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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交通部铁路改建工程局暂行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1-28【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交通部铁路改建工程局暂行组织规程 第1条 交通部为办理铁路改建工程,特设铁路改建工程局(以下简称本局),其组织依本规程之规定. 第2条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铁路改建工程之综合规划财源筹措方案及财务计划之拟订等事项. 二铁路改建工程之地面与地下空间之利用与规划、工程检核、工程材料之采购管理及检验、购地暨公共设施、房屋、用地取得等事项. 三铁路改建工程之工程结构、测量、轨道、
2、设计、审核、施工监工及品质管制等事项. 四铁路改建工程之电车线、号志、电讯、电力干扰、机务机械、通风、照明等设备之规划、设计、审核、施工监工及品质管制等事项. 五铁路改建工程之发包、签订合约、计算工程付款及竣工结算等事项. 六铁路改建工程之道路管制、封锁、改道、运转、运输等之规划与协调;铁路行车运输设备、运转、调度、营业之规划、协调及制订规范程 序等事项. 第3条 本局设四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4条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档案、庶务、出纳、印信、公共关系、法律事务、工
3、友管理、车辆管理、医疗及不属其他各组室等事项. 第5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局长三人,襄理局务. 第6条 本局置总工程司、主任秘书、组长、副总工程司、主任、副组长、秘书、科长、工程司、组员、技术员、绘图员、书记. 第7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书记,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组员、书记,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9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组员、书记,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10条 本规程
4、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称,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 │交通部铁路改建工程局编制表(核定本)│ ├─────┬─────┬───┬──────────────┤ │职称│官等│员额│备考│ ├─────┼─────┼───┼──────────────┤ │局长│简派│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 ││││,暂以简派第十三职等办理.│ ├─────┼
5、─────┼───┼──────────────┤ │副局长│简派│一│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 │││(二)│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 ││││未规定前,暂以简派第十三│ ││││职等办理.│ ││││二内二人由其他相关机关人员│ ││││兼任.│ ├─────┼─────┼───┼──────────────┤ │总工程司│简派│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 ││││,暂以简派第十职等至第十二职│ ││││等办理.│
6、 ├─────┼─────┼───┼──────────────┤ │主任秘书│简派│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 ││││,暂以简派第十一职等办理.│ ├─────┼─────┼───┼──────────────┤ │组长│简派│四│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 ││││,暂以简派第十一职等办理.│ ├─────┼─────┼───┼──────────────┤ │副总工程司│简派│二│本职称之职
7、等,在“甲、中央机│ ││││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 ││││,暂以简派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 ││││等办理.│ ├─────┼─────┼───┼──────────────┤ │副组长│简派│四│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 ││││,暂以简派第十职等办理.│ ├─────┼─────┼───┼──────────────┤ │主任│荐派至简派│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 ││
8、││,暂以荐派第九职等至简派第十│ ││││职等.│ ├─────┼─────┼───┼──────────────┤ │科长│荐派│一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