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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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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交通部高雄港务局暂行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1-10【正 文】交通部高雄港务局暂行组织规程 第1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交通部高雄港务局(以下简称本局)设各组、室、所,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港务组:设港湾、系船、号志三课及船舶管理所。并在号志课下设第一、第二信号台,船舶管理所下设第一、第二股,分别掌理港湾设施、船舶指泊工作船之调派、维修及信号指挥等事项。 二航政组:设技术、监理、海事三课,分别掌理船舶检丈、监理及海事评议事项。
2、 三业务组:设企划、营运、管理三课,分别掌理港埠业务规划、营运、管理等事项。 四工务组:设规划、设计、工事三课及测量队,分别掌理土木工程之测量、规划、设计、工程进度及品质考核、代办工程及所有工程之发包等事项。 五机务组:设机具、船机二课及配件库,分别掌理车、船、机具及电气工程之规划、设计、维修、保养、督导考核与配件之管理等事项。 六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室:设第一、第二课,分别掌理统筹规划、督导及推行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事项。 七环境保护所:设第一、第二课及清洁队,分别掌理环境保护、防治公害、环保考核及港区、水面清洁维护事项。 八资
3、讯室:设程式设计、电脑作业、资料管制三课,分别掌理资讯业务系统分析、设计、程式撰写、电脑操作管理及资料登记、输出入资料之核对等事项。 九秘书室:设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课,分别掌理机密,机要文书撰拟,研究发展、管制考核、公共关系、新开发布及动员等事项。 一○财产室:设第一、第二课、分别掌理房地产、财产管理等事项。【法规名称】 交通部高雄港务局暂行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1-10【正 文】交通部高雄港务局暂行组织规程 第1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4、 交通部高雄港务局(以下简称本局)设各组、室、所,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港务组:设港湾、系船、号志三课及船舶管理所。并在号志课下设第一、第二信号台,船舶管理所下设第一、第二股,分别掌理港湾设施、船舶指泊工作船之调派、维修及信号指挥等事项。 二航政组:设技术、监理、海事三课,分别掌理船舶检丈、监理及海事评议事项。 三业务组:设企划、营运、管理三课,分别掌理港埠业务规划、营运、管理等事项。 四工务组:设规划、设计、工事三课及测量队,分别掌理土木工程之测量、规划、设计、工程进度及品质考核、代办工程及所有工程之发包等事项。 五机务组:
5、设机具、船机二课及配件库,分别掌理车、船、机具及电气工程之规划、设计、维修、保养、督导考核与配件之管理等事项。 六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室:设第一、第二课,分别掌理统筹规划、督导及推行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事项。 七环境保护所:设第一、第二课及清洁队,分别掌理环境保护、防治公害、环保考核及港区、水面清洁维护事项。 八资讯室:设程式设计、电脑作业、资料管制三课,分别掌理资讯业务系统分析、设计、程式撰写、电脑操作管理及资料登记、输出入资料之核对等事项。 九秘书室:设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课,分别掌理机密,机要文书撰拟,研究发展、管制考核、公共关系、新
6、开发布及动员等事项。 一○财产室:设第一、第二课、分别掌理房地产、财产管理等事项。 一一总务室:设文书、庶务、出纳、材料、通讯五课及诊疗所,分别掌理文书、印信、庶务、出纳、材料采购管理、通讯、员工及眷属保健等事项。 第3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承交通部部长之命,综理局务;副局长一人,高商理局务。 第4条 本局置港务长一人,承局长、副局长之命,综理港埠营运业务;副港务长一人,襄助之。 第5条 本局置总工程司一人,承局长、副局长之命,综理港埠工程业务;副总工程司一人,襄助之。 第6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专
7、门委员四人、组长五人(内港务、工务、机务、航政四组长由高级技术人员兼任)、主任五人(内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室主任一人由高员级以上人员兼任)、所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由高级分析师兼任),课长三十二人(内工务组属下三课,机务组属下机具、船机课课长均由各级工程司兼任、航政组属下技术、海事两课长由技正兼任、资讯室课长三人兼任、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室课长二人兼任),秘书二人、专员三人、视察二人、正工程司二十一人、副工程司十四人、技正八人、高级分析师一人,并置诊疗所主任、船舶管理所主任、配件库主任、股长(兼任)、信号台台长、测量队队长(由各级工程技术人员兼任)、帮工程司、工务员
8、、技士、清洁队队长、课员、材料管理员、巡察员、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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