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房函〔2006〕号-深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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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规土函〔2016〕1978号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20160017号提案汇办意见的函市财政委:《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商请提出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20160017号提案汇办意见的函》(深财资函〔2016〕1575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委意见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单位需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必要的材料,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解决部分历史遗留的建设项目完善规划手续的问题,对于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有效土地证明文件、具备明确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如因历史原因未经规划批准先行建设完成,可向我委

2、申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提供现状测绘报告(要求现状测绘面积不超过土地合同约定面积)。-3-二、认定财产无主并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有关组织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三、我委一向重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先后提请市政府出台了《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深府〔2004〕193号)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等规范性文件,用于指导用地、房屋资料不全或者缺失,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等各类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

3、题的处理。四、根据市委、市政府“拓展空间保障发展”十大专项行动部署,我委已制订《深圳市地籍调查和土地总登记工作方案》,正积极组织推进全市地籍调查和土地总登记工作,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的用地已被列为重点突破对象。同时,我委也将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出台机关事业单位用地的确权登记政策。此函。市规划国土委2016年6月14日(联系人:李为,联系电话:8394917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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