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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交通部公路局各区监理所暂行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5-29【正 文】交通部公路局各区监理所暂行组织规程 第1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及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简称公路局)暂行组织规程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公路局各区监理所(以下简称各监理所)设各课、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第一课:车辆检验、发照登记及审核管理事项. 二第二课:汽车驾驶人执照及技工执照考验、核发、审核及驾训班管理事项. 三第三课:公民营汽车运输业督导管理事
2、项. 四第四课:规费及代办业务事项. 五第五课:自用车辆违规裁罚事项. 六第六课:营运车辆及机车违规裁罚,各类汽车违规申诉及路边稽查等事项. 七资讯课:监理业务电脑化资料处理、电脑设施操作及维护事项. 八总务室:文书、出纳及庶务事项. 第3条 各监理所各置所长一人,承公路局局长之命,综理所务;副所长二人(内一人应以相当技术人员充任),襄理所务. 第4条 各监理所各置课长七人(内第一课课长由帮工程司以上人员兼任)、总务室主任一人、副工程司二人、帮工程司、视察、稽查、工务员、课员、助理工务
3、员、办事员、书记、业务士、技术士各若干人,其人数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法规名称】 交通部公路局各区监理所暂行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5-29【正 文】交通部公路局各区监理所暂行组织规程 第1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及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简称公路局)暂行组织规程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公路局各区监理所(以下简称各监理所)设各课、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第一课:车辆检验、发照登记及审核管理事项. 二第二课:汽车驾驶人执照及技工执照考验、核发
4、、审核及驾训班管理事项. 三第三课:公民营汽车运输业督导管理事项. 四第四课:规费及代办业务事项. 五第五课:自用车辆违规裁罚事项. 六第六课:营运车辆及机车违规裁罚,各类汽车违规申诉及路边稽查等事项. 七资讯课:监理业务电脑化资料处理、电脑设施操作及维护事项. 八总务室:文书、出纳及庶务事项. 第3条 各监理所各置所长一人,承公路局局长之命,综理所务;副所长二人(内一人应以相当技术人员充任),襄理所务. 第4条 各监理所各置课长七人(内第一课课长由帮工程司以上人员兼任)、总务室
5、主任一人、副工程司二人、帮工程司、视察、稽查、工务员、课员、助理工务员、办事员、书记、业务士、技术士各若干人,其人数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5条 各监理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并置课员、助理员各若干人,其人数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6条 各监理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并置课员、办事员各若干人,其人数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7条 各监理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并置课员、助理员各若干人,其人数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8条
6、 各监理所为应辖区业务需要,得分设下列各监理站: 一台北区监理所:设基隆、宜兰、花莲、板桥四个监理站. 二新竹区监理所:设桃园、新竹市、苗栗三个监理站. 三台中区监理所:设台中市、彰化、南投、丰原四个监理站. 四嘉义区监理所:设台南、云林、麻豆三个监理站. 五高雄区监理所:设屏东、台东、澎湖、旗山四个监理站. 前项各监理站置站长、副站长各一人,并得视业务需要设三股至五股,股置股长一人(由课员、工务员以上人员兼任).各监理站得视业务需要设置监理分站,各置分站长一人(由课员、工务员以上人员兼任),其余所需人员
7、均就各监理所人员匀用. 第9条 各监理所为办理公路汽车检验,得另设汽车检验站,置站长一人(由帮工程司以上人员兼任). 第10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办理. 第11条 各监理所为业务需要,得设行车管制站,其组织另定之. 第12条 各监理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各监理所订定,报公路局备查. 第13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区监理所暂行编制表│
8、 ├───────┬───┬──────────┤ │职称│员额│备考│ ├───────┼───┼──────────┤ │所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