都对本国农业采取保护、支持的措施。国际上通行做法就是利用政府大量的财政补贴使本国大宗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享有价格比较优势,以使本国农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从而提高本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而中国优先发展工业的战略使农业的发展长期受到忽视,导致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偏弱。在农产品这个保护主义占主流的国际市场上,维护中国农产品在国际农产品市场的公平竞争,应采取农业保护政策,加大对本国农业的保护力度,防止对中国国内农产品市场进行倾销,损害中国农民的利益和国家的农业安全。加入WTO后,中国不得不开放国内农产品市场。就农业保护政策而言,也必须要符合WTO农业规则要求。根据现有的WTO农业规则,各成员国政府允许对农业给予一定支持,但要求支持预期不能引起贸易扭曲,最好是采取那些对贸易扭曲程度小的政策,鼓励“绿箱政策”,限制“黄箱政策”。因此,中国在实施农业保护政策时应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应以实施WTO农业规则中免于减让承诺的“绿箱政策”为主,即重点实施与食物安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风险保护等“绿箱政策”范围的农业支持措施。在WTO规则限制农36 第2章农业保险的相关理论基础业直接补贴的前提下,农业保险作为农业风险保护的重要方法而符合“绿箱政策”,更应成为国家实施农业保护战略的重要政策工具。2.2.4机制设计理论机制设计理论最早是由美国经济学家里奥尼德·赫维茨在20世纪70年代首先提出的,因此,里奥尼德·赫维茨被称为“机制设计理论之父”。随后,经过两位美国经济学家马斯金和迈尔森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机制设计理论逐渐成熟。近四十年来,机制设计理论在全球诸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这三位经济学家也因为在该领域的突出贡献获得了200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机制设计理论主要研究的是在自由选择、自愿交换、信息不完全和决策分散化的条件下,能否设计一套机制来达到既定目标,并且能够比较和判断一个机制的优劣性。简单讲,机制设计理论就是在一定的外在环境或某种目标条件下,能够找到某种机制,使每个行动个体都能在追求自身目标的同时使组织在客观上达成最优效果。机制设计理论的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激励问题和信息问题。激励问题主要是指如何通过机制设计使所有的参与个体在积极追求个体目标的同时,客观上实现设计者所要达成的目标。激励机制设计可以包括很多方面,比如财税政策、法律制度、社会福利等方面。因为获取和掌握信息是需要成本的,所以信息问题就是指保障机制能顺利进行的前提下所需要的信息最少,即运行成本最低。机制设计理论在现实经济中的应用范围十分广阔,小到一个简单的委托代理契约设计,大到国家发展框架设计,都可以用到机制设计理论来实现。而应用到农业保险领域,可以为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设计、经营模式转型和产品创新等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和基本方法。需要指出的是,农业保险经营领域的机制设计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考虑到农业保险发展所面临的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外部环境和内部发展情况,切实保障所设计的机制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37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3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理论古典经济理论认为,在完全竞争环境下,市场能解决任何问题。正如亚当斯密所阐述的那样:当每个个体在追求私利的同时,好像被一只看不见的手所引导着去实现公共的最好的福利,在这个所有可能世界中最好的世界里,政府对自由竞争的任何干预几乎肯定是有害的。诚然,经济学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我们认识到看不见的手的学说有它的现实局限性,当现实中存在一些情况1时,市场有时就会让我们失望,存在着市场失灵的现象。简单讲,市场失灵就是市场所导致的结果中,价格没有反映真正的社会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效用。同理,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就是指在农业保险市场中,农业保险的价格(农业保险费率)水平没有真正反映农业保险的社会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效用。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问题研究可以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Valgren早在1922年就开始对私人财产保险公司在美国开展农业保险的失败经历进行分析。进一步,Wright&Hewitt(1990)认为农业保险经营需要政府的支持和补贴,以矫正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问题。而在解释农业保险经营为什么会出现市场失灵问题时,学者们认为主要原因是农业保险具有以下属性才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2.3.1系统性风险(1)概念界定所谓农业保险的系统性风险,通常是指在面对风险时,被保险人之间产生相关性的因素,即这种相关性使所有被保险人在面临风险时有可能同时遭受损失,而且损失巨大。农业保险所具有的系统性风险主要表现为同类型的区域性自然灾害,这类自然灾害一旦发生,就会使区域内同时受灾,并造成巨大损失。(2)形成机理系统性风险的形成机理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进行推导:假设:用拆分的农作物产量的方法来表示系统性风险,其一般方程为:1现有研究一般认为:缺乏完全竞争和外部效果的存在是导致市场失灵情况存在的两个最重要因素。38 第2章农业保险的相关理论基础yy()u(2.1)iiii其中y表示单个投保人产量,表示单个投保人产量的平均值,代表第i个ii投保人可获得的无风险产量,y是该地区的实际产量,u表示该地区的平均产量,yu表示该地区的系统性风险产量,是单个产量对系统性风险产量的敏i感系数,是影响单个产量的非系统性风险。i方程(2.1)代表系统性风险会使单个产量之间产生相关性,这种高度相关性致使农业风险的作用失效,会阻止农业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标的及投保区域间分散风险的能力,降低农业保险的可保性,使保险不能发挥通过单个风险的汇聚而分散风险的基本职能。假定某农业风险区域有2n个风险产量,E()=,D()=,iiiii0(Corr,)1,Corr为相关系数。为简化起见假定每个标的物的风险ij度相同,即变异系数/相同,不妨令它们都为t,那么整个区域的农业产量ii的变异系数为:DD()12nEE()12nDii2cov(,j)ijj(1)i22212ni2corr(,j)ijijj(1)(2.2)12n由公式(2.2)可知,当单个产量之间风险不相关时,corr(,)=0,最ij小,相关度越高,风险变异系数就越大;而所有产量风险完全正相关时,即:corr(,)=1时,整个区域农业产量的变异系数达到最大,此时有:ij22212ni2corr(,j)ijijj(1)12nttt12nn12t(2.3)i12nn1239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由公式(2.3)可知,如果该区域内农业风险具有高度相关性,则利用产量组合的方法就无法降低风险;如果完全线性正相关,那么区域性的风险度将与单个产品并没有什么不同。而且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区域产量远高于单个产量,所以一旦出现风险损失,则区域风险损失将远高于不相关时的风险损失。农业系统性风险大大增加了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使一些保险公司望而却步;另一方面较高的系统性风险会使保险公司考虑持续经营需要而提高农业保险费率,这令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进一步萎缩。(3)解决方案如何解决系统性风险问题,学者们做了如下研究:Miranda&Glauber(1997)认为可以通过区域产量再保险或者产量期权等途径,以可行的成本解决因系统性风险所导致的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问题;而Mirander&Vedenov(2001)认为为保障一个私人保险市场的有效运行和农民投保率的提高,分散农业系统巨灾风险的再保险机制是不可或缺的;雷(1989)认为国际再保险是解决系统性风险的一个良好方法。概括而言,针对系统性风险的解决方案主要有两个方向:一个方向是构建完善的再保系统或区域产量期权等新型金融方法,通过时间和空间更大范围进行风险的分散,使农业保险能发挥分散风险的基本职能,即通过单个风险的汇聚而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另一个方向是建立巨灾风险保障体系,建立巨灾保障基金,明确经营各方的权责利,保障农业保险市场的可持续经营。2.3.2信息不对称(1)概念界定所谓信息不对称,通常是指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的差异。信息不对称可分为两种情况: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在农业保险领域,信息不对称问题往往会导致经营者面临高的监督成本和高损失率的两难选择,无论哪种方案都提高了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会使一部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减少农业保险供应,甚至不再经营农业保险业务。(2)形成机理40 第2章农业保险的相关理论基础首先,农业保险的费率往往是根据多年平均损失率来厘定的。而在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由于信息不对称,农户对农业生产风险的认识往往要比保险公司充分,所以高风险的农户会积极投保,而低风险的农户则不会投保,逆向选择问题无法避免。逆向选择问题的具体形成过程如下所示:假设一个区域有n个人,每个人面临能导致其损失为1的风险,设第r个人遭受损失的概率为p(1rn,2,3,...),为简单起见,假设ppp。如果r12n一个保险公司承保了该区域所有人的风险损失,预期赔款将是rrp,若保险公司向每个人收取相同的净保费,则保费是:n1(2.4)P()nprnr1假定第r人是一个厌恶风险者,而且他对自己即将蒙受的损失概率有自己的预期,假定经过对其预期效用做进一步分析之后,他决定仅在P()(1)npr时,他才购买保险。P()(1)np代表着一个方便的简化,第r人愿意付r出的最高保费p则由下式决定:ruWP()(1puW)()(puW1)(2.5)rrrrrrrr若效用函数是凹形的,它将服从詹森不等式Pp。rr如果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为Pn(),只有rkn时,不等式P()(1)np成r立,k个风险最高的财产所有者将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将收到保费为kPn(),这nk个数额将不足以弥补kk个风险最高者的索赔,因为:kPn()PrrP,除nrr11以k得到:nk11(2.6)P()nPPrrP()knkrr11由公式(2.6)得到,只有k个风险最高者参加保险,若保险公司向每个人收取相同的净保费前提下,因为逆向选择问题会使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少于赔款支出,保险经营出现困难。其次,道德风险通常是指投保人不诚实的行为、不良企图或欺诈行为给保险公司带来的风险。有学者研究表明:每年因道德风险问题所导致的理赔损失要占保险总赔款的20%,甚至更高;道德风险已成为农业保险可持续经营的“拦41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路虎”。而且,在现有的农业保险技术水平下,很多道德风险问题很难规避。比如:某养鸡大户投保了家禽类保险,一旦发生鸡瘟等疾病,很可能会发生未投保家禽类保险的养鸡大户将生病的死鸡丢到已投保农户鸡舍中进行索赔,而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保险公司也很难辨别到底哪些鸡是投保过家禽保险的,从而发生道德风险问题。另外,农业保险的标的物大多都具有生命特征,风险事故发生后实际损失和投保人的施救措施紧密相关,农户往往因为投保了保险而不采取施救措施,致使实际损失过大,这也是一种道德风险现象。此外,在农业保险经营中保险方和地方政府也容易发生道德风险问题,对农业保险的经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3)解决方案农业保险信息不对称对农业保险经营的不利影响主要有三种解决方法。首先,选择合适的农业保险经营方式,利用其内部的利益制衡机制降低信息不对称影响程度。比如,相互保险形式就有利于不对称信息问题的解决,一方面因为许多相互保险组织起始于邻里之间,大家相互熟悉和了解,任何形式的欺骗都容易被组织中的邻里所发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道德风险问题;另一方面,相互保险组织大多是低风险者汇集在一起彼此分担风险,所以逆向选择问题得以缓解。其次,重视保险合同的设计,可以通过产品创新,利用不同的保障水平、费率差别、共保条款、免责条款等保险合同的多样性来约束和激励投保人行为,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再次,实施一些强制手段,比如在某些区域或险种开展强制保险,这样就有效避免了逆向选择问题,但也会伴生其他一些不利影响;还有就是加强对道德风险的监管,利用行政处罚来约束农业保险经营中各经营主体实施道德风险的行为。2.3.3正外部性(1)概念界定一般而言,当一种活动的成本或效益自动地“外溢”到其他人和厂商时,就会出现外部经济效果。外部经济效果的出现往往会导致市场失灵问题。(2)形成机理42 第2章农业保险的相关理论基础借助福利经济学理论分析农业保险活动所产生的正外部性问题。如图2-1所示:图2-1农业保险产生外部经济效果示意图假设没有农业保险,农产品供给曲线是S,需求曲线是D,此时的消费者剩余0为PAP,生产者剩余为PAO。当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后,由于农业保险风险保障100及损失补偿等作用促使农户在农业生产中积极应用新品种和新技术,这些都有助于增加农产品的供给和降低农产品价格,使农产品供给曲线向右下方移动。假设购买农业保险后供给曲线为S,农业保险的需求曲线是缺乏弹性的,那么供1给曲线的向右移动会使农产品均衡价格下降,由P下降为P,此时,消费者剩余02净增量为PABP,生产者剩余由原来的PAO变为PBO,由图2-1可知,生产者0202剩余的增量可能为负,也可能为正,无法判断。但对于整个社会来讲,社会福利即社会剩余的增量ABO总是正值。上述理论说明:在农业保险市场经营中,保险公司并不得益,农户在一定阶段获得购买农业保险的收益(即消费者剩余增量为正),而广大农产品消费者及整个社会是农业保险市场中的最终受益者,即购买农业保险后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这就说明在农业保险市场活动中存在外部经济效果,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农户就会降低农业保险的购买,因此正外部性会引发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3)解决方案43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一般来说,解决农业保险市场的外部性问题必须用某种方法使之内部化。而根据庇古的福利经济学思想,补贴可以使具有正外部性的消费和产品外部性内部化。庇古认为:外部性的存在,就说明私人边际收益与社会边际收益、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存在背离,依靠自由竞争市场不能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因此,政府应通过补贴或收税等举措来消除这种背离,这种经济政策通常称为庇古税或庇古补贴。农业保险是一种正外部性产品,需要用庇古补贴予以纠正,具体如图2-2所示。图2-2正外部性的矫正举措如图2-2所示,假定DDT和SST的交点E,所决定的产量Q,是社会最00优产量,Q和Q分别表示具有正外部性特征的产品需求不足和供给不足时的产12量,政府采取庇古补贴政策,对厂商每生产一个单位的该产品补贴T个单位,T为最优产量下的外部收益,这样,厂商的供给曲线SS向右下方移至SST,市场均衡产量将达到社会最优产量Q。当然,想购买该商品的消费者补贴T个单位,0T也为最优产量下的边际外部收益,使原来的需求曲线DD向右上方移至DDT,同样可以达到相同的效果。中国政府也清晰认识到提供政府补贴对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性。2007~2013年,中央财政已累计提供保费补贴资金达488.2亿元,政府补贴已成为农业保险顺利实施的重要助推器。44 第3章中国农业保险经营的历史考察与现状评价第3章中国农业保险经营的历史考察与现状评价从20世纪30年代始,中国农业保险的经营实践历程已经度过了70多年,梳理和了解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是研究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的起点。基于此,本章设计如下:第一节和第二节重点回顾了中国农业保险经营的历史和对现状进行了评价;第三节重点阐述了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中的问题;第四节重点分析了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出现问题的原因。3.1中国农业保险经营的历史回顾中国农业保险的经营实践始于1934年,但真正发展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建国以来,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也是一波三折,大致经历了20世纪50年代初的兴起和50年代末的停滞、1982年~1993年的恢复和发展、1994年~2003年的萎缩和徘徊及2004年以来的持续发展阶段。在此期间,中国农业保险经营的每一阶段都与政府的介入方式和程度休戚相关,根据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和政府介入农业保险的程度和方式不同,可将中国农业保险的经营历史分为以下四个阶段。3.1.1政府直接经营农业保险阶段政府直接经营农业保险是指政府成立经办机构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20世纪50年代,中国农业保险的经营主要是借鉴前苏联经验,采用政府直接供给形式,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试办农业保险业务。而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仅是一个经营各种保险业务的经济实体,还是兼有领导与监督全国保险业职能的行政管理机构。这一阶段农业保险的发展主要依赖于政府的指令性计划。1950年春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山东、四川、北京等省、市重点区域开展了牲畜保险业务。而到1951年以后,牲畜保险业务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截止到1952年末,全国牲畜承保数量达到1400万头。为配合国家扩大种植经济作物的政策,1951年~195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若干地区重点试办了农作物保险,并45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在新疆、山东、四川等棉花种植主产区试办了棉花保险,个别地区还试办了水稻和油菜保险。195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了收缩和整顿,农业保险的试办范围和险种减少,农作物保险被停办。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牲畜保险的需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1954年继续探索办理牲畜保险。到了五十年代中后期,保险工作也受到“左”倾思潮的干扰,人们普遍认为中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人民公社化运动普遍开展,人民公社的社会保险形式可以取代国家农业保险形式。同时,认为国家的财政力量雄厚,原本农业保险的一切职能,比如损失补偿、风险防范等职能,完全可以被人民公社的形式所取代。所以,农村保险已不适应形势发展,没有必要再继续办下去,从1958年农业保险业务停办,此后20多年间国内没有农业保险业务。虽然,这一阶段受政治环境影响,农业保险的经营一直处于整顿调整之中,但一些宝贵的实践也为农业保险经营的探索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正如李继明(1982)所言,五十年代在农村开展的保险实践,对今后在农村办理保险业务是有益的。因为建国之初,土改完成后,农民农业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但是家底薄,经不起风吹雨打,一些谚语如“一个耕牛,半个家业”、“养猪不赚钱,回头看看田”意思是养猪是农肥的主要来源,农民对养牛和养猪是有需要的,但当时动物疾病流行,农民对养牛和养猪有一定顾虑。再如以植棉为例,南通地区长期种植地产的鸡脚棉,当时国家大力推行高产的代字棉,农民出于耕作习惯,认为代字棉易生虫害,顾虑失收,所以不愿意尝试新品种。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中国人民保险在苏北地区陆续开展耕畜保险、养猪保险和棉花收获保险,试办的第一年,苏北投保的农业耕畜达十余万头,猪两万余头,1棉花作物四十多万亩,渔船一千多艘。当时有些地区由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未去试办,农民就自己组织小保险,如泰兴县珊瑚区西洋乡就办起了猪的分保,猪死亡的经济损失由参加者分摊,反映了农民对保险的需要。3.1.2政府直接经营和多种经营主体并存阶段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在农村开展,家庭联产承包制极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包干到户、多劳多得的理念使农村生产1亩为非法定计量单位,1亩约为666.67㎡。46 第3章中国农业保险经营的历史考察与现状评价力得到快速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改善。但与此同时,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权责利紧密结合,在包干到户的前提下也需要独立地承担自然灾害损失。为了应付各种自然灾害的可能损失,广大农民群众迫切要求社会提供多种多样的保险服务,以换取农业生产的持续和生活的稳定。在这种背景下,为保障农业生产稳定,1982年国务院同意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恢复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农业保险业务恢复时,政府介入农业保险市场的方式基本沿袭20世纪50年代的做法,采用政府经营农业保险的方式,具体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经办。农业保险发展仍主要依赖政府的指令性计划,农业保险经营时基本不考虑盈亏问题。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首先试办农村牲畜保险,后来保险范围扩展到粮、棉、油菜、烟等100多个险种。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由1982年的23万元增长至1993年的8.29亿元,年平均增速为110.6%。但这段时间农业保险市场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如表3-1所示,1982~1993年平均年1净赔付率108%,总赔付率达到年均128%,12年中仅1984年总赔付率低于100%,农业保险经营状况很不理想,农业保险市场陷入“大干大赔、小干小赔”的窘境。80年代中期以后,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政府逐步开始重视企业经营效益问题。1987年政府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成立农村业务部,1988年又以省为单位对农业保险实施单独核算。这一阶段,在国有保险公司垄断经营农业保险的大背景下,还出现了诸如山西太原农业保险合作社、河南新郑县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等多种经营方式的有益探索。虽然多数以失败告终,但这表明政府干预农业保险的力度在逐步减弱,多种经营主体开始尝试探索农业保险业务。1本文所使用的净赔付率=赔款支出/保费收入*100%,管理费用按20%的保费收入估算,总赔付率=净赔付率+管理费用。47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表3-1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2~1993年农业保险经营状况单位:万元管理费用(以保费收总赔付率年份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净赔付率入的20%计)(含管理费用)1982232296%4.6116%1983173233135%34.6155%1984100772572%201.492%198543325266122%866.4142%1986780310637136%1560.6156%19871002812604126%2005.6146%198811534954683%2306.8103%1989129311072183%2586.2103%1990192481672387%3849.6107%19914550454194119%9100.8139%19928169081462100%16338120%19938299096849117%16598137%合计277263298982108%55452.6128%平均108%128%资料来源:中国保险史编审委员会.中国保险史[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3.1.3政府较少干预下商业保险公司经营阶段党的十四大以后,中国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都应当向着市场经济方向转变。从1994年开始,财政部明确要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要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商业保险公司转型。在此背景下,经营农业保险的国有保险公司不得不从市场化经营的角度和要求重新审视农业保险业务,调整保险业务结构,缩减亏损险种。尽管政府为了支持农业保险业务发展,从1996年就开始免征农业保险的营业税,但这与农业保险高赔付率的风险相比根本微不足道。因此在这一阶段,中国农业保险业务虽然遏制了经营效益下滑的问题,如表3-2所示,1994~2003年间,平均净赔付率为80%,净赔付率超过80%仅有1994年、2002年和2003年,但农业保险业务规模从1993年的8.29亿下滑到2003年的4.64亿,业务规模缩减了近一半。所以,在没有政府48 第3章中国农业保险经营的历史考察与现状评价介入或政府介入较少的情况下,单纯市场化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导致农业保险市场长期处于萎缩和徘徊阶段。表3-21994~2003年中国农业保险经营状况单位:亿元管理费用(以保费收总赔付率年份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净赔付率入的20%计)(含管理费用)19945.045.34106%1.01126%19954.963.6574%0.9994%19965.743.9569%1.1589%19975.764.1973%1.1593%19987.155.6379%1.4399%19996.324.8677%1.2697%20004375%0.895%200133100%0.6120%20025480%1100%20034.643.4574%0.9394%合计51.6141.0710.32平均80%100%资料来源:1994~2003年数据是笔者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3.1.4政府主导作用下商业保险公司经营阶段在政府介入较少情况下,纯商业化经营使中国农业保险业务萎缩十分严重,农业保险的经营状况既不能满足中国广大农村居民对农业风险保障的需求,又与国家着重实施农业保护政策、解决“三农”问题的大背景不相适应,更与中国作为农业大国的国情极不相称。因此,为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政府加大了干预力度,多方面、深层次的介入农业保险市场,这一阶段政府是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主导力量。这一阶段,中国政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推动农业保险发展。首先,强化制度建设。2003年10月提出“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2004年到2015年连续12年将发展农业保险相关内容写入了中央一号文件,并在2013年颁布实施了《农业保险条例》,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惠农的一种有效工具。其次,成立了专业农险公司。自2004年开始政府陆续批准开办了6个专业农险公司,在全国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第三,基层组织推动。根据“协同推进”原则,各49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地方政府合理的介入农业保险市场的微观经营领域,直接推动了农业保险的发展。第四,实施财政补贴政策。2007年中央财政拿出10.5亿元在吉林、内蒙古、新疆、江苏、四川、湖南等六省(自治区)开始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基于共同负担原则,在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共同推动下,2007年农业保险保费规模为53.3亿元,是2006年保费规模的6.29倍。2007~2013年中央财政累计拨付财政补贴资金488.2亿元,财政补贴已成为这项支农惠农政策顺利实施的重要助推器。如表3-3所示,2004年~2013年,中国农业保险业务增长了76.6倍,平均年增速为62%,总赔付率仅为年均80%左右,盈利情况良好,政府的多方面介入有效推动了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和国民农业保险意识的提升。表3-32004~2013年中国农业保险经营状况单位:亿元管理费用总赔付率年份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净赔付率(以保费收入的20%(含管理费用)计)20044.003.0075%0.895%20057.006.0086%1.4106%20068.485.9170%1.790%200753.3029.8056%10.776%2008110.6864.1458%22.178%2009133.9395.1871%26.891%2010135.8695.9671%27.291%2011174.0381.7847%34.867%2012240.60131.3455%48.175%2013306.59194.9464%61.384%合计1174.46708.0560%234.980%平均60%80%资料来源:2004~2013年数据是笔者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从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政府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功能定位一直是农业保险经营的重要内容,政府介入方式和程度的不同通常会产生不一样的效果。政府介入过多往往会引发政府失灵,导致财政负担过重、经营效益低等问题,而且依赖政府指令性计划,使农业保险市场的稳定性不足;政府介入过低又不足以弥补农业保险市场中的市场失灵问题,导致农业保50 第3章中国农业保险经营的历史考察与现状评价险业务的萎缩。因此,应根据农业保险发展的不同阶段和问题动态调整政府的介入方式和程度,以促进农业保险的良性发展。3.2中国农业保险经营的现状由上文可知,在政府主导作用下中国农业保险业务增速明显。尤其是自2007年政府实施财政补贴以来,中国农业保险业务得到跨越式发展。截止2013年,农业保险保费规模达到306.7亿,是2006年保费收入的38.2倍,主要为11.06亿亩农作物提供1.39万亿的风险保障金额,三大主要农作物(水稻、小麦、玉米)的覆盖率均超过60%。而且中国农业保险已经成为全球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数据显示,中国农业保险业务在政府主导作用下已呈现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总结各地农业保险经验,目前中国农业保险市场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不同特色的经营形式:一是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代表的综合性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二是以吉林安华保险公司为代表的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三是以黑龙江阳光互助农业保险公司为代表的农业互助保险公司经营;四是以法国安盟为代表的外资农业保险公司经营。3.2.1中国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现状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日益增多,截止2013年,已有29家保险机构从事农业保险的经营业务,较2004年增加了23家,经营主体多元化趋势明显。通过2013年数据显示,各经营主体经营情况差异较大,农业保险市场处于寡头垄断市场阶段。如表3-4所示,CR11合计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合计达到298.17亿元,占全国的比重为97.40%,基本形成了“6+4+1”的格局,即6家主要的综合性财产保险公司+4家专业农险公司+1家外资农险公司。因此,综合性财产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农业保险公司将是未来中国农业保险市场主要经营主体。(1)综合性财产保险公司目前,国内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代表的几个比较大的综合性财产保险公司基本都在经营农险业务。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是最大的农业保险经营51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主体,其农业保险业务常年占据50%以上的市场份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最早成立于1949年,经屡次改组,于1998年成为一级法人,在全国范围内经营包括农业保险在内的一切财产保险业务。截止2013年,其农业保险市场份额为54.11%,市场占有率第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是一个全国的综合性财产保险公司,其前身是成立于1986年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该保险公司是中国第二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目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在全国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截止2013年,其农业保险市场份额为16.25%,市场占有率第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一个全国性保险集团,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中国平安集团下设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自2013年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开始在北京、陕西等16个省或直辖市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经营区域逐渐向全国拓展。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5月13日,总部设在上海,是一家国内领先的综合性保险集团。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中国太保集团下设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2013年开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逐渐在全国开展农业保险业务。(2)股份制专业农业保险公司截止2015年,中国股份制专业农业保险公司有4家,分别为吉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由上海国际集团、上海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等13家企业共同成立,总部设在上海,是全国第一家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险公司秉承“立足上海,服务全国”的要求,经营区域逐渐由上海市扩展到江浙地区。2013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4.23亿,市场份额1.38%,市场占有率第八。其中,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在2013年3月对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进行了创新,并探索试点以批发市场价格、田头交易价格数据为依据的理赔方式,更好地服务民生并完善了保险保障体系。52 第3章中国农业保险经营的历史考察与现状评价吉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由吉林粮食集团等7家企业发起设立,总部设在长春。经营范围除吉林省外,已将业务范围拓展到北京、内蒙古、辽宁和河北、青岛等省市。2013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4.43亿,市场份额4.71%,市场占有率第五。其中,在农业保险的理赔环节,安华农业保险公司运用无人机测绘技术,实现种植险精准查勘定损,是安华农业保险公司的一大特色,而且利用无人机设备保证种植险的所有赔案均有空中影像留档,这也可以有效的解决因不查勘或者虚假赔付等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安徽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由安徽国元控股有限公司等26家企业共同设立,总部设在合肥。安徽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今的经营区域主要是安徽省内及周边,如河南诸省,后续将逐步扩大到全国。201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17.33亿元,市场份额5.66%,市场占有率第四。其中,2013年全年新开发了10个特色农险产品,特色农业保险业务扩大到46个,特色农业保险保费收入9300万元,增长60%,是公司未来一个大的经济增长点。为促进农业保险经营规模提高,安徽国元农业保险公司积极的推进乡村基础服务体系建设,在耕地面积5万亩以上的乡镇发展了60多名专职协保员,在11个耕地面积10万亩以上的乡镇设立了保险营销服务部。并且,为防范种植大户虚假报案,该公司利用GPS现场测量土地四至信息,并导入核心业务系统,与GIS系统对接,并在加快推进GIS系统建设应用。河南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由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等17家企业共同成立,总部设在郑州。现阶段,河南中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在河南省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后续将逐渐向周边省市扩展。(3)外资农业保险公司2004年10月,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成立,成为中国首批专业性的经营农业保险公司之一,也是唯一的外资农业保险公司。2011年,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成为安盟的新股东,并更名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为一家由世界两大跨国集团共同投资的中外合资综合性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涵盖四川、吉林、北京、黑龙江、辽宁等省市,201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11.27亿元,市场份额3.68%,市场占有率第六。53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中航安盟财产保险公司充分借鉴法国安盟农业保险经营经验,学习引进国际成熟的产品开发技术,在模式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上下功夫。首先,在模式创新上,充分学习借鉴法国安盟保险公司百年农业保险经验,以“农险”为切入点,发展“品牌价值、商业模式和市场网络”三位一体的创新发展模式,综合运用“市场化改革、专业化整合、资本化运作、国际化开拓和产业化发展”手段,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国情,走蓝海发展之路。其次,在服务创新上,着重在“防、简、快、警”四字做文章,“防”就是把单一事后保障改为事前预防与事后保障相结合,由被动应变为主动出击;“简”就是简化条款,简化程序,条款要让老百姓一眼看懂,流程便于操作,为农户投保理赔提供便利;“快”就是快速响应,全天24小时受理接报案,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查勘,缩短理赔周期;“警”就是对自然灾害建立预警机制,提前制定突发预案,建立三级应急相应机制。再次,在产品创新上,为顺应国际农业保险发展趋势,公司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围绕指数、价格、产量、收入研发了多款创新保险产品。形成了包括风险评测、需求调研、购买力调查、费率厘定、政府指引、专家指导等流程在内的产品研发机制;并与亚洲风险研究中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农业风险研究会、国际再保险公司、国内知名大专院校等单位合作共同开展课题研究。(4)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2005年1月按照温家宝总理“同意先试点,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注意总结经验”的提示精神,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唯一的一家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作为国家农业保险试点,公司承担着探索中国农业保险发展道路和创新农业保险体制的历史使命。自2005年开始,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已经覆盖黑龙江全省,并在2009年2月,阳光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经过保监会批准成立,迈出了省外展业的第一步。至2013年底,公司下设13家分(中心支)公司。2013年,公司种植险参保农户198万户,提供风险保障279亿元,黑龙江省内种植险受益农户48.8万户,户均赔款4627元,养殖险受益农户1.1万户(次),户均赔款2976元。其中,2013年农业保险收入为23.54亿元,市场份额为7.69%,市场占有率为第三。54 第3章中国农业保险经营的历史考察与现状评价表3-42013年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经营情况单位百万元管理费用总赔付率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净赔付率(以保费收(含管理费市场份额入的20%计)用)人保财险16565.839945.1660%3313.1780%54.11%中华联合4974.753130.8763%994.9583%16.25%阳光农险2354.132622.03111%470.83131%7.69%国元农险1732.741259.5473%346.5593%5.66%安华农险14431012.9570%288.6090%4.71%中航安盟1127.03372.6333%225.4153%3.68%太保财险641.52283.3944%128.3064%2.10%安信农险422.86248.8359%84.5779%1.38%阳光财险194.9429.4215%38.9935%0.64%平安财险189.3596.8951%37.8771%0.62%国寿财险171.11130.9777%34.2297%0.56%紫金150.9190.7260%30.1880%0.49%永安119.5531.3326%23.9146%0.39%安邦财险101.420.811%20.2821%0.33%锦泰94.7218.9320%18.9440%0.31%安诚83.8941.5350%16.7870%0.27%大地79.640.4751%15.9271%0.26%华农62.1739.7564%12.4384%0.20%泰山34.3217.4451%6.8671%0.11%华泰财险19.673.920%3.9340%0.06%浙商19.356.132%3.8752%0.06%太平财险12.163.7831%2.4351%0.04%大众5.871.4725%1.1745%0.02%天安财险4.85.8121%0.96141%0.02%日本财险3.590.822%0.7242%0.01%华安3.30.4112%0.6632%0.01%诚泰1.1200%0.2220%0.00%都邦0.591.27215%0.12235%0.00%英大财险0.120.66550%0.02570%0.00%合计30614.4119437.856122.88100.00%平均63%83%资料来源:各经营主体2013年数据是作者根据《2014年中国保险年鉴》整理.55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3.2.2中国农业保险的各地区经营现状在2013年,中国农业保险业务覆盖到全国的所有省份,其中从业务规模来看,黑龙江、内蒙古、四川、新疆、安徽五省的农业保险规模排名全国前列。各省市农业保险具体业务情况如表3-5所示:表3-520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保险业务情况单位百万元管理费用(以保总赔付率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净赔付率费收入的20%(含管理费市场份额计)用)黑龙江2832.963246.55115%566.59135%9.21%内蒙古2784.191511.5954%556.8474%9.05%四川2733.931147.0542%546.7962%8.89%新疆2629.511775.6568%525.9088%8.55%安徽1866.211344.4372%373.2492%6.07%湖南1746.681299.0474%349.3494%5.68%河北1682.9866.0351%336.5871%5.47%江苏1572.6615.3439%314.5259%5.11%河南1546.61737.6448%309.3268%5.03%云南1030.53605.1259%206.1179%3.35%辽宁1001.64275.0727%200.3347%3.26%山东933.711005.02108%186.74128%3.04%吉林926.94474.7451%185.3971%3.01%湖北689.04476.8969%137.8189%2.24%江西661.93380.9258%132.3978%2.15%广东651.65363.0456%130.3376%2.12%甘肃573.01306.954%114.6074%1.86%北京558.06450.2281%111.61101%1.81%陕西539.47229.343%107.8963%1.75%浙江524.59301.0157%104.9277%1.71%上海511.19300.0459%102.2479%1.66%山西472.72273.7758%94.5478%1.54%福建358.68213.560%71.7480%1.17%海南299.0483.0828%59.8148%0.97%广西276.4128.7847%55.2867%0.90%重庆264.73164.8762%52.9582%0.86%宁夏246.35125.2351%49.2771%0.80%天津165.4874.9645%33.1065%0.54%贵州161.9371.2944%32.3964%0.53%宁波130.4179.73138%26.08158%0.42%青海125.0782.5666%25.0186%0.41%西藏94.4833.2235%18.9055%0.31%大连93.8775.5480%18.77100%0.31%青岛68.2438.256%13.6576%0.22%深圳5.741.1119%1.1539%0.02%56 第3章中国农业保险经营的历史考察与现状评价厦门2.341.9985%0.47105%0.01%合计30762.8219259.426152.56100.00%平均63%83%资料来源:各省市2013年农业保险经营数据是作者根据《2014年中国保险年鉴》整理.3.2.3中国农业保险的政府补贴现状自2007年起,政府财政开始对种植业保险实施财政补贴,截止到2013年,补贴险种已基本包含大宗种植产品,补贴比例至少60%以上,补贴区域已扩展到全国,如表3-6所示:表3-62007~2013年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补贴情况年份补贴险种补贴比例补贴区域在试点省份省级财政部门承担25%的保费后,财政部再承担25%的保费,其余内蒙古、吉林、江苏、玉米、水稻、小麦、部分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与龙头企2007湖南、新疆和四川6个大豆、棉花业,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具省(区)体比例由试点省份自主确定对于补贴险种,在补贴地区省级财政新增花生、油菜等油新增山东、新疆建设兵团2008部门补贴25%的保费后,财政部再补贴料作物等11个省区35%的保费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试点省份省级财政部门承担保费责任安徽、福建、江西、山不低于25%;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东、河南、湖北、湖南、2009同2008年东部35%,中西部40%;新疆生产建设海南、四川、内蒙古、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为65%新疆等17省(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农垦总局试点省份省级财政部门承担保费责任不低于25%;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较2009年新增马铃薯河北、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在2009年17省(区)的(补贴地区为四川和南、湖北、湖南、海南、四川、云南、山基础上,增加云南、山内蒙古);青稞(补2010西、甘肃、青海省,内蒙古、新疆、宁夏西、甘肃、广东、青海、贴地区为四川、青为40%;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宁夏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海、云南、甘肃和西东、广东为3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公司北方公司藏)龙江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北方公司为65%57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在2010年度23个省较2010年新增马铃薯(区)基础上增加陕西、2011(补贴地区增加河同2010年广西和中国农业发展集北、陕西、宁夏)团总公司较2011年新增糖料作2012同2011年补贴区域扩大至全国物。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补贴35%、对中西部在全国实施种植保险2013同2012年地区补贴40%;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保费补贴兵团、中央直属垦区等补贴比例为65%资料来源:各年度补贴数据是作者根据中央财政历年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整理.3.3中国农业保险经营的问题近年来,在政府主导作用下中国农业保险得到快速发展。但随着农业保险领域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长期实施的政府主导型经营模式的问题也日益凸显,直接影响了农业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3.3.1法律法规不完善农业保险的经营过程,实际上就是建立在一系列制度规则上开展的农业保险的经营活动。因此,农业保险的经营和发展需要给予制度保障,尤其是对法律法规的依赖程度相当强,立法对于农业保险的意义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现阶段,中国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还相对滞后,仅在2013年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而且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没有界定和约束地方政府在农业保险市场活动中的权力边界,这导致监管“真空”的情况出现。因此,要继续完善农业保险立法工作,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来限制地方政府的权力。此外,中央政府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对地方政府的监管,落实监管责任。3.3.2市场化经营困境现阶段,中国农村地域分散,大多仍是一家一户小规模经营。目前种植面积超过100亩的农户所耕种的土地面积不到全国的六分之一。农户普遍存在组织化程度偏低、文化程度不高、接受新兴事物的能力不足等问题,加之农村社58 第3章中国农业保险经营的历史考察与现状评价会对地方行政部门的高度依赖,这些都给保险公司的销售和理赔带来困难。如果保险公司逐户收取保费、查勘定损和理赔将会面临高昂的市场交易成本,出于成本管控和经营绩效的考虑,保险公司将会审慎考虑农业保险的经营问题。为了规避高昂的经营费用问题,保险公司普遍依赖地方政府的支持来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地方政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农业保险的宣传、销售和理赔等活动,只有种植大户才能独立签单。这样的操作使农险销售、定损和理赔难度大大降低,使农业保险市场经营成本降到可以承受甚至更低的程度。但地方政府介入农业保险市场的微观经营领域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降低农业保险市场中较高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又会面临行政推动所导致的诸多负面作用,加之现阶段对地方政府在农业保险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监管“真空”状态,这使得行政推动的负面作用日益严重。近年来,关于地方政府与保险公司合谋,骗取财政补贴款并贪污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这都使农业保险声誉受到不良影响,严重影响农户对农业保险产品的信任程度。3.3.3供给结构失衡中国农业保险供给结构失衡主要体现在所供给的农业保险产品保障水平过低、保障范围不足、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单一、多样化不足、供给效率低等问题。(1)保险产品保障水平过低中国农业保险执行的是“低保额、低保费、广覆盖”原则,全国统一标准,只承保农作物的“物化成本”损失。其中“物化成本”主要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没有考虑人工、机械等其他成本投入。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始实施时,尤其是各级财政补贴政策的带动下,中国农业保险业务得到快速发展,主要农作物保险覆盖率稳步上升。但随着人工、机械、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成本的不断上升,保险公司提供的农业保险产品保障水平越来越不足以覆盖农作物的物化成本。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过程中,农业生产高成本、高投入的趋势越来越突出,而农业保险产品的保障水平过低,难以满足规模化经营主体的保障需求。(2)保险产品保障范围过窄59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以玉米种植保险为例,东北和华北地区是中国玉米的主产区,也是玉米种植保险销售的主要地区。在东北和华北地区的农业生产中对玉米种植危害最大的因素是旱灾和病虫害。但现在销售的玉米种植保险的保障范围通常为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不包括旱灾和病虫害。而如果将旱灾和病虫害纳入保险保障范围,则需要农户额外支付一定的保险费来购买这两种保险的附加险,这就增加了农户的购买成本,从而抑制了农户的购买需求。(3)产品体系单一、多样化不足随着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加快,农村已呈现土地适度规模化趋势。在此背景下农业生产已逐渐由分散经营向农业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转变,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方式将会成为未来农业经营的主体。与分散的农户相比,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具有高投入、高产出、高风险特征。较多的采用农业规模化生产,具有投入多、收获总量大、时间跨度长等特点,受灾概率和灾后损失也较大,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较强的风险意识和保险需求。而且,这些新型经营主体所面临的农业风险不仅体现在农业生产领域,在农产品储存、流通领域也面临着大量的风险。但现有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单一、多样化和差异化不足的问题远不能满足新型经营主体多层次的风险管理需求,导致新型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风险缺乏有效的分散渠道,从而制约了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4)供给效率不高农业保险经营需要在政府的支持下发展,但政府过多的“保护性干预”也会使农业保险的供给出现低效问题。首先,现阶段农业保险产品销售主要靠政府财政补贴和“协同推进”进行,而保险理赔又是在地方政府协助下集中办理,政府的过度介入导致了很多寻租性腐败行为,降低了农业保险的供给效率。其次,保险公司服务意识和水平不足,缺乏创新能力。以保险条款为例,很多条款设置时并没有考虑到农户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的问题,条款专业性较强导致农户对农业保险条款不清楚,不能准确认知保险的保障责任和责任免除范围。一旦出现农业风险损失属于免责范围,农户仍会固执的认为保险公司故意不予理赔,这种情况严重降低了农业保险在农户心中的信用程度。再次,农60 第3章中国农业保险经营的历史考察与现状评价业保险部分经营主体突破经营底线,屡屡出现违规垫交保费、协议赔付、封顶赔付等有违保险合同条款的事件,严重影响农业保险的信誉。3.3.4有效需求不足小规模经营的传统农户对农业保险需求越来越差,而新兴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需求得不到满足,所以,农业保险经营中的有效需求不足问题日益严重。(1)传统农户的有效需求不足问题更加严重小规模经营的传统农户由于自身生产规模小,投入的资本、劳动相应较小,自然面临的风险相对小,再加上农户文化程度较低、收入水平较少等因素对农业风险的投保意识比较淡薄,存在“天然”的有效需求不足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农业对农户增收的贡献持续下降,小规模经营的传统农户对农业保险需求越来越差。(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需求得不到满足相对于传统农户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较强的风险意识和保险需求,而现有的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不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要,大大降低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3.3.5巨灾风险机制不健全现阶段中国农业生产基本仍在露天进行,农业的生产方式和生物特性决定了农业对自然因素的依赖性最强。同时农业又是天然弱质产业,其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着种种风险,特别是人类无法抵御的巨灾风险一旦发生,就会对农业生产造成巨大影响,甚至是灾难性的损失。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各类自然灾害的突发性和难以预测性突出,自然灾害的损失程度、影响的深度和广度都有加剧趋势,也频繁出现了一些极端的天气事件。2014年7月中国南方出现大面积涝灾,范围涉及重庆、湖南、贵州、四川、云南等五省市,农作物受灾面积约42.6万公顷,其中绝收5.9万公顷,直接经济损失达66亿元。同年6月,中国东北和黄淮等地也遭受多年不遇旱灾,使辽宁、吉林、山东、河南等61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十二省份农作物受灾面积约为500万公顷,使农民受到巨大损失,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农业保险的风险单位大,常常是系统性风险,巨灾风险的概率远超其他保险产品,很多灾害事故可能在短时间内就能席卷几个县市甚至是几个省,产生巨大的自然灾害损失。因此,无论是普通农户还是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都迫切需要农业巨灾风险保险来分散和转嫁巨灾风险,以保障农业保险市场稳健运行。但由于目前中国仍未建立统一的巨灾保险制度,农业巨灾风险保险供给主体缺失,导致中国农业巨灾风险保险产品短缺。3.4中国农业保险经营存在问题的原因3.4.1农业保险发展理念滞后农业保险发展理念的滞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政府对农业保险发展定位不清晰,缺少完善的制度设计和管理机构,缺少对农业保险清晰的发展规划。尤其是很多地方政府,不清楚为什么要发展农业保险业务,往往在出现中央财政补贴不到位的情况时,很多地方政府出现限制所辖区域农户投保农业保险的案例;其次,一些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的目的不清晰。由于农业保险产品销售主要靠政府财政补贴和“协同推进”,保险理赔又是在地方政府协助下集中办理,很多赔款也并不是按照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金额,保险费用率也不高。所以,近几年农业保险的经营一直比较可观,而短期的财务效果使不少保险公司纷纷进入农业保险领域;再次,在农业保险经营中政府和市场边界不清,一些地方出现政府干预过多。农业保险市场其实是一个“伪市场”,在农业保险经营中一直是行政力量在推动;而另一些地方,政府不作为,缺少对农业保险经营的支持,使农业保险经营仅停留在宣传层面,保险机构缺乏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3.4.2缺乏对需求主体的细分随着城镇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的加快,农村耕地适度规模化趋势日益明显。截止2013年,中国农村中耕地种植面积超过100亩的农户所耕种的土地面62 第3章中国农业保险经营的历史考察与现状评价积已经达到全国耕地面积的六分之一,且比重在不断增加。农村耕地的适度规模化使农业保险需求主体的保险需求出现分化。一方面,小规模经营的传统农户由于自身生产规模小,投入的资本、劳动相应较小,自然面临的风险相对小。再加上由于农户文化程度低、收入水平较低等因素,其对农业风险的投保意识较淡薄,因故对农业保险存在“天然”的有效需求不足。另一方面,相对于传统农户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采用农业规模化生产,具有高产出、高投入和高风险特征,具有较强的风险意识和保险需求。事实上,只有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才会是农业保险的真正需求者。现阶段,农业保险的经营中缺乏对需求主体的细分,不能有针对性的提供保险产品,无法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风险需要。特别是近年来,农业收益持续下降。据统计,在2011年到2013年,稻谷、小麦、玉米三种粮食作物的平均净利润为250.76元/亩、168.4元/亩、72.94元/亩,农业收益不仅逐年减少,而且对农民增收的贡献度持续下降。因此,小规模经营的传统农户农业保险需求越来越差,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需求却得不到满足,进而会导致农业保险发展缺乏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3.4.3农业保险经营特殊性农业生产的风险很高,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经营上具有“四高”的特征。首先,农业保险经营的高风险性。农作物生长周期长,经济效益显露慢,受自然制约多等因素,使农业风险具有单位大、区域性季节性明显、发生频率高和损失大的特点,这些特点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农业保险经营具有高风险性;其次,农业保险的高经营成本。中国主要农业经营主体还是小规模经营的传统农户,地域分布的分散,无形中加大了保险机构开展业务的组织成本、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另一方面,由于农业保险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高于其他险种,这些都加大了农业保险经营的困难;再次,农业保险经营的高赔付率。农业风险所具有的系统性风险和农业风险的高度相关性及广泛伴生性等特点决定了农业生产极易遭受灾害损失,损失的频率高且严重决定了农业保险经营的高赔付率;最后,农业保险经营的高费率。高成本和高赔付率决定了农业保险必须要实施高费率,否则农业保险经营将无法持续。63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除了上述农业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之外,较其他保险险种,农业保险在经营上还存在技术上的障碍:首先,由于农业保险开展较晚,农业保险经营中普遍存在统计资料不足或缺失的现象,没有了大量统计数据作为基础,费率厘定将很难准确;此外,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其价格一直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保险价值很难评估,定损理赔难度较大,农业保险经营中无法避免的出现“搭便车”现象;此外中国农业保险的对象主要是个体分散经营的农户,普遍面临农业保险意识薄弱、受教育程度较低、人均收入少等问题,这些都加大了农业保险经营的困难。3.4.4农业保险创新意识不足保险机构作为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的主体,创新意识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原因:首先,农业保险现有的经营模式、推广方式,主要是依赖地方政府的“协同推进”,显性销售成本不高,缺乏创新的积极性;其次,农业保险区域竞争格局的决定权在地方政府手中,所以保险机构的首要工作重心是在如何“搞定”地方政府,获取垄断经营资格,从而忽视技术和产品创新;再次,创新活动是一项正外部性很高的活动,需要政府给予财政补贴以弥补保险机构开展创新活动所耗费的成本。而现阶段,中国政府对农业保险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没有财政支持,所以保险机构的创新积极性不高;最后,农业保险人才是创新活动能否实现的关键,而现阶段,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中已经暴露出人才不足的问题,尤其是缺少既具有保险专业知识又具有农业相关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这类人群才是未来农业保险创新活动的主力军。3.4.5缺乏对农户的重视在现今的农业保险经营中,虽然农户作为投保人,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主体。但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由于缺乏对农户的重视,地方政府和保险机构成为农业保险经营中的主导。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保险产品的开发和定价上,保险机构根据政府意愿开发农业保险险种,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对保险产品提供保费补贴,而且在保险产品定价问题上政府也具有主导权;另一方面,在农业保险产品销售和理赔上,由于农业保险主要面对的对象是小规模经64 第3章中国农业保险经营的历史考察与现状评价营的传统农户,所以在农业保险产品销售和理赔上,保险机构“天然”的依赖地方政府“协同推进”的作用。因此,在现阶段农业保险的经营实践中,地方政府天然的成为农户的代言人。这样,农户作为被虚置的主体,政府成为农业保险事实上的需求主体。而且这种经营制度的安排使农户的参与程度很低,使得在农业保险经营中很难形成政府、保险机构、农户有效的利益制衡和协调机制。近几年,一些地方政府和保险机构合谋,克扣、截留保险费和理赔款的事件也屡屡见诸报端,严重影响了农业保险行业形象。65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66 第4章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国际经验与借鉴第4章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国际经验与借鉴1791年世界上最早的雹灾保险机构就在德国诞生了,但农业保险的真正发展始于20世纪30年代到50年代。先是美国和日本在1939年通过立法进行农业保险经营试验,到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南美洲和亚洲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加入了农业保险经营的试办行列。现如今,全球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农业保险业务,其中较为典型的有美国、法国、日本和菲律宾等国。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实施农业保险计划最成功的国家,法国为农业强国,日本和菲律宾与中国农业生产类似,都是以小农户生产为主的国家。了解这些国家经营农业保险的历程和经验,对探索和完善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基于此,本章做如下设计:第一节到第四节重点介绍美国、日本、法国、菲律宾四国的农业保险经营概况;第五节重点分析国外农业保险经营特点;第六节重点阐述国外经验对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启示。4.1美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概况自1939年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在全国试点以来,已有70多年的历史。经过不断的改革和完善,美国农业保险经营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最成功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之一。了解美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演变历史和运行机制,掌握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演变的内在规律,对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顶层设计有重要的参考意义。4.1.1历史背景农业生产中面临着诸多不确定性,而且农业灾害的巨灾性也使得私营保险公司多次尝试开展综合风险的农业保险,但均以失败告终。私营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失败的事实引起了美国政府的重视,美国政府认为政府有义务参与农作物保险,以帮助农民应对农业生产面临的风险,提高贷款偿还能力,通过农作物保险提供最低收入保障,确保农场经营的连续性,进而达到稳定整个农村经济和确保国家食物供应安全的目的。67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22年,美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农业保险相关问题的调查,这标志着农业保险第一次作为一个国家问题而被对待,但在全国举办农作物保险的计划因为当年农业经济情况恶化而被搁浅。1933年和1934年的旱灾使美国农业遭受严重损失,也使大量的农民破产,于是关于农业保险的辩论又被重新提上日程。终于在1936年,罗斯福总统同意并提议在全国举办农业保险的议题,而且成立专门委员会起草政府经营农业保险的立法建议。4.1.2美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历史考察回顾美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演进历史,根据经营主体和政府介入的程度和方式不同,美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政府独立经营阶段、公私合营阶段、政府支持下的私人经营阶段。(1)政府独立经营农业保险阶段(1938年至1980年)美国国会在1938年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案》(即1938年《农业调整法》的第五部分)(简称农作物保险法),这标志着美国实施的农业保险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美国实施农业保险主要是通过该保险来提高农业经济的稳定性,增进国家福利,并为以后农业保险制度设计提供有益的研究和经验。根据《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案》,美国政府在农业部内设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简称FCIC),是具体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该公司由农业部长任命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负责管理。农作物保险法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为美国政府在1939年全面实施农作物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1939年~1980年期间,美国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一直是由美国政府成立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独立经营。这一阶段经营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是多种灾害性农业保险,主要保障的是影响农业生产的各种自然灾害和病虫害。而这一阶段主要采用农户自愿的方式参保,政府仅提供少量的补贴作为激励。美国自1939年在全国试办农业保险到1980年的42年间,美国农业保险的试验虽有一定成效但影响不大,始终无法解决政府单独经营所导致的效率低下、农业保险覆盖率低、经营成本较高、保险准备金不足以化解农业巨灾损失等问题。直到1980年,美国对开办农业保险的范围和区域进行了调整。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农业保险的经营亏损,但也降低了农业保险在农业风险保68 第4章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国际经验与借鉴障中的作用。例如在1980年,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在美国的投保作物面积仅占总播种面积的7%,经营区域仅占全国面积的一半,可提供的产品仅为30多个农作物保险险种。即便如此,美国农业保险40多年的探索也并非一无是处。首先,美国农业保险40多年试点工作积累了大量的关于农业风险损失的第一手资料,为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奠定了精算技术基础;其次,在一个较长时间里,农作物一切险也可以实现自负盈亏,但要具备以下几点:政府的支持,良好的保险统计基础,精心选择承保的农作物种类和地区,实行商业化的办法。(2)政府与私营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农业保险阶段(1980年至1995年)在总结美国40多年农业保险试办经验的基础上,美国政府多次完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案》,并在1980年完成了第12次修订。其重要内容是要改变美国农业保险的经营现状,使农业保险成为农业灾害保障的主要手段。并要求美国所有农业占重要地位的县都要实施农业保险计划。为了提升农业保险经营效率,美国对农业保险实行市场化改革,开始允许私营保险公司出售并服务联邦农作物保险,美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进入了公私合营阶段。如图4-1所示,这一阶段,私营保险公司向农民出售农业保险并进行理赔;农民既可以向私营保险公司购买农业保险,也可以向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购买农业保险。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一方面可以经办农业保险业务,出售农业保险并进行理赔。另一方面又代表政府向私营保险公司和农户提供管理费和保费补贴,并提供再保险。图4-1政府与私营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农业保险的运行机制69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美国政府农业保险的改革成效显著,农作物险种由1980年的30种增加至1990年的51种;农业保险经营区域也由39个州4632个县增加到了50个州21354个县;农民的参保率有所提高,1980年的参与率是9.6%,1988年是22.9%,1988年政府把购买农作物保险作为提供灾害救济款的前提条件,使得1989年参与率上升至40%,实际参保面积由1980年的2627万多英亩增加至1990年的近1.01亿英亩(约占可保面积的40%),相当于1980年的3.85倍。虽然美国农业保险在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存在很多不足:首先,农业风险保障机制的双轨制削弱了农业保险的功能,降低了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例如美国政府的“特别灾害救助计划”就影响了农民参加农作物保险的积极性。美国有好几个法律都涉及了灾害救助和补偿,诸如1973年通过的《农业和消费者保护法》、1975年《水稻生产法》等都有灾害补偿的规定。数据统计:1980年~1990年美国农业部以各种形式对农业灾害的补偿资金总计达25亿美元,其中用于农作物保险的资金(保费补贴和管理费)为6.2亿美元,只占总支出的24.5%,可见,农作物保险并未成为灾害补偿的主要手段;其次,政府财政支持力度不够,导致农业保险投保率很低,未能达到规模效益,使农业风险不能有效分散,从而导致整个80年代到90年代初,农业保险的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例如1980年~1992年,农作物保险的保费收入总额是47亿美元,而保险赔付88亿美元,简单赔付率(赔付/保费)约为187%,如果再加上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8.58亿美元的管理费,私营保险公司16亿美元的经营管理费和2.51亿美元的代理佣金费用,则总成本合计为116亿美元,这12年间的累计赔付率为247%,农业保险经营处于严重亏损状态。(3)政府支持下的私人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阶段(1996年至今)针对农业保险覆盖率不足的问题,美国政府在1994年又一次修订了《农作物保险法案》。首先,取消了“巨大灾害救助计划”,使农业保险作为农业风险灾害保障的主要形式作用得到巩固;其次,建立巨灾风险保障制度(简称CAT),大大提高了农户参与率;再次,实施区域风险保险计划(简称GRP),防止农业保险经营中出现的逆向选择问题。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出台后,为提高参与率,一方面在投保方式上采取与福利政策相联系的强制保险举70 第4章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国际经验与借鉴措;另一方面提高了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从而使农业保险的覆盖率由1993年的38%提升至1994年的85%,投保的农作物面积达到2.2亿亩。为进一步巩固联邦农业保险计划在美国农业风险管理中的核心地位,1996年美国国会颁布了《联邦农业完善与改革法案》,该法案计划经过7年的时间,逐步消减政府为农场主提供的价格补贴和收入支持政策,直到2002年取消一切补贴。该法案的实施,将农场主完全推向市场,参与市场竞争。但农业的高风险和弱质属性,使农场主的生产经营风险增大。为了填补农场主风险保障的真空,该法案要求为农场主提供农业收入保险,并提供相关保费补贴。至此,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成为美国农业风险管理的核心工具。为了完善农业保险市场化改革,根据1996年《联邦农业完善与改革法案》,1996年联邦政府设立“风险管理局”对农业保险进行监管,并规定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撤出农业保险经营的直接业务。经过三年的调整,到2000年末,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已经完全不做农业保险的直接业务,退出了微观经营领域,美国农业保险的经营进入政策支持下的私营保险公司经营阶段。关于这一阶段美国农业保险的运行机制可见图4-2所示。图4-2政府支持下私营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运行机制2000年6月20日美国国会颁布《农业风险保障法》,该法案强化了私营保险机构在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中的作用,积极鼓励并引导私营保险机构参与农业保险产品的研发。而且,相对于政府而言,私营保险机构所研发的农业保险产品很适应农业保险的真实需求,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原来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所提供的一些农业保险产品脱离农户实际需求的窘境,加大了财政补贴的力度,提升了补贴率。2000年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的总保费收入为71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5.4亿美元,其中政府补贴9.5亿美元,保费补贴率约37%;2001年政府的保费补贴即达到17.1亿美元,保费补贴率达到60%;而2011年保费补贴更是达到创记录的73.6亿美元,政府保费补贴率也上升到62%。美国农业保险通过70多年的实践,经营模式由最初的政府独办向政府支持下的私营保险公司经营转变,走向了一条政府支持下市场化运作的道路。在经营模式的不断完善下,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业务规模不断增加,承保农作物面积稳步提升,特别是近年来,一直稳定在2.5亿英亩以上,主要的农作物的保险覆盖率均超过80%,农业保险市场运行良好。4.2日本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概况日本的农业保险经营也比较成功,与美国最终选择政策支持下私营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有所不同,日本农业保险经营采取了政府支持下的互助合作的经营模式。而与美国相比较,日本和中国地缘相近,所以农业生产所面临的自然条件极为相似,都属于多种气象灾害频发且都地少人多的情况,人均耕地面积较少,传统农户的小规模、分散化经营特征明显。因此,了解日本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对中国很有借鉴意义。4.2.1历史背景日本是个岛国,由7000多个岛屿组成,又称“千岛之国”。日本处于亚欧板块和太平洋板块的消亡边界,火山、地震、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频发。因此,日本的农业生产经营长期处于一个高风险的环境中。明治维新以后,资本主义经济在日本发展很快,而在农村中地主经济仍然在据统治地位,全国耕地的一半是佃农从地主那租种的土地,以实物形式所缴纳的地租占总地租的50%以上,佃农的生活条件极差,尤其是遇到歉收年份,佃农迫切要求减免地租,而减免地租又损害了地主的利益,遭到地主的抵制,佃农与地主的矛盾越来越激化。为了缓和地主和佃农的矛盾,应对歉收年份地租缴纳问题,共同商议了一个法案,就是尝试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由国家、地主和佃农三方主体共同缴纳保险费,尝试建立保险基金制度,以弥补因自然灾害给佃农收获带来的损失。72 第4章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国际经验与借鉴从1927年开始,日本政府开始系统的研究农业保险的经营问题,并在1929年颁布实施了《家畜保险法》,将牛、马、猪等家畜列入保险对象。进入30年代,当时的日本军国主义政府需要利用农业保险制度来缓和地主和佃农的矛盾,也为保护小农,稳定国内局势,议会在1938年4月通过并颁布第一部《农业保险法》(第68号法),并在1939年正式在全国实施农业保险计划,为了推动农业保险计划的实施,日本政府为开办的水稻、小麦和桑树等保险提供15%的保险费补贴。4.2.2日本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历史考察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失败后,在国内开展了农业土地改革,农村中地主经济逐渐消失。为了防范农业生产风险,1947年日本政府颁布实施了《农业灾害补偿法》,该法案要求在全国重新组织实施农作物保险计划。从此,日本开辟了依法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和以系统性合作组织为基本组织形式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先河。(1)日本农业保险经营历程从日本农业保险的发展实践可以看出,因为政府一直没有具体的支持举措,所以,自1929年日本出台《牲畜保险法》后的近20年间,日本农业保险发展不理想。一直到1947年颁布实施了《农业灾害补偿法》,采取依法强制的举措,更为农户提供了大量的财政补贴后,农业保险才发展起来。而日本现行的农业保险计划也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变化的。最初,日本实行的是地块单位保险计划(保险单位不是被保险农场的全部种植面积,而是农场的单独地块),一个村内所有农民单位面积的保险金额都是一样的,并且只保障了平均正常产量的50%,对平均产量较高的农民来说保额显然偏低。因此在1957年,政府将每150公斤水稻的最高保额的上限增加到了4900日元,这已经达到了是保险价值的70%。并采取了一种灵活决定地块保险价值的方法,将1500公斤水稻的保险价值设置为2万、3万、4万、5万和7万日元等五档,农民可以根据农民保险需求的不同进行选择。这种方式大大提升了农业保险计划的灵活性,增加了农民的投保意愿。但这种按地块单位保险计73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划一直在抵御重大自然灾害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直接影响了农业保险保障功能的体现。1971年,日本实行了农场单位保险计划。在该计划中,被保险农作物的最高保额已经提高到整个农场正常产量的72%,等于整个农场农作物保险价值的80%。与地块单位保险比较,农场单位保险在投保农作物遭受全损时的最高赔付率要高,而且任何超过整个农场产量20%的损失,就可以得到赔偿。因此在保护农民免受重大自然灾害方面,比地块单位保险更为有效,农场单位保险计划是当时主要的保险形式。然而,农场单位保险与地块单位保险存在特性差异,前者并不足以代替后者,后者仍然存在。此后,在政府的支持下日本农业保险得到很大发展,农业保险的险种也在不断增加。1972年,加入了水果保险计划,1979年又增加了旱田作物保险和园艺保险,1985年又引进了小牛保险,2003年则通过修改农业保险计划进一步扩大了农户对农作物承保方式的选择范围。(2)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保险运行机制由日本农业保险经营历程可以看出,日本的农业保险是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保险经营模式。日本的农业保险经营的组织架构主要有三个层次。如图4-3所示,第一层次是村一级的农业共济组织;第二层次是府、县一级的农业共济组织联合会;第三层次是设置在农林省的农业共济在保险特别会计处。而且日本农业保险经营原则是依法强制的,农业共济组织设在各村,对这个村的农民来说,只要其所耕种的规模超过了法定最低限(最初是0.1公顷,1957年后为0.3公顷),就自动成为这个共济组织的会员,所以,这种经营方式是强制性的。74 第4章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国际经验与借鉴图4-3政府支持下相互会社保险的运行机制日本采用的财政支持下的相互会社经营模式既节省了财政补贴支出(相互会社经营模式不以盈利为目标,政府不用补贴商业性保险机构的盈利部分),又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且成员既是投保人又是保险人,可以更有效的规避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能够减少甚至规避定损环节的纠纷,降低在整个农业保险经营中的交易成本。日本70多年的农业保险经营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首先,农民从农业保险中得到了实惠。数据显示,2003年到2007年平均赔付率为84%,而政府的农业保险补贴比例为49%,农户承担的保费比例为51%,大量的农户通过购买农业保险而获得了补偿。并且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还享有更容易获得担保信贷的实惠;其次,农业保险对日本食物的生产做出了贡献。日本的农作物保险计划产生于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粮食短缺时期,其目标之一是增加全国水稻生产,而农作物保险确实在鼓励高风险地区的农民扩大水稻生产方面发挥了有效的作用。全国水稻生产量由1948~1950年间的年平均940万吨增加到1967~1969年间的年均1410万吨。当然除了农业保险的贡献外,水稻技术改进和水稻价格政策在扩大水稻生产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75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4.3法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概况法国位于欧洲西部,濒临大西洋和地中海,是一个气象灾害频发的国家。法国不仅是欧盟最大的农业生产国,也是世界上主要的农业大国。频发的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很大损失,为了补偿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农业损失,在1840年,法国一部分农民自发联合起来成立农业互助保险社,来共同对付灾害损失,开启了法国农业保险经营的实践。农业互助保险社是最初法国农业保险经营的基本形式,后经过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到1986年,正式确定法国农业相互保险集团公司在法国全境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从1840年的初步尝试,至今已有170多年的历史,学习和借鉴法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对中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4.3.1历史背景从19世纪中叶开始,法国开始信奉自由主义贸易政策,并逐渐取消了对农业的所有保护政策。这种做法的后果是随着运费的降低,在缺少关税保护的前提下,外来廉价农产品大量冲击法国农产品市场,加之频发的自然灾害使法国农业遭受严重损失,两者都给法国农业造成沉重的打击。为了应对农业危机,一方面法国政府通过采取提高关税的办法加大对本国农业的保护;另一方面,法国农民自己来保障农业生产经营风险,自发的成立地方相互保险组织共同应对灾害损失。考虑到风险的可保性问题,几个世纪以来,法国的农业保险市场主要开展的是冰雹灾害和牲畜保险。4.3.2法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历史考察法国政府在1900年通过了《农业相互保险法》,最终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合法地位。之后从1900年到1936年,短短的36年间,有4万多家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成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已基本涵盖法国全境。法国农业互助保险的组织架构主要由三个层面组成,呈现典型的“金字塔”型。中央保险公司处于“金字塔”顶端,省级保险公司则处于“金字塔”的中部,而处于“金字塔”底部的是农业互助保险社。农业互助保险社是法国农业保险最底层的经营单位,农业互助保险社经过不断的联合、合并和重组,76 第4章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国际经验与借鉴已从20世纪40年代的4万多家,减少为现在的9000余家,分布于广大农村,直接面向农民提供适合的保险服务。为了扶持农业保险的发展,法国政府不断的对农业保险市场进行干预,成立中央互助保险机构,很多农业保险集团在这一阶段得到快速发展。到1960年,《农业指导法》的颁布使农业保险的经营有了明确的规定,农业保险经营不断走向规范化。1964年颁布的《农业损害保证制度》规定,农业保险机构也可以为农民提供财产保险服务和人身保险服务,使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大大拓宽。法国政府在1976年颁布的《保险法典》对农业互助保险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奠定了法律基础。而在1982年颁布的《农业灾害救助法》,则进一步要求自然灾害保险实施依法强制保险。这些举措都促进了农业保险在法国的发展。但是,多年来法国政府对农业保险一直采取有限的财政支持政策。法国大部分的农业保险产品是没有补贴的,冰雹灾害保险最多由当地政府补贴10%。法国财政支持力度的不足也限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为了改变农业保险发展局面,法国政府在2005年开始实施多重风险农作物保险(Multi-perilCropInsurance,MPCI),政府提供35%的保费补贴,以激励农民的购买意愿。4.4菲律宾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概况菲律宾政府历来很重视农业保险在农业风险保障中的作用,自1978年菲律宾实施农业保险计划的30多年来,积累了丰富的农业保险经营经验,了解菲律宾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经验教训,对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重新选择和设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4.4.1历史背景菲律宾和日本一样,也是一个群岛国家,火山、地震、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频发。菲律宾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截止2013年,菲律宾农村人口占比55.4%,农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为11.2%,农产品出口是菲律宾重要的外汇来源。频发的自然灾害,尤其是台77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风灾害,严重影响了菲律宾农业生产经营的稳定性。所以,受自然灾害影响,菲律宾的稻米生产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前都不能自给。1973年,菲律宾政府为了提高稻米产量,实现大米自给,实施了“马萨加拿-99”的水稻计划。其主要有几项内容:首先,农民可以通过农村银行和政府银行实行不附担保的所谓“自由信贷”;其次,为农民提供综合性的农业技术服务,包括良种推广、防治病虫害和提供灌溉等举措;再次,在农产品销售上提供价格支持等。为了保障该计划顺利进行,避免银行发放给农户的贷款因灾害受到损失,菲律宾政府便同时推出了“全国农业保证计划”,建立“农业贷款保险基金”。虽然该计划最终效果不甚理想,但通过该保险基金,使菲律宾政府认识到农业保险可以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之后,在1978年9月,菲律宾政府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法》,并依法在1980年成立了菲律宾农作物保险公司(PCIC),1981年5月尝试在全国经营农业保险业务。4.4.2菲律宾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历史考察菲律宾的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政府控股的菲律宾农作物保险公司(PCIC)经营,主要经营的业务是多重风险农作物保险和谷物保险,这两项业务分别占菲律宾农作物保险公司(PCIC)保险收入的75%和16%。菲律宾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是政府选择支持型模式,政府主要通过为水稻和谷物保险提供保费补贴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补贴比例一般在48%到63%之间。菲律宾农业保险的运行机制如图4-4所示:78 第4章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国际经验与借鉴图4-4政府选择支持下农业保险运行机制从1978年菲律宾开始尝试农业保险经营至今,已有30多年的历史,虽然有菲律宾政府的大力支持,但菲律宾农作物保险计划的规模和影响仍较小。据统计,1980年到2000年间的近20年里,菲律宾农作物保险公司(PCIC)只为累计230万农民提供了农业风险保障,最高年份服务的农民数也不超过3万6千人,与菲律宾5000多万的农村人口相比较,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远远不够。由于菲律宾政局不稳,菲律宾农作物保险公司(PCIC)的经营不善,菲律宾农业保险业务规模逐步萎缩。从菲律宾实施的农业保险经营的实践经验可以看出:在发展中国家,农民收入普遍较低,而要求农户支付较高的纯保费,农户负担过重。因此,即使实行农业保险强制参加的制度,在传统分散的小农户为主的农业经营主体下,想要把农作物保险的经营搞好也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发展中国家如何采取措施减轻农户的纯保险费负担,这是关系到发展中国家农作物保险经营成败的大问题。79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4.5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特点4.5.1完善的法律体系美国、日本、法国、菲律宾等国的农业保险经营能够顺利实施,这与各国建立的农业保险完善的法律体系密不可分。美国在1938年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来保障农业保险经营的实施,之后美国农业保险经营政策的每一次调整,都会通过修订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以保障农业保险经营的顺利实施。同样,日本的《家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农业灾害补偿法》,法国的《农业相互保险法》、《保险法典》、《农业保险法》和菲律宾的《农作物保险法》也保障了各国农业保险计划的顺利实施。农业保险经营中的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地规范农业保险市场中经营主体行为,增强保险机构和农户之间的互信,降低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约束政府行为,实现在农业保险经营中保险机构、农户和政府三方共赢,保障农业保险经营的顺利实施。4.5.2政府在农业保险经营中作用明显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政府需要介入农业保险市场,而通过考察各国农业保险经营实践,也发现单纯的私营农业保险业务逐渐走向萎缩,政府都以不同程度和方式介入到农业保险市场。首先,各国政府都组建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全国的农业保险经营;其次,各国都为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提供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以提高农户参保的积极性和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再次,农业的系统性风险问题使农业保险经营面临较大的巨灾风险,为此,各国都在政府支持下建立再保体系,比如美国、法国和日本都是由政府或政府扶持的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规避农业保险经营中出现的巨灾风险损失。4.5.3农业保险的开展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美国在1994年颁布的《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就规定了农业保险与福利政策相联系的强制保险举措,不参加政府的农业保险计划就不能享受政府其他福利80 第4章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国际经验与借鉴计划,比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菲律宾在1978年颁布的《农作物保险法》中就明确规定,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农民必须投保农业保险;日本早在1947年颁布实施了《农业灾害补偿法》,对农业保险采取依法强制的举措,例如:日本农业共济组织设在各村,而对这个村的农民来说,只要其所耕种的规模超过了法定最低限(最初是0.1公顷,1957年后为0.3公顷),就自动成为这个共济组织的会员;法国也有类似的要求。所以强制性有利于农业保险迅速发展。4.5.4根据国情选择适合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由上文可知,美国、法国、日本和菲律宾等国在农业发展状况、经济制度、社会环境、法制体系、市场机制等各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选择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异。纵观各国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有的是政府经营实施、有的是私营保险公司、有的是保险合作组织、还有的是公私合营股份公司,各有不同,但都和本国的国情相联系,都是在本国国情下长期摸索中逐渐形成的。因此,实施农业保险经营应结合本国的国情,选择适合的经营模式。4.6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启示通过对美国、法国、日本和菲律宾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和运行机制的考察,总结国外农业保险经营中的成功之处,并结合中国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问题和原因,可以对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和构建带来如下启示:4.6.1明确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和正外部性特征决定实施农业保险可以使社会福利增加,而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和城乡平衡发展的需要,理论上应当将农业保险定义为福利政策,但受各种条件所限,现阶段还不能完全把农业保险定义为福利政策。在财政允许的条件下,逐步将农业保险作为政府支农惠农的创新手段,通过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损失补偿、产业引导和社会管理功能,一方面促使农民能够在灾后迅速恢复生产和生活,防止农民因灾致贫和因灾返贫,保81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障农业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农户农作物种植多样化,在保障粮食安全前提下多种植绿色、环保、高价值含量的农作物品种,强化农业产业调整,提升农民收入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4.6.2加快农业保险立法工作农业保险的经营过程,实际上就是建立在一系列制度规则上开展的农业保险的经营活动。因此,农业保险的经营和发展需要制度保障,尤其是对法律法规的依赖程度相当强,立法对于农业保险的意义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从各国农业保险的实践中可以看出:各国开展农业保险经营活动一般都是立法先行,颁布相关法律,为农业保险经营奠定法律基础,约束和激励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行为,保障农业保险经营的顺利实施。另一方面,通过农业保险立法,也可以约束政府行为,尤其是可以避免因地方政府的随意性和财政困难等因素降低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阻碍农业保险发展。现阶段中国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还相对滞后,仅在2013年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而且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没有界定和约束地方政府在农业保险市场活动中的权力边界,没有专门规定对地方政府行为的监管,这导致监管“真空”的情况出现。下一步要完善农业保险立法工作,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来限制地方政府的权力,此外,中央政府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对地方政府的监管,落实监管责任。4.6.3完善政府财政支持体系借鉴国外经验,中国政府应当在财力允许范围内逐渐完善财政支持体系,促进农业保险经营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转变财税支持方式。由于农业保险市场存在市场失灵,需要政府提供财税支持以矫正市场失灵问题。但政府介入方式不当也易产生政府失灵问题,因此,需要改善政府财政补贴形式,应逐步由单一的直接保费补贴形式向建立税收优惠、信贷支持、再保扶持和巨灾防范等各项配套机制转变,形成一个综合性的农业保险支持体系;其次,投资公共信息服务。农业保险核心原则是大数法则,而详细的农业保险行业数据是实现大数法则的基础,也是制约农业保险良性发展的关键。因为这些高质量的行业数据和信息具有正外部效应,必须依赖82 第4章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国际经验与借鉴政府的公共投资;再次,完善补贴分担方法。政府应当根据各地方政府财力水平、权责关系妥善处理好中央和地方、政府和农民的保费分担比例,补贴政策要向围绕粮食安全、鼓励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方向倾斜。4.6.4建立农业再保体系与巨灾风险基金农业的系统性风险问题使农业保险经营面临较大的巨灾风险,尤其是中国自然灾害频发,很容易造成巨灾损失。而一旦发生系统性的巨灾损失,仅靠商业保险机构很难独立承担。因此,中国政府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业再保体系和巨灾风险基金。这样一旦发生巨灾损失,可以保障农业保险经营,降低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的风险,也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农业生产稳定性。对于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基金,政府应提供财政支持政策,引导多方合作积极积累农业巨灾风险基金。83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84 第5章典型地区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分析——以吉林省为例第5章典型地区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分析——以吉林省为例在上一章中,本文对美国、法国、日本、菲律宾等国的农业保险经营情况进行了考察,得出了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和启示。但是中国走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与世界各国在实施农业保险政策目标上不尽相同而且国情各异,国外的一些实践成果不能简单的照搬使用,应当审慎的借鉴。所以,研究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问题必须结合国情,这样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才能符合实际发展需要。但中国地大物博,各省区在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环境、农业生产条件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本文受条件所限不能一一展开研究。吉林省是中国的农业大省,也是全国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很适合研究种植业保险的经营模式问题。而且吉林省农业保险起步较早,发展较为迅速,所以本文将吉林省作为样本省份研究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问题,以期能掌握一些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规律和特点,为下一章经营模式的理论研究奠定实践基础。基于此,本章做如下设计:第一节重点介绍吉林省农业生产基本概况;第二节重点回顾了吉林省农业保险经营历史;第三节重点阐述了吉林省经营模式的现状考察;第四节重点分析了吉林省经营模式的问题及原因。5.1吉林省农业生产基本概况吉林省位于中国东北地区中部,北纬40°52′~46°18′,东经121°38′~131°19′。东南部与朝鲜隔江相望,东北部与俄罗斯接壤,北部、南部和西部分别与中国的黑龙江、辽宁和内蒙古相邻,面积为18.74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总面积的2%。吉林省的整体地势是东南高西北低。在整个地形中,山地占35.95%,平原1占30.01%,台地占28.27%,丘陵地占5.77%。受地势影响,吉林省气候呈规律性特征分布,从东南到西北依此为湿润、半湿润和半干旱气候。冬季长而寒冷、干燥;夏季短而炎热、湿润,雨水集中;秋季降温快,霜来的早,多晴1台地是指四周有陡崖的、直立于邻近低地、顶面基本平坦似台状的地貌。85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日;春季回暖快,多大风,天气多变。吉林省地势和气候特征决定了吉林省农业自然条件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分布。5.1.1吉林省农业资源禀赋(1)耕地资源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农业资源禀赋。吉林省拥有耕地面积703万公顷,占全省土地面积的30%以上,其中基本农田约为483万公顷,全省人均耕地面积与世界水平相当,大约是全国平均水平的两倍以上;在全省耕地中,6度以下的耕地约为624万公顷,占总耕地面积的89%。吉林省黑土面积约为110万公顷,其中耕地面积约为83.2万公顷。总体来讲,吉林省耕地中有相当一部分耕地总体质量不高,耕地后备资源储备不足,耕地保护形势严峻。(2)人口资源吉林省人口2701万(2012年末数据),全省人口密度约144人/平方公里,全省人口分布不均衡,全省一半以上人口集中于中部地区;其中全省农业人口1434万,农业人口占比53%。吉林省是个多民族的省份,少数民族人口约为218万,吉林省农村人口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据《吉林省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的资料显示,在吉林省6岁及以上农村人口的受教育程度的调查中,初中及以下占比91.77%,大专及以上占比仅为1.8%。因此,吉林省的人口资源具有少数民族多、农业人口占比大、人口分布不均衡、农村人口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的特点。吉林省人口资源的特点预示着在农村开展农业保险将会举步维艰。(3)林草资源吉林省林草资源较为丰富,不仅是全国八大牧区之一,也是全国重点的林业省份。一方面,从草地资源来看,全省草地总面积1037万亩,约占全省土地面积的3.6%,其中可利用面积占全省草地面积的70%以上;另一方面,从林地资源来看,全省林业用地总面积929.9万公顷,有林地面积828.8万公顷,现有活立木总蓄积量95613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43.8%,并建有省级以上森林公园57个,面积223.98万公顷,其中国家级森林公园35个,省级22个。丰富的林草资源为林草相关的农业保险发展提供了现实基础。86 第5章典型地区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分析——以吉林省为例(4)水文资源吉林省位于东北地区中部,是主要江河的上、中游地带。吉林省内流域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小河流有1648条,其中全省河流和湖泊水面26.55万公顷,从吉林省境内直接流入海洋的河流有松花江、鸭绿江、图们江、辽河和绥芬河等五个水系。另外,除了发源于河北省的辽河,其他四个水系均发源于吉林省东部的长白山脉,而长白山天池周围火山锥体是松花江、鸭绿江、图们江三江的发源地,素有“三江源”的美誉。丰富的水文资源一方面给吉林省农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灌溉条件,另一方面也带了自然风险隐患。5.1.2吉林省农业发展情况(1)吉林省经济实力稳步增强改革开放,特别是2003年10月中央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以来,吉林省经济发展迅速,总量不断扩大,综合实力显著增强。2004年到2013年,吉林省经济总量连续跃上3000亿元、4000亿元、5000亿元、6000亿元、7000亿元、8000亿元台阶,2011年跃上10000亿元台阶,实现历史性跨越,2013年吉林省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2984.6亿元。其中2013年吉林省全口径财政收入2086.6亿元,全省地方财政支出2744.8亿元,“三农”、教育、科技等重点领域支出得到保障。虽然吉林省经济实力稳步增强,但2013年GDP总量在全国仅排名第21位,仍处于全国中下游水平。(2)吉林省农业现代化水平提高改革开放以来,吉林现代农业建设取得长足发展,农业综合效益水平显著提高。截止到2013年,全省农作物耕、种、收的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73%;在较高的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完善的农业服务体系作用下,全省在2013年实现农林牧渔业增加值2670.6亿元。其中农业产值1261.7亿元、林业产值98.1亿元、牧业产值1198.5亿元、渔业产值36.7亿元。2013年粮食作物播种面积7501万亩,比上年增加316万亩,增长4.4%。2013年粮食生产实现710.2亿斤,总产量居全国第4位,粮食单产位列全国第一。①种植业情况:种植业是吉林省重要的农业部门,吉林省种植业主要为粮豆作物,粮食作物主要有玉米、水稻和小麦,经济作物中大豆产量居全国前87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列,种植业主要集中在吉林省的中部和西部地区。吉林省是中国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以2014年为例,吉林省粮食作物面积达7501万亩,同比增加316万亩,粮食生产面积稳步增加。其中玉米种植面积为5545万亩,同比增加296万亩;水稻种植面积为1120.6万亩,同比增加30.6万亩。玉米、水稻等高产作物种植面积的增加和玉米种植密度的加大为全省粮食产量再破700亿斤奠定了基础。②林业情况:吉林省拥有丰富的林业资源,吉林哈达岭、大黑山以东的山地丘陵区分布有各种类型的天然林,森林面积占全国6%以上,是全国重点的林业省份之一。2014年,吉林省成功实现连续34年无重大森林火灾的目标,共完成造育林257.6万亩,完成森林抚育70.1万亩,城市新增绿地面积1.4万亩。总体来看,良好的林业状况是吉林省发展涉林农业的一大优势,但产值仍较低,未能充分利用。③畜牧业情况:吉林省作为新兴的畜牧业基地,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达40%以上。吉林省主要牲畜有猪、牛、羊、禽类、梅花鹿和兔。截止2014年,全省猪、牛、羊、禽肉类总产量256.7万吨。其中猪肉产量140.4万吨、牛肉产量46万吨、羊肉产量4.5万吨、禽肉产量65.9万吨。年末生猪存栏1000.4万头,全年生猪出栏1721.1万头;牛奶产量49.3万吨,禽蛋产量98.5万吨。④渔业情况:吉林省水产品加工出口量连续13年稳居内陆省份前三名。2014年,吉林省水产养殖面积450万亩,繁育水产良种10亿尾,完成水产品产量19万吨,渔业产值35亿元,渔业生产情况稳定提高。5.1.3吉林省农业风险概述吉林省是个农业大省,自然灾害对吉林省农业生产的威胁很大。目前,影响吉林省农业生产的自然灾害主要有以下几种:(1)洪涝灾害吉林省的年平均降水量为400~600毫米,但将近80%集中在夏季。每年在夏季主汛期内,全省局部地区暴雨、冰雹等天气时常发生;而吉林历史上因暴雨引发的洪涝灾害不胜枚举,仅2010年7月下旬的洪水灾害就覆盖吉林省6市88 第5章典型地区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分析——以吉林省为例(州)40多个县(区),因灾直接经济损失13.6亿元,造成大面积的农作物受损甚至绝产,农业损失严重。(2)干旱灾害干旱灾害也是吉林省易发的自然灾害之一,常发生在春天和秋天两个季节,一般在吉林省中西部地区的干旱易发区持续时间较长。持续的干旱,对当地农作物生长造成不利影响;2014年7月下旬到8月中旬发生的干旱灾害就使94.3万公顷农作物受灾,其中近6.2万公顷农作物绝产,因干旱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5亿元。(3)地质灾害吉林省位于阴山-天山纬向构造的东端与新华夏构造体系的复合部位,而东部山区属新华系第二隆起带,地质结构比较复杂,易发地质灾害。几乎全部吉林省东部地区都会有不同的地质灾害发生,如地震、滑坡等,给吉林省经济建设造成重大损失。(4)低温霜冻低温是指在农作物生长期内,因长时间温度偏低,影响农作物正常生长而造成作物减产的自然灾害。霜冻主要是空气温度突然下降,地表温度骤降到0℃以下,造成农作物损害甚至死亡的自然灾害。每年吉林省的农业生产都会受到上述一种或多种自然灾害的影响。如表5-1所示,近五年来平均每年将近70万公顷农作物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而平均每年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70多亿元,给农业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农业生产所面临较大的自然灾害风险,也为吉林省农业保险的开展奠定了现实基础。表5-12010~2014年吉林省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单位:千公顷农作物受灾直接经旱灾洪涝风雹低温寒潮受灾人年份面积口(万济损失受灾绝收受灾绝收受灾绝收受灾绝收受灾绝收人次)(亿)2014689118568972468914805461172013623680042762196600675133201263316304927035247071252201161633252125810108319992024120108962323491203731061157580780524资料来源:作者根据2010~2015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整理。89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5.2吉林省农业保险经营的历史回顾吉林省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大致与全国开展农业保险的时间一致。自1982年国内农业保险复业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于1983年在吉林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开启了在吉林省经营农业保险的历史阶段。当年度就实现保费收入7.6万元,在1984年农业保险业务收入就突破百万大关,达到340万元,而在1985年保险业务更是登上千万平台,达到1105万元。与国内农业保险发展历史一样,吉林农业保险的发展也是一波三折,根据政府介入程度和方式的不同,吉林省农业保险的经营可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5.2.1政府直接经营阶段198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在吉林省开办农业保险业务。这一阶段,农业保险的经营还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具体经营范围和经营品种主要依赖政府的指令性计划,农业保险经营时也基本不考虑盈亏问题。如表5-2所示,1983年到1993年吉林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由7万元增加到5219万元,业务增长迅速,但净赔付率为85.3%,如果加上管理费用(根据行业经验:管理费一般等于总保费收入的20%~30%),农业保险处于亏损状态。表5-2吉林省1983~1993年农业保险经营状况单位:万元年份保费收入赔款及给付净赔付率19837.6113.16%198434015144.41%198511052119191.76%19865852614446.84%1987368383104.08%198869728040.17%198993453957.71%1990114439534.53%19913041136444.85%19924899315464.38%19935219464488.98%合计18339.615644平均85.30%资料来源:1983~1993年数据是作者根据历年《吉林统计年鉴》整理。90 第5章典型地区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分析——以吉林省为例5.2.2商业化经营阶段党的十四大以后,中国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都应当向着市场经济方向转变。从1994年开始,财政部明确要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要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商业保险公司转型。在此背景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调整农业保险业务结构,缩减亏损险种。在这一阶段,中国农业保险业务虽然遏制了经营效益下滑的势头,如表5-3所示,1994~2003年间,平均净赔付率为80.67%,但农业保险业务规模从1993年的5219万下滑到2003年的889万。可见缺少政府支持,单纯的依靠商业保险公司的市场化经营会导致吉林省农业保险市场长期处于萎缩和徘徊阶段。表5-3吉林省1994~2003年农业保险经营状况单位:万元年份保费收入赔款及给付净赔付率19944793400983.64%19953262217366.62%19963801322384.79%19972188148868.01%19982634232188.12%19992949211571.72%20002421146160.35%20011758139479.29%20021281122695.71%20038891545173.79%合计2597620955平均80.67%资料来源:1994~2003年数据是作者根据历年《吉林统计年鉴》整理。5.2.3政府主导下商业化经营阶段党的十六大之后,随着“三农”问题日益重要,国家不断加大了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2003年10月提出“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2004年~2015年连续12年将发展农业保险相关内容写入了中央一号文件,并在2013年颁布实施了《农业保险条例》,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惠农的一种有效方式。在此91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背景下,吉林省农业保险得到了良好的发展契机。首先,安华农业保险的成立,使作为农业大省的吉林省有了自己的专业性农险公司;其次,2007年中央财政拿出10.5亿元在吉林、内蒙古、新疆、江苏、四川、湖南等六省(自治区)开始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这些举措使吉林省农业保险业务得到了跨越式发展,如5-4所示,保费规模从2004年的1182万元,上升到2014年的92121万元,增长了78倍,平均净赔付率为63.6%,农业保险经营效益良好。表5-4吉林省2004~2014年农业保险经营状况单位:万元年份保费收入赔款及给付净赔付率2004118258049.07%2005250187635.03%20064751213845.00%20076888989542129.98%2008657803009645.75%2009589964768080.82%2010802504085450.91%2011800683826747.79%2012883305017956.81%2013926944747451.22%2014921215651961.35%合计635562404205平均63.60%资料来源:2004~2014年数据是作者根据历年《吉林统计年鉴》整理。从吉林省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政府介入方式和程度的不同会产生不一样的效果。政府介入过多往往会引发政府失灵,导致财政负担过重、经营效益低等问题,而且依赖政府指令性计划会使农业保险市场的稳定性不足;政府介入过低又不足以弥补农业保险市场中的市场失灵问题,导致农业保险业务的萎缩。因此,政府应根据农业保险发展的不同阶段和问题动态调整政府的介入方式和程度,以促进农业保险的良性发展。92 第5章典型地区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分析——以吉林省为例5.3吉林省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现状考察近年来,吉林省农业保险市场在政府财政支持下运行良好,这也诱导了很多保险机构纷纷加入农业保险市场领域。多经营主体的进入增强了吉林省农业保险市场竞争态势,促进了吉林省农业保险经营水平的不断提升。但随着吉林省农业保险市场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在需求主体、供给主体、运行机制等方面出现一些新的特点,需要我们重新对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现状予以考察。5.3.1吉林省农业保险需求市场考察农业保险的市场需求通常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在各种价格水平下,需求主体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数量。研究需求主体对农业保险意愿问题又可以细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需求主体对农业保险的偏好问题,即是否需要农业保险;第二个层面是假设在需求主体需要农业保险前提下,在农业保险各种可能的价格水平下愿意而且能够购买农业保险的数量问题。为了掌握吉林省需求主体对农业保险的需求特征,本文采取实地调查的方式收集了相关数据,并进行相关实证分析,为吉林省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提供依据。本次实地调查选择吉林省的公主岭市、九台市、舒兰市、榆树市和东丰县作为样本地区。吉林省是中国农业大省,是全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而所属的公主岭、东丰、舒兰、榆树、九台等县(市)均是吉林省重要商品粮种植基地,是玉米种植大县(市)。为保证调查的真实性,调查采用随机选定的方式,每个县市抽取若干村,每村随机选取5~10户作为问卷调查对象。本次调查期间共发放问卷570份(其中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和涉农龙头企业等共计20份),回收有效问卷540份(其中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和涉农龙头企业等共计18份),有效率为94.7%。有效问卷中345户在本年度购买了农业保险(其中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和涉农龙头企业等共计15份),195户没有购买农业保险,其中63.8%的农户购买了农业保险,这与吉林省农业保险覆盖率比例大致相等,因此样本具有代表性。(1)需求主体的分类和风险特征93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农业保险的需求问题,首先需要对需求主体进行考察,明确需求主体的分类和风险特征。农业保险的需求主体是指农业保险市场的需求者,它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基于研究需要和吉林省农业保险需求情况,本文将吉林省农业保险需求主体分为小规模经营的传统农户和以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场合作社和涉农龙头企业等为经营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两类。小规模经营的传统农户是目前吉林省主要的农业经营主体,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规模小且专业化不足,农产品除满足自身需求外以出售为主,较为灵活。近年来,随着外出打工及其他农业经营收入的增加,土地对农民收入的贡献程度降低,但农民对土地的心理依赖仍然较大。小规模经营的传统农户由于自身生产规模小,投入的资本、劳动相应较小,自然面临的风险相对小,而且农户因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收入水平较少等因素导致对农业风险的投保意识比较淡漠;另外,农户更倾向通过多品种种植分散经营风险或增加非农收入的方式来分散农业风险。这些因素都导致小规模经营的传统农户对农业保险存在“天然”的有效需求不足问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规模较大而且专业性较高,农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采用农业规模化生产,具有投入多、收获总量大、时间跨度长、从而受灾的可能性增加,受灾后的损失较大,且风险不易通过传统的风险管理手段进行分散和转移;另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较传统农户而言,文化程度和收入水平较高,有较强的农业保险购买意识和购买能力。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较强的风险意识和保险需求。事实上,只有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才会是农业保险的真正需求者。(2)小规模传统农户的农业保险需求特征本文主要是使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作为实证分析方法,来分析小规模传统农户的需求特征及其影响因素。①理论基础理论上,研究需求主体的购买意愿问题主要是在冯•诺依曼和摩根斯坦(VonNeumannandMorgenstern,1947)的期望效用最大化框架下发展起来的。在期望效用理论下,当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后的效用水平高于未购买时的效94 第5章典型地区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分析——以吉林省为例用水平时,农业保险的购买决策才会发生,即:uPuf(W)(Wx)(x)dx(假0设前提u′(x)>0且u″(x)<0)(博尔奇,1999)。假设农户是理性人,农户是否购买农业保险,是其购买农业保险后期望效用和未购买农业保险的预期效用进行比较后理性选择的结果。假定函数u(x)为货币额x的效用、W为初始财富、P为保险费、f(x)是风险密度函数,假设0'''ux()>0且ux()<0。Vu(WP)u(Wxfxx)()d(5.1)000由公式(5.1)可以得出,V=0是农户是否购买的平衡点。只有当V>0时,即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预期效用大于不购买农业保险的预期效用,这样农户的购买决策才会发生。基于上述理论分析,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决策模式可以概况为:是,当V>0时农户是否愿意购买农业保险=(5.2)否,当V<0时在公式(5.2)中,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保险费(P),初始财富(W)确0定较为容易,这就说明购买农业保险能确定农户的效用水平,而农户对是否购买农业保险的预期效用的大小判断则受农户自身条件、风险态度和外部环境等因素所决定。②实证分析本文基于研究需要,假定农户是否愿意购买农业保险,其结果有两种:愿意和不愿意。以是否愿意购买农业保险作为被解释变量,将“愿意购买”定义为y=1,“不愿意购买”定义为y=0,由于使用的被解释变量是(0,1)变量,是一种二元选择问题,所以,本文选取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作为实证分析的方法。在模型中,被解释变量Y,将农户的投保概率记为P,它与因变量x之间的i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为:95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mexp(0iiX)Pi1(5.3)m1exp(0iiX)i1由公式(5.3)可得,农户不投保的概率为:n11Pmln[p/(1p)]0iiX(5.4)1exp(X)i10iii1公式(5.4)即为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的一般方程式。基于研究需要,本文对模型变量具体赋值与定义如表5-5所示:表5-5模型的解释变量及描述变量名称赋值25岁以下=1,26岁~35岁=2,36岁~50岁=3,50年龄岁以上=4农户自身特征未上过学=1,小学=2,初中=3,高中=4,大专及以受教育程度上=5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20%以下=1,20%~50%=2,50%~80%=3,80%以上=4重家庭经营特征10000元以下=1,10000元~20000元=2,20000家庭年收入元~50000元=3,50000元以上=4农户对农业保险的了解程不了解=-1,基本了解=0,完全了解=1度农户风险态度连续三年平均每年自然灾10%以下=1,10%~30%=2,30%以上=3害对家庭收入的影响程度现有险种能否满足农户自不满足=-1,基本满足=0,满足=1身分散农业风险的需要外部环境特征基层组织对推广农业保险不支持=-1,中立=0,支持=1的态度根据上文各变量数据,运用EViews8.0软件对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分析。回归结果如表5-6所示:96 第5章典型地区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分析——以吉林省为例表5-6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回归结果标准误参数Z统计量P值影响因素(Std.(Coefficient)(z-Statistic)(Prob)Error)常数项-16.58505.3018-3.12820.0018年龄1.09320.80751.35380.1758受教育程度1.37580.68132.01950.0434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重3.11181.44182.15830.0309家庭年收入-0.48740.9661-0.50450.6139农户对农业保险的了解程度4.68631.66992.80640.0050连续三年平均每年自然灾害0.22490.79900.28150.7783对家庭收入的影响程度现有险种能否满足农户自身6.72162.29102.93390.0033分散农业风险的需要基层组织对推广农业保险的10.01852.83733.53100.0004态度注:将显著性水平的标准设为0.05.实证结果显示,模型预测采用购买农业保险的正确率为99.39%,不购买农业保险的正确率为99.48%,整体预测正确率为99.43%。Hosmer-Lemeshow检验值为0.1346,表明模型对数据的拟合度较好,接受观察的数据与预测数据之间没有显著的差异;回归模型的LR统计量为661.855,P=0.000,说明回归模型的系数是联合显著的,至少有一个变量系数不为零,具有统计意义。③需求特征根据调研数据和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小规模传统农户的农业保险需求具有如下特征:首先,小规模传统农户对农业保险普遍缺乏了解。从调查数据可以看出,吉林省五县(市)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覆盖率还有上升空间(现在仅为63%),而且普遍对农业保险缺乏了解(完全了解农业保险的农户仅为7.1%),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业保险市场的需求。其次,基层组织对小规模传统农户的农业保险需求影响较大。本次的调研数据表明:基层组织是影响农户参保意愿的最重要因素。但是在调研中发现,由97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于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基层组织屡屡克扣、截留保险费和理赔款的事件也抑制了很多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购买需求。再次,农户的受教育程度对农业保险需求有正向作用。本次调研的调研数据表明:农户的受教育程度越高越能增加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在调查中发现,农村中一般受教育程度高的农户收入水平也较高;正如舒尔茨所言,农户所受的教育是影响农业增长的主要因素,而对初始教育进行投资是最有利的。最后,小规模传统农户对农业保险的真实需求不足。本次调查中,小规模传统农户的保险覆盖率在63%左右,但这个数据存在较多的“水分”。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很多农户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投保”,更多的一些农户是碍于“村长”的权威性被动投保。据调查了解,根本原因是现有的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和保障范围不能满足农户需要,再加上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重越来越低,导致小规模的传统农户缺乏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虽然没有用,不过也不贵,要不然还得罪人,拿不到其他补贴,保了就保了。”是很多农户投保农业保险的真实写照。(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需求特征为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需求特征,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0份,有效问卷18份。其中有15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愿意购买农业保险,投保意愿相较于小规模传统农户高20个百分点。调查的内容涉及新型经营主体规模、经营者受教育程度等基本情况以及新型经营主体所面临的主要农业风险类型、对农业风险的认知程度等等,通过调查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存在以下几个特征: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越大越倾向于投保农业保险新型经营主体的规模越大,一方面说明其支付农业保险保费的能力就越高,有农业保险购买能力;另一方面说明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业产出比较大,产值也较高,一旦发生农业风险其损失也较大。表5-7显示,规模较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愿意于投保农业保险。98 第5章典型地区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分析——以吉林省为例表5-7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与农业保险需求意愿项目50万以下50~100万100~200万200万以上有需求意愿(个)6432(%)75%80%100%100%没有需求意愿(个)2100(%)25%20%00数据来源:作者根据调研数据整理。②经营者的受教育程度与农业保险需求正相关经验表明,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农户掌握和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较强,容易了解农业保险的作用,从而增加购买保险的需要。表5-8所示,经营者受教育程度越高,其对农业保险需求的意愿比例就越高。表5-8经营者受教育程度与需求意愿情况项目小学初中高中大专及以上有需求意愿(个)3561(%)75%83%86%100%没有需求意愿(个)1110(%)25%17%14%0资料来源:作者根据调研数据整理。③保险认知、投保便利程度能提升农业保险需求意愿一般来讲,保险认知和投保的便利程度都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正向作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的认知程度越高,投保的意愿越强烈。表5-9显示,了解农业保险的主体投保意愿高于不了解者43个百分点;而表5-10也显示,感觉农业保险投保便利的主体的需求意愿高于感觉麻烦者25个百分点。表5-9保险认知程度与需求意愿情况表5-10投保是否简洁便利与需求意愿情况项目了解不了解项目便利麻烦有需求意愿(个)132有需求意愿(个)114(%)93%50%(%)92%67%没有需求意愿(个)12没有需求意愿(个)12(%)7%50%(%)8%33%资料来源:作者根据调研数据整理。资料来源:作者根据调研数据整理。④与农业贷款配套实施能够提升农业保险需求99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身就具有投入高、产出高的生产特征,对资金的需求也较小规模经营的传统农户迫切;能否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是决定其是否能够扩大再生产的关键。因此能否更容易得到农业贷款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业保险需求意愿。表5-11表明,容易得到农业贷款的农业保险需求意愿要高32个百分点。因此,与信贷结合的方法可以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有效需求。表5-11是否更易得到农业贷款与需求意愿情况项目是否有需求意愿(个)123(%)92%60%没有需求意愿(个)12(%)8%40%资料来源:作者根据调研数据整理。⑤保障水平过低是制约农险需求的最大问题通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关于农业保险经营中问题调查表明,如表5-12所示,现阶段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不足和产品结构单一是农业保险经营中面临的两大问题,分别占比33.33%和22.22%。其次,农业保险补贴范围过窄、保费过高、赔付不足也是农业保险经营中面临的突出问题。表5-12农业保险经营问题调查项目数量比例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不足633.33%农业保险产品结构单一422.22%农业保险补贴范围过窄316.67%农业保险保费太高316.67%农业保险赔付不足15.56%其他15.56%资料来源:作者根据调研数据整理。在调查时了解到,新型经营主体的资金投入和运营成本普遍较高,有很多的资金是借贷而来,他们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是真实的和迫切的;但现阶段农业保险的险种单一,保障水平不足,严重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需求。事实上,在农业保险市场中,只有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才会是农业100 第5章典型地区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分析——以吉林省为例保险的真正需求者,也只有真实的需求才能支撑农业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时间、成本等因素影响,本次关于新型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有效调研数据仅为18个,而与吉林省6.5万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量而言样本稍小,可能影响结论的准确性,作者将在后续研究中继续完善。5.3.2吉林省农业保险供给市场考察农业保险的市场供给,通常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在各种价格水平下,供给主体对农业保险的供给数量。农业保险的市场供给主要受供给主体的数量、供给价格等因素影响。(1)供给主体逐渐增多2004年之前,吉林省农业保险市场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一家经营主体,而随着2004年安华农业保险公司成立和2012年中航安盟的介入,使吉林省农业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逐渐增多。截止2014年,吉林省经营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已有7家(分别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安华农业保险、阳光财产保险和中航安盟财产保险),如表5-13所示,但现阶段吉林省农业保险市场基本上是中国人民保险、中航安盟财产保险和安华农业保险三分天下,CR3超过了99%,吉林省农业保险市场是一个典型的寡头垄断市场。表5-132014年吉林省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主体情况单位百万元公司保险收入赔款支出净赔付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257.12141.2154.9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0.0900中国平安财产保险0.1400中国大地财产保险0.0500安华农业保险388.46203.9752.51%阳光财产保险0.0100中航安盟财产保险275.34220.0179.90%合计921.21565.1961.35%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吉林省保监局网站数据整理。101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覆盖范围增加目前,吉林省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已包含干旱、洪涝、低温寒潮、风雹等主要自然灾害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以及全部病虫害,保障范围不断扩大。同时,吉林省扩大了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将二轮承包土地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纳入保险范畴。(3)保费补贴比例和范围增加吉林省农业保险补贴有两种类型:中央补贴的险种和地方补贴的险种。首先,财政补贴比例的增加。财政补贴比例已经由原来的60%,增加到现在的80%(其中国家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县级财政补贴15%),财政补贴比例的增加促进了农户参保率的提升;其次,财政补贴范围增加。吉林省在中央补贴范围的基础上,又对地方特色的农产品进行财政补贴,如人参、烟叶、温室大棚、辣椒、食用菌等农产品,按照地方政府补贴和农户自担的方式分担保费,提升了特色农产品风险保障水平,促进了特色产业发展。5.3.3吉林省农业保险运行机制考察运行机制是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重要内容,它是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组织形式,保障了农业保险经营的目标和方向,其运行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如图5-1所示,在吉林省农业保险运行机制中,农业保险市场中各方主体根据职责发挥作用。首先,政府职责。吉林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吉林省内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市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保险工作,乡镇政府负责本区域农业保险的宣传、组织推动和协调工作,村委会负责组织本村农业保险的统一承保、理赔工作(也有少量种植大户、涉农龙头企业直接向保险公司承保);其次,保险机构职责。各级商业保险公司在各级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确定保险费率、收取保费和进行理赔;再次,农户职责。农户根据自己意愿和保险需求自愿投保并根据实际风险损失进行理赔申请。102 第5章典型地区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分析——以吉林省为例吉林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管理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总体设计、组织推动、监督、补贴再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省级商业保险公司指导管理和职责:农险经营、理赔提供再保险商业保险总公司指导管理基层农业技术协助办理农县市级商业保险公司或业保险业务县市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推广机构经办机构本区域农业保险管理、组提供保险金缴纳保费织推动、监督、补贴工作管理村委会(代理)本区域农业保险职能:统一组织本村农业宣传、组织、协调乡镇机构保险的承保理赔工作提供保险金缴纳保费农户图5-1吉林省农业保险运行机制从各方职责来看,吉林省农业保险运行机制体现出明显的政府主导特征,政府在吉林省农业保险的进入门槛、保费险种、费率厘定、业务推动及定损理赔等工作中起到主导作用。政府的主导作用使农业保险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快速发展,但政府的过度介入也滋生了一些寻租性腐败行为,影响了运行机制的有效运转。5.4吉林省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问题及原因近年来,在政府主导作用下吉林省农业保险得到快速发展,但随着农业保险领域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长期实施的政府主导模式下农业保险经营的问题也日益凸显,直接影响了吉林省农业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5.4.1吉林省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问题(1)吉林省农业保险领域贪腐案频发103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业保险补贴力度的加大,并在缺少相应法律制度约束的条件下,吉林省农业保险领域贪腐案频发。仅在2013年,吉林省检察院就查办了多起农业保险专项案件,立案300多人,案件涉及吉林省白山、吉林、通化、松原等市。农业保险领域犯罪的主要方式是保险机构员工与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合谋,以虚假承保方式套取国家财政补贴或以虚假理赔方式骗取保险机构的理赔款。频发的腐败案件给吉林省农业保险经营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不仅给国家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损失,而且增加了保险机构的理赔成本,降低了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降低了农户对农业保险信用程度,影响了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2)农业保险供给质量和效率不高①农业保险产品保障水平过低。现阶段中国农业保险执行的是“低保额、低保费、广覆盖”原则,全国统一标准,只承保农作物的“物化成本”的损失;其中“物化成本”主要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没有考虑人工、机械等其他成本投入。但随着人工、机械、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成本的不断上升,保险公司提供的农业保险产品保障水平越来越不足以覆盖农作物的物化成本。以2013年吉林省境内经营的玉米种植保险为例,农户每亩玉米种植实际成本达到1012元,但每亩保险保障水平仍为300元~400元,农业保险产品保障水平仅为实际成本的30%~40%,而且保险产品普遍设置了10%~20%左右的免赔率和损失率30%以下不赔的条款,所以即使玉米绝产也只能获赔不到300块钱,远低于玉米种植的实际成本,根本无法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而且对一些玉米种植大户而言,这种情况更加严峻,因为其种植的土地大部分是流转来的,还需要支付每亩大约800元左右地租,农业生产成本更高。农业保险产品的保障水平过低,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保障需求。②农业保险产品结构单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仅在农业生产环节面临自然风险的威胁,还在农产品运输、存储等环节面临管理风险,也在农产品销售、流通等领域面临着市场风险,农业风险的多样性决定了其保险需求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保险的真正需求者,而且具有较强的农业保险购买意识和购买能力。但吉林省现行的农业保险产品以农作物成104 第5章典型地区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分析——以吉林省为例本保险为主,只承保农业生产中的“物化成本”,而流通中的风险和市场风险都不在保障范围之内。因此,农业保险产品结构单一,无法满足需求主体多样化的保险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3)农业保险市场有效需求不足农业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不足问题,主要体现为小规模传统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足。经过调研发现,这两种有效需求不足的生成机理不同,小规模的传统农户由于自身属性对农业保险存在“天然”的有效需求不足;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是由于保险需求得不到满足而产生的需求不足问题。这两个问题同时存在,导致吉林省农业保险市场有效需求不足。(4)缺少巨灾风险管理机制农业保险的风险单位大,常常是系统性风险,这使得农业保险经营主体面临很大的经营风险。吉林省是自然灾害频发的省份之一,而且损失巨大:以洪灾和旱灾为例,2010年7月下旬的洪水灾害就覆盖吉林省6市(州)40多个县(区),因洪涝直接经济损失13.6亿元,造成大面积的农作物受损甚至绝产,农业损失严重;而2014年7月下旬到8月中旬发生的干旱灾害就使94.3万公顷农作物受灾,其中近6.2万公顷农作物绝产,因干旱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5亿元。现阶段吉林省还没有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农业巨灾风险的供给主体缺失,导致农业巨灾风险保险产品短缺,不利于农业保险经营的稳健运行。5.4.2吉林省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的原因(1)农业保险经营缺乏中长期目标吉林省农业保险的发展缺乏长期规划。在没有中长期经营目标的指引下,经营就不能体现“为何经营”。首先,没有中长期经营目标,本身就说明政府对经营农业保险意义缺少清醒认识,尤其是很多县乡政府,往往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推动从事农业保险的组织经营工作,一旦出现中央或省市级财政补贴不到位的情况,则会出现很多县乡政府限制所辖区域投保农业保险案例。其次,没有中长期经营目标,也会使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出现“短视”行为。经营主体过于追求短期财务目标,忽视农业保险的理赔质量和服务能力提升,从而恶化了105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信心,降低了对农业保险的需求,造成恶性循环现象,阻碍了农业保险的经营与发展。(2)农业保险运行机制中政府干预过多由于农业保险准公共产品属性,需要政府介入农业保险经营领域,以矫正市场失灵问题。但政府介入农业保险市场的微观经营领域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降低农业保险市场中的高市场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又会面临行政推动所导致的诸多负面作用,加之现阶段农业保险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尤其是对基层政府在农业保险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监管“真空”状态,这使行政推动的负面作用日益严重。近年来,关于基层政府与保险公司合谋,骗取财政补贴款并贪污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这都使农业保险声誉受到不良影响,严重影响农户对农业保险产品的信任程度。(3)长期忽视农户的真实需求吉林省农业保险市场长期上存在忽视农户的真实需求现象,这一点也在实践调研中被证实。农户作为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中“为谁经营”的需求主体地位长期被“虚置”,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保险产品的开发和定价上,保险机构根据政府意愿开发农业保险险种,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对保险产品提供保费补贴,虽然农户作为投保人,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主体,但在农业保险险种开发和保险定价方面没有话语权;另一方面,在农业保险产品销售和理赔上,由于投保农户以小规模的传统农户为主,在经济效益驱使下,保险机构“天然”的依赖地方政府“协同推进”的作用。现实中,农户成了被“虚置”的需求主体,而政府成为了农业保险事实的需求主体。在这种政府主导模式和保险运行机制下,农户在农业保险经营中参与度很低,很难形成政府、农户和保险机构有效的利益制衡和协调机制。近几年,一些地方政府和保险机构合谋,克扣、截留保险费和理赔款的事件也屡屡见诸报端,严重影响了农业保险行业形象。农户的真实需求是农业保险可持续经营的内在支撑力,如何以农户的真实农业风险需求为导向,从根本上解决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中农户的需求主体地位缺失问题,使农户从被“虚置”的主体回归真实的需求方,使农业保险经营回归其本来的政策目标,将是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顶层设计的重要问题。通过调研106 第5章典型地区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分析——以吉林省为例了解到,新型经营主体的不断增多,为在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设计中重视农户需求提供了新的契机,原因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是真实的、内生的,从而能够支撑农业保险经营的可持续发展。(4)供给理念滞后现阶段,农业保险的供给理念滞后,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供给产品的质量和效率不能满足需求主体的实际需要;二是不能通过创新来开发特色保险产品引导农户保险需求。导致农业保险供给理念滞后的主要原因是政府作为现阶段农业保险发展的主导力量,农户作为需求主体的地位被长期“虚置”,政府成为农业保险事实上的需求者。为此,保险机构的主要精力不是放在如何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创新农业保险产品方面,而是放在如何靠“拉关系”“找门路”的方式“搞定”地方政府方面,因为只要“搞定”了地方政府就能获得垄断资格,轻松获得垄断利润,从而缺少创新的内在动力。(5)缺乏完善的再保体系现阶段,吉林省农业保险的再保体系主要是两种渠道,一种是省级商业保险公司直接向商业再保公司购买再保险服务;另一种是省级商业保险公司向直属总公司缴纳一部分保险费用进行分保,两种渠道都是市场化的再保体系。农业保险本身就是一个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而且农业保险又具有系统性风险属性,所以纯市场化的再保计划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因此,政府应当给予再保险经营机构再保险补贴,降低经营主体的再保成本,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探索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机制,健全再保体系。107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08 第6章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构建和选择第6章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构建和选择在上一章中,本文主要是对吉林省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进行了分析,并掌握了一些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规律和特点。当然,全国各地在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条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性,这种差异性特征决定了各地在选择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运行机制上应有所不同。但是,无论是农业保险领域的研究者还是实践者都应当对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发展方向有个清晰的认识。所以,研究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趋势发展和运行机制设计将是本章也是本文的重点问题。基于此,本章将做如下设计:第一节将重点介绍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类型界定、选择原则和依据;第二节将重点分析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当前选择和发展方向;第三节将重点分析中国农业保险运行机制的设计目标、原则和构建;第四节重点阐述保障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政策建议。6.1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选择的理论分析农业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农业风险保障机制,是分散农业风险、稳定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的市场化风险转嫁工具;对化解农业自然灾害风险、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健康发展和农民生活安定有重要作用。而中国作为一个农业灾害比较严重的农业大国,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关键时期,应当发挥农业保险的功能作用,保障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和农业现代化发展。为此,总结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发展规律,选择适合中国现阶段国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对中国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尤为重要。6.1.1类型界定由前文所知,本文将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基本内容界定为经营目标、供给主体、需求主体和运行机制四个方面。由于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和正外部性特征,需要政府介入以矫正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让农业109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保险市场运营更加有效。另外,农业保护战略和城乡均衡发展的现实需要已使农业保险成为一个有效的支农惠农手段。因此,根据政府的干预程度和方式、供给主体和供给理念不同,现阶段可将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划分为:政府无为型、政府主导型和政府引导型三种类型。具体将经营模式做以下分类,如表6-1所示:表6-1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和特征政府的干预方式供给主体供给理念模式特征和程度相互合作组织或相互保险公司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政府不对农业保险市场进行干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直接经营政府无为需求导向预或干预程度较低,农业保险保险业务的纯市场化经营政府直接成立专业机构经营或政府直接经办或委托保险机构委托保险机构代理经营进行代理经营政府主导下“政府+市场模政府主导下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式”,政府制定政策和提供农司经营政府主导供给导向业保险补贴,协助业务推进,保险机构商业化运作,产品供政府主导下相互保险公司或相给理念为供给导向,忽视需求互合作组织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主体的真实需求,政府在农业保险经营中起主导作用政府引导下的“政府+市场”模政府引导下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式,政府完善农业保险经营的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法律和政策支持体系,保险机政府引导需求导向构以需求为导向进行市场化运政府引导下相互保险公司或相作,自负盈亏,农业保险经营互合作组织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中更多依靠市场机制发挥作用(1)政府无为型模式政府无为型模式通常是指政府不干预农业保险经营或干预程度过低。一般是商业保险公司或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经营,市场化运作,以需求主体的保险需求为导向,开发保险险种,业务盈亏均需经营机构自己承担,政府不干预或仅在宏观上进行指导,实施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不进行财政资金的支持。由于农业保险本身的弱可保性和正外部性效应,政府无为型的农业保险经营易出现市场失灵。现实中,政府无为型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经营范围仅存在于一些110 第6章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构建和选择如雹灾等风险可控和可保性较强的险种上,而对农作物多重保险的纯商业化经营已被全球多个国家试验证明是失败的。(2)政府主导型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是指政府在农业保险经营中起主导作用。政府主导型经营模式通常有三种形式:一、政府直接经营模式。是指政府直接成立专门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业务盈亏由政府承担,如改制前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其农业保险的经营职能和管理职能是一体,实质上就是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二、政府委托保险机构代办模式。政府实行风险兜底或与保险公司共担责任;三、政府主导下的“政府+市场模式”。政府制定政策和提供农业保险补贴,保险机构根据市场化原则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并在业务推动和保险理赔等环节依赖政府的“协同推进”,政府在农业保险经营中起主导作用。需要说明的是,在政府主导模式下,保险机构的农业保险产品供给实行的是供给导向理念,忽视需求主体的真实保险需求。(3)政府引导型模式政府引导型模式是指农业保险经营中主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政府更多的职能是完善农业保险经营的法律和政策支持体系,引导和激发市场主体经营和购买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根据经营主体的不同,政府引导型经营模式主要划分两种形式:一种是政府引导下的股份制商业保险机构经营模式;另一种是政府引导下互助合作组织经营模式。政府引导型模式要求农业保险经营中应当以市场机制为主,发挥市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重视农户实际需求,主要运用市场化手段来解决农业保险发展中的问题。6.1.2选择原则(1)整体框架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原则通过总结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实践经验,我们发现各国在实施农业保险时大多采用整体框架和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各国在遵循农业保险的发展规律下制定农业保险经营的整体框架;另一方面,在具体实施时,又允许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的选择和设计本地区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因此,中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选择原则也要遵循整体框架和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111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则。首先,国家应结合农业保险发展规律和实施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制定整体的农业保险经营制度框架;其次,各地区应结合所面临的农业风险情况、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政能力、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意识等自然、经济和社会特征,因地制宜的选择和设计本区域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2)政府与市场相结合原则各国农业保险经营实践表明,政府和市场相结合是世界上大多数经营农业保险国家所坚持的原则。而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指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这就要求在农业保险经营中政府和市场要有效的结合,既要“有效的市场”也要“有效的政府”。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和正外部性特征需要政府介入到农业保险的经营之中,以矫正农业保险市场中出现的市场失灵问题,但政府介入过多又易产生政府失灵问题。所以,如何充分认识和理解中国农业保险经营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能和角色,既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的作用,也要更好的发挥政府的作用,将是农业保险经营中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中国70多年的农业保险经营实践表明,在农业保险市场中应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行相结合原则,政府应当更好的发挥社会管理、组织协调、财政支持和市场监管的职能,而保险机构应当发挥自己的特长根据农业保险实际需求提供保险服务、分散农业风险职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把握政府与市场的行为边界,提高农业保险经营效率。(3)兼顾各方利益和农业保护原则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要兼顾农业保险市场中政府、农户和保险机构三方的利益。政府的利益是通过农业保险这种支农惠农工具实现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和粮食安全战略,进一步通过农业保险这种工具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引导农业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增进农民收入、改善农村治理。保险机构尤其是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目的是实现利益最大化,利用经营农业保险来获得承保利润,维持企业持续经营;更进一步讲,是通过农业保险这种金融工具来打开农村金融消费市场。农户的利益是利用农业保险保障自身的农业生产风险,更期望保障农业的市场经营风险,通过购买农业保险来实现112 第6章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构建和选择农业耕作获得稳定收入保障的目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要兼顾各方利益,这种模式是政府、保险机构、农户的一个有效的利益制衡和协调机制。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而且,农业所具有的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互交织的本质属性和比较收益低、劳动强度大、风险水平高、工作条件差等特征决定了农业又具有天然弱质性特征。为确保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坚实的农业基础,发达国家一般都会随着政府财力的增强加大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投入大量的财政资源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城乡发展的历史已经证明:在经济社会发展到工业化中后期,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将是城乡关系的基本特征。因此,在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上要坚持兼顾各方利益和农业保护原则。6.1.3选择依据从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类型界定来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农业保险发展水平、政府财政能力和农业保险市场的供给特征和需求特征等因素将会影响到农业保险的选择。(1)农业保险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通过对国内外农业保险经营实践的历史考察,可以发现各地农业保险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不同,通常会采取不同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归纳来看:一般在农业保险发展的萌芽阶段,通常是政府无为型。这一阶段,政府还未清晰认识到农业保险的作用,没有介入农业保险经营领域或介入程度过低,单纯商业化经营的农业保险市场比较低迷;而在实施农业保险的初级阶段,多采取的是政府直接经营或政府主导模式。因为这一阶段,政府为了保障农业保险经营的顺利实施,主要利用政府的行政力量,有效的推动了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但这种模式往往缺少对市场主体的约束机制,尤其是对政府的约束,容易引致“政府失灵”和政府财政负担过重问题。而且,这种模式长期缺乏对农户真实需求的重视,不利于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之后,随着农业保险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过度干预所导致的经营效率低下问题日益严重,因此各国在农113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业保险经营中越来越重视市场机制作用,政府职能和市场机制互补,重视农户真实保险需求。“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经营模式,将是农业保险经营到成熟阶段大多数国家的选择。(2)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农业保险经营的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政府在农业保险市场中的定位和作用,直接影响到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问题。从世界各国经营农业保险的经验来看,其经营农业保险的主要目标就是保障本国的农业生产稳定、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保护农户合法权益。另外考虑到农业保险的购买者大多是收入水平不高的农户,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的政府都对本国农业保险经营的相关者提供保费补贴或经营费用补贴,促进农业保险业务发展。从这个视角来看,全球大多数国家的农业保险经营都是非盈利性的,社会效益要优于经济效益。但在农业保险经营中不可能完全忽视经济效益,否则缺少了经济利益的激励作用,农业保险将缺乏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经营难以为继。因此,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要兼顾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3)政府的财政能力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和正外部性特征,决定了单纯的市场化经营会出现市场失灵问题,需要政府介入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就目前而言,政府的财政补贴政策仍是支撑现阶段中国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财政能力的大小直接制约着农业保险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经营范围的增加。因此,政府的财政能力影响着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和农业保险的发展程度。(4)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需求需求是市场存在的基础,需求的大小决定着市场的规模和发展潜力。因此,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必须考虑到农业经营主体的真实保险需求,只有满足了大多数农业经营主体的要求,这种经营模式才能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因此,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选择应当考虑到农业经营主体的真实保险需要,并随着需求的变化而变化。(5)农业保险供给主体的实力从各国经验借鉴来看,经营农业保险的主要目标就是保障本国的农业生产稳定、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保护农户合法权益。现阶段,农业保险的经营仍是114 第6章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构建和选择重视社会效益,忽略经济效益。在缺少国家财政支持的条件下,农业保险的经营将十分艰难,这已被中国农业保险的经营实践所证实。农业风险的低可保性、高专业技术要求以及农户的区域分散性都要求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要具有一定的经营实力,并对保险网点的设置和人力配备及员工素质都有较高的要求。这势必会大量增加保险机构的经营费用,使原本艰难的经营更加困难。而且这些条件如不能满足,将会在供给层面制约着农业保险的发展和经营模式的选择。6.2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通过前文分析,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受到农业保险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农业保险经营目标、供求特征及财政能力等因素的制约。而随着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内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政府主导型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重新选择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将是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实需要。6.2.1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分析随着中国农业保险70多年的实践发展,农业保险发展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已出现了很大的变化。(1)农业保险发展水平不断提升自1982年农业保险复业以来,中国农业保险业务从无到有发展迅速。尤其是2004年以来,中国农业保险实施了政府主导型经营模式,保费规模由2004年的4亿增加到2013年的306.7亿。2004年到2013年,十年间中国农业保险业务增长了76.6倍,平均年增速为62%,农业保险业务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截止2013年,农业保险保费规模达到306.7亿,在全国范围内为11.06亿亩农作物提供1.39万亿的风险保障金额,三大主要农作物(水稻、小麦、玉米)的覆盖率均超过60%,并且农业保险业务规模仅次于美国,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农业保险发展水平不断提升。(2)农业保险经营效益显著近年来,政府在实施农业保险计划时不仅关注社会效益,也开始注重经济效益,农业保险经营效益显著提升。其中2004年~2013年,中国农业保险平均115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每年净赔付率仅为60%,盈利能力显著。良好的财务效果使很多商业保险机构介入农业保险经营领域。截止2013年末,中国农业保险市场经营主体为29家保险机构,并不断有新的经营主体进入农业保险领域,提高了市场活力。(3)农业保险需求两级分化严重现阶段,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需求两级分化严重。一方面,小规模经营的传统农户由于自身生产规模小,投入的资本、劳动相应较小,农业收益较少,自然面临的风险相对小。再加上农户文化程度较低、收入水平较少等因素对农业风险的投保意识比较淡漠,即便政府保费补贴80%,仍对农业保险置若罔闻;另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采用农业规模化生产,具有投入多、收获总量大、时间跨度长等特点,从而受灾的可能性增加、受灾后的损失也大,因而规模化的农户具有较强的风险意识和保险需求。事实上,只有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才会是农业保险的真正需求者。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农业对农民增收的贡献持续下降,这种两级分化的现象更加严重,小规模经营的传统农户农业保险需求越来越差,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需求却得不到满足。随着城镇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的加快,农村耕地适度规模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以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组织、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渐增多。截止2013年,中国农村中耕地种植面积超过100亩的农户所耕种的土地面积已经达到全国耕地面积的六分之一,且比重在不断增加。所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将是未来农业保险供给工作的重点。而在政府主导模式下,忽视农户保险需求、实施单一的保险产品结构很难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要。因此,必须改变这种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真实需求不同,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设置差异化保障水平,服务新型主体发展。(4)中国财政实力不断增强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和正外部性特征决定了单纯的市场化经营会出现市场失灵问题,需要政府在农业保险的经营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财政实力也增长较快。2014年公共预算收入已经超过14万亿元,其中每年的涉农支出超过1万亿元,完全有能力通过财政的诱116 第6章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构建和选择导机制向农户和保险机构提供财政支持,以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而且农业保险作为有效的支农惠农手段,又符合WTO的“绿箱政策”,可以针对农业保险需求较弱的农户提供全额补贴,而雄厚的财政实力也为农业保险成为福利政策奠定了基础。(5)农业保险供给主体的实力雄厚近年来,中国农业保险供给主体的实力日益雄厚。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是供给数量增多。截止2013年,已有29家保险机构在从事农业保险的经营业务,较2004年增加了23家;第二方面是供给主体多元化趋势明显。1982年复业时,全国仅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而现今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代表的综合性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二是以吉林安华保险公司为代表的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三是以黑龙江阳光互助农业保险公司为代表的农业互助保险公司经营、四是以法国安盟为代表的外资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第三方面是供给主体实力更加雄厚。中国平安、中国太保、中国大地等实力雄厚的财产保险公司都陆续进入了农业保险市场,这些商业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入不仅壮大了农业保险的供给实力,而且提升了农业保险经营的市场化程度,提高了农业保险的经营效率。6.2.2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改革的现实需要一方面,政府主导型经营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另一方面,市场化改革已成为农业保险领域的主流趋势。因此政府主导型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亟需调整。(1)政府主导模型下农业保险增长乏力为推动农业保险发展,政府加强了主导力度。在2014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同比增长20%的前提下,农业保险业务仅增长6.26%,远低于2013年27.43%和2012年38.28%的增速。而农业保险收入占财产保险收入比重也由2013年的4.94%降为2014年的4.90%。农业保险承保主要农作物11.7亿亩,同比仅增长5.78%,远低于2013年14.02%和2012年20.59%的增速。以玉米、水稻、小麦三大口粮作物为例,保险覆盖率分别为68.7%、69.5%和49.3%,其中玉米和水稻保险覆盖率仅比2013年增加1.4%和4.6%,而小麦保险117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覆盖率更是比2013年减少了12.5%。数据显示,仅靠政府主导就能推动农业保险业务快速发展的情况很难维系。而且,由于政府干预过多,现有法律法规缺乏对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行为的约束,这使政府过度介入的负面作用日益严重。近年来,关于基层政府与保险公司合谋,骗取财政补贴款并贪污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这都使农业保险声誉受到不良影响,严重影响农户对农业保险产品的信用程度。(2)市场化改革已成农业保险领域的主流趋势国家在2013年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中就规定,中国农业保险应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进行经营。这里强调“市场运作”和“自主自愿”就表明对未来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选择,政府不会采取直接供给农业保险的模式,将会选择“政府+市场”的经营模式。在政府主导或引导作用下商业性保险公司和其他合作互助保险机构自愿参与经营,市场化运作。近几年的农业保险经营实践表明:商业性保险机构的确在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场机制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市场化改革已成为农业保险领域的主流趋势。6.2.3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通过前文分析,在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政府失灵问题日益凸出的背景下,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亟需调整,而且政府主导型经营模式不是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未来方向;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政府引导型经营模式将是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主要选择。本文认为现阶段中国应当选择政府引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即在政府的引导作用下,商业保险公司以需求为导向进行市场化运作,在农业保险经营中更多的依靠市场机制发挥作用。需要指出的是,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业保险发展程度和农业保险实施政策目标的变化来及时调整。6.2.4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未来方向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不是一成不变的,是一个需要动态调整的过程。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保险发展程度的不断提升,政府引导下的单一的商业118 第6章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构建和选择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是不能满足农业保险发展需要的。因此本文认为,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应分两个阶段。(1)当前阶段模式选择:政府引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这一阶段,政府应当由主导向引导转型,逐步退出农业保险的微观经营领域,更好的发挥社会管理、组织协调、财政支持和市场监管的职能。而保险机构应当发挥自己的特长,提升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能力,根据需求主体的实际保险需要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分散农业风险。在模式实施的开始阶段,随着政府逐步从农业保险的微观经营领域退出,会使保险机构逐步出现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业务规模的减少;另一个方面是经营成本的上升。①业务规模减少。主要是没有政府业务推动“压力”,会使得有一些缺乏农业保险需求的农户减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这是市场机制的必然。随着农业保险供给主体对农业保险需求的重视,通过不断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来引发农户尤其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真实保险需求,用真实需求抵消“无效”需求,逐步使农业保险经营走向正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保险相得益彰,共同发展。②经营成本上升。主要是缺少了政府“协同推进”,导致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经营成本较高,这主要是由于现阶段农业保险面对的客户还是以小规模的传统农户为主。但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移动通信、3S技术等技术进步和农场基础信息设施的完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而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增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规模化特征,大大降低了件均保费的交易成本。另外,政府推出微观经营领域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可以给保险机构降低经营成本的缓冲时间。(2)未来模式选择:政府引导下的多层次、经营主体多元化的需求定制型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经过上一阶段的发展,农业保险市场已经成为基于真实需求的有效市场,而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导力量。因此,这一阶段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19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的农业保险需求,已使单一的商业保险机构不能满足需要,引入相互制保险组织和合作保险组织等形式成为必然。因此,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呈现经营主体多元化趋势。②随着中国经济水平发展和政府财政能力的提高,未来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应当是多层次的。对真正有保险需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市场化运行,而对没有农业保险需求的小规模传统农户实施政策扶持,使农业保险成为金融支农和精准扶贫相结合的福利政策。这主要基于三方面原因:一方面,小规模传统农户本身对农业保险存在有效需求不足,即使在政府补贴80%,甚至90%的情况下,仍对农业保险置若罔闻。而且在没有政府行政推动作用下,向小规模传统农户经营农业保险产品会耗费大量的经营成本,使很多保险机构敬而远之;另一方面,随着中国财政实力的提高,对小规模经营的传统农户农业保险进行全额补贴,在现有的保障水平下是可以实现的;第三方面,农业保险是准公共产品,在理论上就具有福利属性。而且在WTO规则限制农业直接补贴的前提下,农业保险作为农业风险保护的重要手段而又符合“绿箱”政策,更应成为国家实施农业保护战略的重要政策工具。因此,未来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应当是多层次的。③未来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应当是需求定制型的。因为需求是市场形成的基础,未来农业保险应当坚持需求导向。随着科技进步,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运用大数据、移动通信、3S技术等手段会大幅降低掌握农业保险需求主体的真实保险需要的成本。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保险需要,定制化的开发相应产品,提升供给产品和需求的契合度,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发展。因此,未来农业保险的模式选择应当是需求定制型的。基于上述特点,本文认为未来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应当是政府引导下多层次、经营主体多元化的需求定制型农业保险经营模式。6.3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运行机制设计运行机制是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重要内容,它是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组织形式,保障农业保险经营的目标和方向,是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120 第6章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构建和选择一个完整运行机制的设计过程是在一定的设计目标和设计原则下,根据所选择的经营模式,设计具体的运行机制。6.3.1设计目标(1)理论目标从理论上讲,通过机制设计要实现三个目标:激励目标、公平目标和效率目标。应用到农业保险领域,激励目标就是通过一系列制度或规则的安排,诱导农业保险的市场主体(政府、保险机构和农户)积极的参与到农业保险经营中来,促进农业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公平目标就是保护弱势群体,注重社会公平,而农民就是最大的弱势群体,所以农业保险经营的公平目标就是保障中国的农业生产稳定,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保护农户合法权益,以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惠农的有效工具。效率目标就是指农业保险经营中各种资源有效率的运行,政府补贴效率和市场运行效率不断提高。(2)具体目标中国实施农业保险政策的目标可分为初级目标、中级目标和高级目标三种,具体如下:①初级目标。是实现农业风险的保障,这也是保险的分散风险、损失补偿基本职能的体现。构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农业生产经营者收益及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经济安全。②中级目标。是改善农村信贷质量和引导产业调整。一方面,农业保险能够稳定农民收入预期,加大农业保护力度,促进传统农业向规模化、标准化、技术化、产业化经营的现代农业转变。因为农业向规模化、产业化经营转变的同时,也使农业风险强度和范围加大,尤其是新技术应用风险的加大,使农民一旦经营失败有可能导致负债累累。农业保险作为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的一种制度安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农业投资者的风险预期,使原本不可能进行的投资在保险保障下可以实现,加快了农业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进程;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可以通过降低贷款人的风险预期,增加贷款人的信用评级,从而缓解农村贷款难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和促进了农村金融和农业信贷的发展,繁荣了农村经济。121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③高级目标。改善农村社会治理和增进农民福利。一方面,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散、经济补偿功能使农民灾后能够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迅速恢复生产,减少了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有利于农村社会生活的稳定和农民精神面貌的改善;另一方面,农业保护战略和国际竞争的现实需要使农业保险日益作为一个重要的支农惠农的手段。可以将农业保险与“精准扶贫”和“金融扶贫”工作相结合,对缺乏农业保险需求的小规模经营的传统农户实施保费100%补贴的普惠保险式的福利政策,防止因灾致贫和因灾返贫现象。6.3.2设计原则(1)政府与市场结合原则一般理论认为,政府机制重公平,市场机制重效率。中国农业保险的经营应当坚持政府和市场相结合原则,既不能只注重农业保险经营的公平性,完全将农业保险变成福利政策,从而忽略了保险的本质;又不能只注重效率,单纯的市场化经营。农业保险公共品属性需要政府介入农业保险市场,但介入程度和方式则根据农业保险发展阶段有所不同而选择不同。现阶段,中国农业保险市场整体处于快速发展之中,政府和市场关系界定不明已经引起一些问题,政府“缺位”“越位”问题突出,比如政府在农业保险经营的微观领域介入过多,而在农业保险经营行为的监管上则出现缺位现象,这些问题不解决则会严重阻碍农业保险经营的良性发展。再加上中国各地发展水平不均衡,各地农业保险的发展程度不一,所以各地在设计农业保险经营机制时应因势利导、因地制宜,妥善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农业保险经营中政府和市场要有效的结合,既要“有效的市场”,也要“有效的政府”。(2)自愿与适度强制相结合的原则2013年3月1日起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要求:“农业保险的经营实行自主自愿原则,在经营农业保险的过程中各经营主体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农业保险。”但考虑到现阶段中国农民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较差,受教育水平不高,接受和认识农业保险的作用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积极使农业保险推广和农户信贷等其他金融产品相结合,利用产品创新并在农业保险经营中寻122 第6章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构建和选择求一定程度的强制机制,不仅可以大大缩短农户认识和了解农业保险功效的时间,而且还可以迅速提高农业保险参保率,实现农业保险经营目标。(3)财政补贴公平原则农业保险补贴政策通常分为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一般而言,中央财政补贴各地差别不大,只是向中西部地区轻微倾斜;而地方财政补贴则受制于各地政府的财政能力,差别较大。一般而言,中央财政的补贴支出大多以地方财政提供保费补贴为前提。由于各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差距较大,比如对于一些具有强烈的农业保险需求,而经济发展落后、财政能力差的农业大县,往往为了减轻自身财政配套资金的压力,会限制本区域农业保险业务品种和承保面,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由于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在分级财政、预算约束的财政体制下,应强化中央财政支持的核心作用,同时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构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相结合,辅之以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持的,财政与社会资金共同支持的多层次农业保险支持体系。(4)利益兼顾原则农业保险运行机制设计时要兼顾市场三方(政府、保险机构和农户)的利益。政府的利益是通过农业保险这种支农惠农工具实现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和粮食安全战略,进一步通过农业保险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引导农业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增进农民收入、改善农村治理;保险机构尤其是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目的是实现利益最大化,利用经营农业保险来获得承保利润,维持企业持续经营。更进一步讲,是通过农业保险这种金融工具来打开农村金融消费市场;农户的利益是利用农业保险保障自身的农业生产风险,更期望保障农业的市场经营风险,通过购买农业保险来实现农业耕作获得稳定收入保障的目的。只有兼顾三方的利益,才能使农业保险能够持续稳健运行。(5)需求导向原则中国农业保险产品应由供给导向逐渐向需求导向转移。现行的农业保险产品制定和推行过程中长期缺乏对农户需求的关注,忽视农户诉求,导致产品不符合农户实际需要,降低了农户的有效需求。应把保险的功能作用和农户的实际需求相结合,增加财政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重视农户实际需要,保险产品由单纯的供给导向型向需求导向型转移;只有重视农户需123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求,农业保险产品才能真正符合农户需要,农业保险行业才能持续稳定发展。因此,针对农户需求特点的需求定制型模式才是未来农业保险经营的方向。(6)多层次和多主体经营原则农业保险是基于农业风险的承保,农业风险的可保性不同以及实施目标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农业保险政策类型。未来农业保险政策可以分为福利型农业保险和市场型农业保险,而相对应的就会产生不同的运行机制。中国农业保险运行机制应因地制宜的构建多层次、多主体经营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由综合性财产保险公司、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外资农业保险公司、农业相互保险组织和合作保险组织等经营主体共同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不同的供给主体之间通过优势互补、适度竞争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供给能力,推动中央补贴与地方补贴相结合的良性互动,使农业保险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6.3.3运行机制根据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环境及条件特征,在政府引导型经营模式下设计了农业保险的运行机制,分为当前阶段经营模式下运行机制和未来阶段经营模式运行机制。(1)整体思路在政府引导型经营模式下,设计中国农业保险的运行机制要在“政府引导+市场运行”的整体思路下进行。如图6-1所示,政府引导机制就是通过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职能发挥和政策扶持,对农业保险的市场运行主体形成激励和约束,最终目标是引导农业保险市场的高效运行与均衡发展。市场运行机制就是通过农业保险市场的供需关系和经营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变化来促进农业保险市场发展。124 第6章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构建和选择图6-1政府引导模式下的农业保险的运行机制框架①政府引导机制首先,中央政府职能。中央政府是制度创新的主体,通过构建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整体框架,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政策支持体系,为农业保险的市场化经营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基础平台。中央政府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继续完善《农业保险条例》,明确农业保险的实施目标,并对农业保险市场中的经营主体、经济活动范围等做出明确规定,规范农业保险市场主体行为,保障农民利益,加强法制建设,探讨制定中国首部《农业保险法》,保障农业保险顺利实施;二是积极向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农业保险需求主体提供保费补贴,促进农业保险需求增长,尤其是加大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补贴力度,促进农业经营向适度规模化、机械化发展,引导农业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三是对经营主体加大优惠政策,向各级商业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组织提供管理费用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激励保险经营机构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提高农业保险供给能力;四是中央政府给予再保险经营机构再保险补贴,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健全再保体系;五是在国家层面,健全三级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并逐步探索风险保障基金来源的多元化机制;六是中央建立财政补贴绩效评价体系,以监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其次,地方政府职能。促进地方农业保险经营的顺利开展,具体包括:一是对作为农业保险需求方的农户给予支持,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应实施保费补125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贴政策,但补贴比例应低于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以减少地方财政的预算约束,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此外,通过土地流转、税收优惠等措施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加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二是支持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包括给予农险经营机构一定的管理费用补贴;三是建立地方巨灾风险基金,资金可以来源于地方政府与保险公司。②市场运行机制农业保险市场运行机理主要包括农业保险市场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供给方主要是商业保险公司,现阶段中国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是29家保险机构,通过不同的供给主体之间的适度竞争和产品创新,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供给能力和供给效率。农业保险需求方既包括传统分散的小农户,也包括适度规模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需求主体依据自己的风险需求情况做出投保的选择,并通过缴纳保费的方式向保险经营机构购买农业保险,当发生合同规定的灾害时,由保险经营机构进行理赔。整个农业保险市场运行机理重视农户需求,根据农户的需求设计不同的产品以满足其需要,并通过不断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引领农户尤其是新型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新的保险需求,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同理,再保市场上也存在同样的市场运行机制。(2)当前阶段经营模式下的运行机制在政府引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下,政府由主导向引导转型。商业保险公司以需求为导向,进行市场化运作,在农业保险经营中更多的依靠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因此,如图6-2所示,中国农业保险运行机制主要体现了政府引导机制和市场运行机制相结合的思路。一方面,政府通过成立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农业保险的总体设计、规划、监督,加强政府财政支持,完善再保体系和建立巨灾风险管理基金,引导和保障农业保险市场健康运行;另一方面,保险机构对农业保险市场需求主体进行细分,重点关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需求,进行产品创新,并完善乡镇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建立直销渠道以矫正行政推动的负面作用,逐渐使市场机制在农业保险运行中起主导作用。126 第6章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构建和选择图6-2政府引导下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的农业保险运行机制(3)未来阶段经营模式下的运行机制未来经营模式是政府引导下的多层次、经营主体多元化的需求定制型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是一个根据不同的需求主体而划分的多层次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因此,如图6-3所示,未来经营模式下农业保险运行机制上更多的体现是“政府引导+市场运行+普惠保险”三种机制相结合。一方面,引入了相互或合作制保险组织,使经营主体多元化;另一方面,构建普惠保险模式,政府财政要对小规模经营的农户实施保费全部补贴,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第三个方面,是坚持需求导向,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需求定制模型。在实践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保险需求并缴纳保费,保险机构提供保险解决方案并给付保险金。127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图6-3政府引导下多层次、经营主体多元化的需求定制型经营模式的农业保险运行机制6.4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保障举措6.4.1完善制度建设农业保险的经营过程,实际上就是建立在一系列制度规则上开展的农业保险的经营活动。因此,需要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经营的法律保障体系,通过农业保险立法,也可以约束政府行为,尤其是可以避免因地方政府的随意性和财政困难等因素降低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阻碍农业保险发展。现阶段,中国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还相对滞后,仅在2013年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而且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没有界定和约束地方政府在农业保险市场活动中的权力边界,这导致对地方政府行为的监管出现“真空”情况。下一步要完善农业保险128 第6章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构建和选择立法工作,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来限制地方政府的权力。此外,中央政府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对地方政府的监管,落实监管责任。6.4.2加强政府支持(1)完善政府补贴机制企业是产品和技术创新的主体,政府应当加大对保险公司产品和技术创新的财税支持力度。首先,提供创新补助。因为创新活动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效应,保险公司自身进行创新往往动力不足,所以政府应以提供创新补助的形式鼓励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和技术创新;其次,对保险公司创新产品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税收优惠激励保险公司加大对创新活动的投入;再次,促进创新产品的推广。政府应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保费补贴的形式推广的农业保险创新产品,让保险公司有利可图,引导其积极进行农业保险产品和技术的创新;最后,完善补贴分担方法和范围,将创新产品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畴。政府应当根据各地方政府财力水平、权责关系妥善处理好中央和地方、政府和农民的保费分担比例,补贴政策要鼓励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2)强化政府基础信息服务的提供能力农业保险核心原则是大数法则,而详细的农业保险行业数据是实现大数法则的基础,也是农业保险产品和技术创新的关键。由于这些高质量的行业数据和信息不仅是一个投资巨大的系统性工程,而且具有正外部效应,单个保险公司无力独自开发,必须依赖政府的公共投资。而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这些大数据和公共信息进行产品和技术的创新,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产品的供给质量和效率。6.4.3完善市场体系(1)培养市场需求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采用农业规模化生产,具有投入多、收获总量大、时间跨度长、从而受灾的可能性增加、受灾后的损失也大,因而规模化的农户具有较强的风险意识和保险需求。事实上,只有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29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才会是农业保险的真正需求者。政府应积极引导和激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加农业保险,不断增加农业保险的需求载体,建立良好的互动机制,以真实的保险需求引导农业保险健康发展,以切实的农业保险产品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成长。(2)改善市场供给质量和效率现阶段,农业保险在供给质量和效率上存在很多不足,主要体现在农业保险产品供给短缺和供给过剩两方面,导致供给质量和效率较低。究其根本原因是农业保险的产品供给不能满足与适应农户不断变化的农业保险需求。为此,解决农业保险供给方面问题的根本出路就是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不断提升农业保险的供给能力,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运用大数据、移动通信、3S技术等手段,降低掌握农业保险需求主体的真实保险需要,开发相应产品,提升农业保险供给质量和效率。(3)鼓励市场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所面临的风险具有多样性特征,使农户面临的农业风险多种多样,这就需要多种类、多层级的农业保险产品来满足农户分散不同风险的需要。而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运用大数据、移动通信、3S技术等产品和技术创新,为解决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问题提供了新的方法。比如,互联网保险可以降低农业保险市场的高交易成本问题,以遥感(RS)、全球定位系统(GPS)和地理信息系统(GIS)等3S技术与农业大数据有机结合,开发出区域适用性较强的特色天气指数保险,能有效降低农业保险市场中因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企业是产品和技术创新的主体,所以,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引导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和技术创新,以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农户差异化的保险需求,通过创新来释放农业保险市场中的有效需求。一方面,提供创新补助。因为创新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效应,保险公司自身进行创新的动力不足,所以政府应当以提供创新补助的形式鼓励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和技术创新;另一方面,促进创新产品的推广。政府应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保费补贴的形式推广的农业保险创新产品,让保险公司有利可图,引导其积极进行农业保险产品和技术的创新。(4)全面加强市场监管130 第6章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构建和选择①完善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因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法律的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将无从谈起。现阶段政府要尽快制定与《农业保险条例》配套的实施细则,使农业保险市场中的经营主体都能明确自身职责,做到合规经营。②加强市场供求主体的监管。一方面政府要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监管,以保护农户利益,规范市场行为,使其不断提高微观经营和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应加强对农户道德风险问题的监管,打击恶意欺诈行为。③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管。地方政府作为农业保险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应当受到监管,而现行的《农业保险条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没有界定和约束地方政府在农业保险市场活动中的权力边界,没有具体条款对地方政府有约束能力,这导致监管“真空”的情况出现。下一步要完善农业保险立法工作,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来限制地方政府的权力。此外,中央政府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对地方政府的监管,落实监管责任。6.4.4重视人才培养农业保险人才是创新活动能否实现的关键,应当加大对农业保险人才的培养力度。一方面,应当积极引导高校保险专业人才投向农业保险领域,从事农业保险工作;另一方面,加强对现有农业保险从业人员的培养,提升专业技能,培养创新思维;最后,对既具有保险专业知识又具有农业相关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应加大培养力度,因为这类人群将是未来农业保险创新活动的主力军。受教育程度不仅仅是影响农业保险需求的有效因素,而且农户所受的教育是影响农业增长的主要因素,尤其是对初始教育进行投资是最有利的(舒尔茨,1963)。为此,政府应当加强监督检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落实情况,确保九年义务教育在农村全覆盖,有条件的农村应积极试点十二年义务教育制度,提高农户的受教育水平。6.4.5强化品牌宣传保险公司应积极利用手机、互联网等新技术手段,加强对创新产品的宣传力度,多维度、多渠道的向农户介绍创新产品知识,通过创新产品引导农户新131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的需求,使农户从主观上认识到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价值。一方面,积极的对农户开展农业保险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增加农业经营主体由其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保险产品的了解程度。经验表明:农户对农业保险产品有较高的了解程度会提升对农业保险的购买意愿;另一方面,农户对农业保险产品认识的提高,有利于激发农户本身对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有助于缓解农业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不足问题。6.4.6健全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完整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农户生产经营面临的农业风险、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面临的风险和农业系统性巨灾风险。其中农户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的风险属于常规风险,是形成农业保险市场的基础,通过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完善可以规避和转移农业风险;保险机构所面临的经营风险是威胁农业保险供给的重要因素,因此,健全再保体系是维系农业保险平稳经营的重要支撑力量;农业的系统性风险问题使农业保险经营面临较大的巨灾风险,尤其是中国自然灾害频发,很容易就造成巨灾损失,一旦发生系统性的巨灾损失,是保险机构和农户不能独立承担的。因此,搭建巨灾风险基金是整个农业保险经营的保障力量。中国政府应在全国范围内健全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农业保险市场,建立农业再保体系和巨灾风险基金。这样一旦发生风险损失,可以保障农业保险经营,降低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的风险,也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农业生产稳定性。对于农业保险市场、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基金,政府应提供财政支持政策,引导多方合作,健全农业风险管理体系。132 结论和展望结论和展望本文立足于中国农业保险发展实际,以吉林省为样本省份展开实践调研,分析中国农业保险经营的现状和问题,比较和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结合中国国情,将顶层设计和基层视野相结合,构建适合现阶段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与运行机制:政府引导下的多层次、经营主体多元化的需求定制型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并给出农业保险实行这一经营模式的具体对策建议。本文主要的研究结论如下:(1)从理论上界定了农业保险属于经营型的准公共产品农业保险产品属于准公共产品的观点已被学界认可,但目前所见资料并未见到更精确的农业保险产品属性研究。本文将陈其林和韩晓婷对准公共物品的分类方法应用到农业保险领域,指出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是非均质性的,不同农户有不同的保险需求。因此,本文认为农业保险是一种经营型的准公共产品。这一农业保险产品属性的清晰界定,为合理界定政府和市场边界奠定理论基础,决定了农业保险在供给上应当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重视供给效率,同时加强政府引导作用。(2)对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基本内容做了系统概括本文在分析现有学者和实践对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研究的基础上,从解决问题的视角对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概念进行了界定。所谓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就是为解决农业保险发展中的问题,在农业保险长期的经营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鲜明特点的比较稳定的一系列经营规则的总和。它体现了农户、保险机构、政府各方的利益制衡和协调关系。并创造性的对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基本内容进行了系统化的概括,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所包含的基本内容主要有:经营目标、供给主体、需求主体和运行机制四个方面,主要回答“为何经营”、“谁在经营”、“为谁经营”和“如何经营”等问题。(3)农业保险功能的重新概括在城市化进程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背景下,农业保险功能正在由初级的风险保障功能向高级的产业引导功能和农村社会治理功能转变。133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4)农业保险市场有效需求不足且市场需求分层化趋势明显通过实地调研和运用回归模型对影响农户农业保险需求的因素进行分析,发现传统农户受教育程度、基层组织推动、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重和农业保险认知等因素对农户的农业保险需求影响显著。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具有较强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规模化经营使其成为农业保险的真正需求者,但现实中农业保险产品无法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需求。(5)农业保险的供给侧亟需改革从农业保险产品保障水平、保障范围、产品结构和供给效率等方面,对中国农业保险的供给端进行研究,发现中国农业保险存在保障水平较低、保障范围过窄、供给效率较低、创新机制缺乏等问题,供给侧亟需改革。(6)需求定制型经营模式是未来方向借鉴国外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本文提出中国现阶段应以“政府引导+市场运行”为理念,构建政府引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而未来农业保险发展应当以“政府引导+市场运行+保险普惠”为理念,构建政府引导下的多层次、经营主体多元化的需求定制型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在论文即将搁笔之际,正值国家十三五规划刚刚出台,要求健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的制度体系,继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并指出农业保险应在加强农村扶贫开发、保障粮食安全、引导农村发展方式转变中担起应有的责任。而“互联网+”行动计划和国家大数据战略的实施,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为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相信在各级政府、保险机构和农户等多方主体的共同努力下,中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及相关制度设计将进一步完善、健全,农业保险的发展空间将更加广阔。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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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致谢时光荏苒,岁月如梭。三年的博士生涯即将远去。回首走过的岁月,心中倍感充实。2013年我有幸再次踏入吉林大学开始学习,在各位老师的教导和支持下,在各位兄弟姐妹的互勉和帮助下,度过了人生中最充实、最具有意义的三年。首先我要衷心感谢“传我以道,授我以渔”的人生导师许梦博教授。自从2008年考入吉林大学攻读硕士以来,我便师从许老师,在攻读硕士和博士的五年中,许老师给予我学业上的悉心指导和教诲,使我在学习研究的道路上受益颇丰。特别是在毕业论文的撰写上,许老师都给予了我很大的帮助和鼓励,无论是在选题、构思、修改和定稿阶段,都倾注了许老师的心血,并给予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和指导,促使我反复修改并最终完成定稿。许老师不仅是我学业上的导师,更是我人生的导师。借此机会,衷心地向许老师表示敬意和感谢!感谢经济学院对我的培养和教育,在博士学习期间,各位老师的谆谆教诲以及所提供的各种学习和研究机会,使我的学术研究受益颇深。尤其感谢参加开题答辩的各位老师:潘石教授、年志远教授、李士梅教授、邵学峰教授、汤吉军教授和齐平教授等,正是这些老师在开题时提出的宝贵意见,对我博士论文的顺利完成提供了很大帮助。值此,向各位老师表示衷心感谢。农业保险的调研与数据搜集是论文得已完成的保证。在此,特别感谢中原农业保险的许天厚主任、中国平安吉林省分公司孙海凤经理、中国人保吉林省分公司的姜森经理,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并对农业保险在实践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层次交流。在此,向各位保险从业人员表达我的敬意。感谢我师门的师弟师妹们,他们在我论文资料的搜集、文字的校对等方面提供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和真诚的帮助,可谓我的良师益友,也正是他们的存在使我在异乡有了家的感觉。另外,在我论文撰写的过程中,得到了艾德洲副研究员和范欣博士的关心与支持。在这里,向两位博士表示诚挚的感谢。147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最后感谢我的父母、弟弟,在攻读博士学位的三年时间里,他们一直在默默的支持我、鼓励我,给予我无微不至的关怀,他们的理解与支持是我完成论文的动力。感谢我的妻子陈楠楠女士,结婚以来,我在学习中全身投入,她担起所有家务,给予我无限的信任、支持、自由和幸福,我在这里表达最诚挚的谢意!光阴似箭,三年的博士生涯即将结束,我深知未来的路还很长。“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将铭记帮助过我的恩师、朋友和亲人的教诲与鼓励,在人生的道路上不懈奋斗。李新光2016年3月于吉林大学南区文苑七舍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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