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协助做好《广元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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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协助做好《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辖县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网上公示工作的函各县区人民政府:为推进我市散装水泥的发展,进一步加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依据《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代市人民政府起草了《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辖县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需在各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天,请积极协助配合。征求的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电话、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广元市城

2、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提出。联系人:李伟联系电话:0839-3264124通讯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612号,邮编628017电子邮箱:419379887@qq.com附件:《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辖县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2018年7月20日-1-附件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辖县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对散装水泥的管理,坚持绿色发展,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广元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

3、从2018年月日起,禁止在市辖县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市辖县区范围是指苍溪县、旺苍县、剑阁县、青川县、利州区、昭化区、朝天区及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详细区域见附件。二、在市辖县区范围内的下列建设工程,严格禁止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设置移动搅拌站:(一)房屋建筑工程;(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三)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工程。三、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

4、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将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2-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四、属于本通告第二条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任一情形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属于本通告第二条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任一情形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现场搅拌砂浆。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需到广元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进行备案,项目临时搅拌站仅限该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混凝

5、土、砂浆,不能外销,并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五、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

6、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3-发展应用工作。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登记备案。预拌砂浆的生产和应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规程。新建、改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应当按照无粉尘污染、低噪音生产、废弃物零排放的绿色环保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我市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

7、制构件专用车辆确需在交通管理限制路段通行、停靠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通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装载水泥、混凝土和砂浆,应当符合核定载重量进行标准装载,严禁超载、超限、超速,防止抛洒滴漏,保持车辆清洁。七、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项目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监督管理制度,查处违法行为。八、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使-4-用

8、企业进行信用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和发生质量事故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九、违反本通告第二条规定,违法使用袋装水泥、违法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违法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依据《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罚。违反本通告第三条规定,依据《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本通告从发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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