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共同体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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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页眉.法律职业共同体小编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以下是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供大家参考!范文(一)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加快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步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全党、全社会形成共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一系列重要讲话为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方向。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不可忽视的问题,应当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主体和重要力量,对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肩负特殊的历史使命。法

2、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本身就应当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从现实来看,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还不尽如人意,相关制度不完善,共同的理念没有确立,相互缺少尊重和理解,更没有形成职业共同体的文化,实践中产生了不少冲突和矛盾,没有形成推进法治建设的合力,影响法律职业共同体作用的发挥,也影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权威和地位。可以说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任重道远。  司法为民的好法官、敢于担当的好干部上海高院副院长周碧华的去世在法律界引起很大反响,引发了法律界和社会对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深入思考。宣传周碧华的事迹对当下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

3、建设是一个有力的契机。页脚..页眉.  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应当从每一个法律人做起、从现在做起,要以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为己任,形成良好的职业关系,共同形成推动司法公正的正能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多次强调要尊重和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近年还从律师中公开遴选高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不仅强调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而且还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实现了干部的交流。最高人民检察院刚刚下发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也一直在起草论证中。最高人民法院还在涉诉信访和死刑复核工作中重视发挥律师的作用。法

4、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将迎来发展的春天。范文(二)  法律职业共同体目前面对着怎样的困难?假如法治的建设离不开法共体的话,那么在中国的社会中,在建设法共体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了哪些困难,在此我想简单地分析一下这些困难。页脚..页眉.  第一个困难仍然是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对法治的某种疏离,也就是说我们的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方面对我们现在所追求的司法独立、法共体等重要的目标还存在着敌视或者不大喜欢的感觉。我想我们不应该忘记中国还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建设的市场经济也还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我们如果不忘记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他

5、们的社会主义学说的话,不忘记毛泽东时代我们的社会主义实践的话,我们会知道建设法治对于从前的那种社会主义是一种非常另类的、非常有排斥感的东西。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学说,法治本身并没有自身独立存在的价值,法律并没有自己独立的历史,它的历史是以经济的历史为依归的,我们也好、苏联也好、我们的邻国北朝鲜(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也好,实际上还是一种社会主义的实践,这种社会主义实践对法律职业的敌视是根深蒂固的。落实到我们今天的政治体制,我们在一个宏大的层面上,比如说宪法层面上,在党的每次会议的报告中,我们发现社会主义的学说还是一

6、个非常重要的旗号,我们任何一个政策的提出都需要从一种传统的理论资源中去寻找到一种支持我们的理论武器,但法共体这样的概念在马克思主义的传统学说、在毛泽东思想、甚至在邓小平理论中都很难找到正面的支持资源。这是我们现在不能忽略的大问题,因为在中国要获得一种主张、一种路线政策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就必须从符合社会主义的角度加以解释。  第二个困难是我们运动治国的传统对法律职业建构的负面影响。我们现在是以运动的方式来推进法治建设,依法治国进入宪法并不意味着法律职业或者法共体所追求的那些东西——尤其是上午葛洪义教授所提的更加谦逊

7、、理性的语言来表达、实现一种交涉、沟通,一种理性对社会的治理,这仍然还是差距很远。在昨天的《南方周末》上我发表了一小篇文章,对于昆明市检察院的改革进行欢呼,昆明市检察院做出一个决策,以后在法律文书中不准再提“狗急跳墙”、“狼狈为奸”、“窜到什么地方”这是对人格的不尊重,我昨天的那篇文章非常赞赏昆明市检察系统这样的改革措施,因为我知道要实现葛洪义教授所主张的那种用理性的方式而非情感的方式、用法治的方式而非运动的方式来解决社会的矛盾,现在还有很大的距离。涉及到一些重大或者敏感事项,我们看不到法治的逻辑,而且我们听不

8、到来自法学界的、来自法律界的不同的声音,我们太喜欢也特别容易适应那种一边倒的舆论格局。这意味着中国的法律职业还没有成熟到一种可以在这个社会中发出真正理性的声音的程度,也意味着中国社会整体的观念形态环境还没有变化到容纳法治和法共体的程度。  第三个是我上午对黄文艺教授文章提出一点回应的时候谈到的,在我们中国社会要建立法共体一个很大的障碍是我们的法律职业基本上是外来的后发的,不是中国传统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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