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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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文件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安县财政局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县民政局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县管理处安规建住发〔2014〕68号关于印发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为有效整合住房保障资源,提高政府资金和房源使用效率,促进租赁型保障住房专业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10—《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2、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通知》(川建保发〔2014〕75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县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补结合的原则。采用实物配租即由政府、相关机构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租金。对于符合条件的低保、特困职工、低收入家庭,政府也可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补贴额度按照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和每

3、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由政府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动态调整。第三条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是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及管理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统计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处、镇乡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10—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科学编制建设规划。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

4、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鼓励工业园区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集体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第五条县发改局应当会同住建、国土等有关部门,根据我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经政府批准后,下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计划。县国土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编制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在全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第六条并轨后新建成套型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对于工业园区和企业为解决引进的中、高级人才的住房需求,可适当建设一定比例90平方米以内的公寓。第七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同步规划建设和交付

5、使用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户型设计、美化绿化住区环境,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招投标。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由政府出资筹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公开招投标,涉及到政府采购的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第三章房源筹集及政策支持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10—积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闲置的厂房、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及空闲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可改建或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廉

6、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设,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第十条县人民政府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资金来源为:中央、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土地纯收益计提保障性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公租房租金收入,中央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结余部分和信贷资金等。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自筹解决,政府给予

7、一定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和运营的税收减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投资者权益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为县住建局或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国有资产代管单位。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须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第四章申请和核准第十三条—10—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下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

8、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等住房困难群体供应。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或家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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