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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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投保单、批注、批单以及其他有关凭证共同构成。第二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第二条凡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开发商或建筑施工企业,就其开发或施工的建设工程(工程报价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引起本条所列的质量事故,本公司负责赔偿约定的维修费用以及本公司书面认可的诉讼和咨询费用,但总

2、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条款所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一)建筑物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整体或局部倾斜;(二)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三)结构、构件承载能力不满足设计规范的要求或变形超过设计规范的允许值;(四)主体结构产生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五)屋面、外墙面、厕浴卫生间、厨房发生渗漏水;(六)供热和供冷系统不能正常工作;(七)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八)装饰缺陷。第五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事故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第四章保险期间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第六条本合同保险

3、责任第四条中第一、二、三、四项所述质量事故的保险期间为九年,第五项所述质量事故的保险期间为四年,第六、七、八项所述质量事故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保险期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一年以后起算。第五章责任免除第七条在下述任一情况下,保险标的产生的维修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地震、台风、暴风、龙卷风、飓风、雪灾、冰雹、冰凌、泥石流、海啸、地面突然塌陷、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超过建筑物设计规范限定的自然灾害;(二)战争、武装冲突、暴动、抢劫及恐怖活动、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三)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或丧失修理价值;(四)对于保

4、险标的的任何结构性改变、修理和增加(得到本公司的书面认可,保险单作了批注,并调整了保险费用的除外);(五)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不适当的装修和装饰,非正常使用,荷载超过设计规定值,或改变建筑物的建筑用途;(六)保险标的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发生过维修,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同一原因在同一部位又发生维修的;(七)附近工程施工、抽取地下水或任何第三者的行为引起的保险标的受损;(八)使用者的使用不当所致;(九)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十)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十一)由工程质量检查机构在竣工检查评估报告上所指出的,但未及时纠

5、正的工程质量问题(得到保险人书面认可的除外);(十二)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三)由于白蚁等虫害造成的质量事故(施工企业在施工时已经采取了符合国家要求措施的除外);(十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第八条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也不负赔偿责任:2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一)竣工验收报告签发时,室内没有的装饰、装修以及其他财产的损失;(二)地面以下建筑、设备的渗漏水事故;(三)在保险责任开始以前就已经发生的质量事故,包括已发生索赔和未发生索赔两种情况;(四)任何间接损失。第六章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第九条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6、本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为工程报价(工程报价以竣工验收报告上的金额为准),分项免赔额的设定如下:(一)本合同第四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保险责任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绝对免赔率为20%,两者以高者为准;(二)本合同第四条第四项所述保险责任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绝对免赔率为15%,两者以高者为准;(三)本合同第四条第五项所述保险责任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绝对免赔率为15%,两者以高者为准;(四)本合同第四条第六、七、八项所述保险责任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绝对免赔率为15%,两者以高者为准;第十条

7、本保险的保险费率按照投保人的资质有所不同(详见费率规章)。第七章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一)严格遵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在竣工验收结束一个月内向本公司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三)采取所有合理的防范措施,避免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第十二条投保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第十三条在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必须如实、完整地提供竣工验收一年内维修情况(包括重复维修、多次维修)的书面报告。第十

8、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的风险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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