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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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一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依法、规范、及时地开展财产保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结合本市法院财产保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诉讼后执行前财产保全和非诉财产保全。 二 财产保全的申请、审查和裁定第三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或者仲裁裁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当事人申请或者仲裁机构提交当事人申请的,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四条 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在申请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提出申请的,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五条 根据申请人在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时或者在案件受理后作出裁定前的申请,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六条 国家监察、审计、证券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1、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使国家财产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2、双方当事人互相推诿,致争议标的物无人管理,有毁损、灭失可能的;3、其他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要的。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是

3、本案当事人;2、请求保全的财产是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是被申请人的财产;3、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金额以诉讼或者裁决请求的金额为限;4、请求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判决或者裁决的顺利执行或者是为了避免财产的损失。第九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财产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第十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2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情况紧急,来不及准备相应的起诉材料的;3、请求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其合法财产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第十一

4、条 收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的金额并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第十二条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请求保全的具体事项、金额和措施;3、事实和理由;4、财产的证据或线索。第十三条 仲裁机构提请的财产保全,应当提交当事人的申请。监察、审计、证券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提请的财产保全,应当附行政机关的《立案审批表》和《提请保全

5、书》。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提请保全书》的内容参照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第十四条 对于非诉财产保全(行政机关提请的除外)的申请,参照本规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第十五条 提供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应当明确、具体。申请时已经存在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应当一次提供完毕,非申请人主观原因致无法提供的除外。财产证据或线索为银行存款、存单的,应当提供具体银行名称、账号和银行的确切地址。财产证据或线索为股票的,应当提供具体的股东账号、资金账号以及证券公司的确切地址。财产证据或线索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应当提供有关登记机关最近一周内出具的登记资料,资料除了包含所有权人、权证号码

6、、品牌、型号等基本信息外,还应当包含有无抵押权人和司法限制等信息。第十六条 审查保全申请,接受保全申请的法官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清楚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的条件。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12第十七条 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由立案庭裁定;诉讼财产保全、诉讼后执行前财产保全,由审理该案件的审判庭裁定。财产保全的执行措施由执行局实施。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由行政庭裁定并执行,必要时由执行局协助执行。第十九条 诉前财产保全和非诉财产保全案件,编保全字号;诉讼财产保全和诉讼后执行前财产保全案件沿用原审案号。上述裁定移送执行局实施后,由执行局另立保执字号。第二

7、十条 中央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行政机关提请的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或者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其余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提请的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或者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二十一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二十二条 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的,一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或者依照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审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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