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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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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
2、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刻苦,积极上进,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5、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无不良嗜好;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内。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申请资格:1、在助学金评定过程中无理取闹或弄虚作假者;2、有在校外
3、租房居住经历者;3、沉迷网络,经常到网吧通宵达旦者;4、不勤奋学习,不思进取者;5、不讲公德,影响学校社会声誉的;6、铺张浪费,生活不俭朴者;7、恶意拖欠学校学费及其他费用者。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七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第八条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武汉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
4、由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大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当年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学院国家助学金名额,并通报相关事宜。第十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相关通知事宜,结合前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组织评审。根据学生个人申请,班级推荐,综合测评,民主评议,经学院初审公示后提出获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
5、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将评审结果上报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分两次下拨,下拨到学校财务后,大学生资助中心造表分两次将其发放到获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上。第十三条 资金发放后,各学院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引导,鼓励受助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监督、指导受助学生正确使用奖助学金。第十四条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不得分摊、截留。第
6、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武汉科技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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