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的司法判断与法理研究-中国商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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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的司法判断与法理研究*万方内容提要《合同法》第174条并未明确对其他有偿合同所参照的买卖合同有关规定的范围,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股权转让合同是否能直接参照买卖合同相关规定都存在争议。通过对第67号指导案例以及同类股权转让案件的分析,可以总结出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首先,作为特殊标的物,股权的移转和交付方式决定了其转让合同不应当适用《合同法》第167条规定的分期付款解除权;其次,在适用其他法定解除权时,应当从商事交易的特殊性角度出发,从严把握解除权的适用条件。由于商法与民法体系之间的价

2、值取向各有侧重,商法更偏重效率价值以及外观主义而民法更偏重追求当事人间的公平正义,导致了同一行为的内外部价值评价出现矛盾,因此,从行为本身的属性来判断异类规则的适用性和适用程度是更为合理的解决方式。关键词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分期付款商事合同一、案件概述(一)基本案情2013年4月3日,原告汤某与被告周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约定:周某将其所持有的青岛变压器集团成都双星电器有限公司6.35%的股权转让给汤某,转让价款710万元,并分为四期于一年内付清。其中,于2013年4月

3、3日支付150万元,2013年8月2日付150万元,2013年12月2日付200万元,2014年4月2日付210万元。双方在协议中特别约定:“该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永不反悔。”汤某依约于签约日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150万元。后因汤某逾期未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周某于2013年10月11日以公证方式向汤某送达了《关于解除协议的通知》,以汤某根本违约为由解除合同。次日,汤某即以转账方式向周某支付第二期150万元转让款。汤某遂于2013年10月12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周某发出的解除协议通知

4、无效,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全部诉讼及保全费*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256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的司法判断与法理研究用。2013年10月24日,周某又向汤某发出《通知函》,告知汤某原股权转让协议已经解除,同日退还汤某已支付的300万元股权转让款。2013年11月7日,成都市蒲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了该股权变更事宜,并将相关股权变更登记至汤某名下。汤某之后依约按时向周某支付了剩余两期股权转让款。(二)法院判决2014年4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周某有权解除股权转

5、让合同,并驳回汤某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的主要理由在于,汤某未依约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迟延时间长达两个月,可认定构成根本违约。同时,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周某对汤某进行了催告,周某有权依照《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行使解除权。此外,由于《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约定的款项系分期支付,参照《合同法》第167条,汤某未支付的到期款项150万元已经超过全部价款710万元的1/5,周某有权解除合同。①汤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主要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逾期支付第二笔转让款构成根本违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同时适用《合同法

6、》第167条关于分期付款的规定为法律适用错误。此外,汤某主张,诉争股权已过户到汤某名下,且汤某愿意支付股权转让款,基于维护秩序与促进交易的考虑,不宜判决解除合同。在二审过程中,汤某提交了新证据,证明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时,周某未按照工商局要求到场配合办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不具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关于标的物先行交付的基本特征,故本案《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第167条关于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规定。同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周某已经尽到合理催告义务,不符合我

7、国《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的催告解除情形,周某无权解除合同。据此,二审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判决,撤销原判决并确认周某解除《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的行为无效。同时,汤某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之内向周某支付全额71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②周某后以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二审法院关于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167条的意见,主要理由是:第一,分期付款买卖一般适用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其典型特征在于标的物交付与价款实现在时间上的分离,而本案买卖的标的物是股

8、权,双方约定的第二笔价款支付时间在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之前,从而使得周某买受的股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二,即使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股权价值仍然存在于目标公司,周某不存在价款收回的风险。第三,股权转让合同上载明“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永不反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周某即使依据《合同法》第167条的规定,也应当首先选择要求汤某支付全部价款,而不是解除合同。第四,案涉股权已经过户给了汤某,且汤某愿意支付价款,周某的合同目的能①参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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