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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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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科技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湖北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全面实施公务卡制度的通知》(鄂财库发〔2012〕16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免收年费。第三条公务卡以我校工作人员个人名义申请开立,工作人员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的清偿等法律责任。第四条我校工作人员公务卡的发卡行是我校办理
2、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即中国银行建一支行。第五条为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监控和管理,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统一使用专用BIN号为“628”字头的银联标准公务卡。我校为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办理的中行公务卡采用全省统一格式、统一标记形式进行发放,由发卡行按统一规定制卡。第二章公务卡的使用管理第六条我校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每人可申领一张公务卡。公务卡申领程序为: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核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送交财务处;财务处对申请人资料进行确认,送交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发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处确认核实
3、,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传输到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银联湖北分公司,并录入本行公务卡支持系统。第七条公务卡实行实名制。持有公务卡的我校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应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新增的需办理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办理申领手续。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务,停止公务卡使用。公务卡日常对账由持卡人自行负责。如公务卡遗失,持卡人应尽快拨打中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66-95566挂失,或到中行办理书面挂失。办
4、妥挂失手续后,可持本人身份证件提出补发新卡申请。挂失后补办的新卡和原卡卡号不同,持卡人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更新后的公务卡卡号。第八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定为每张公务卡透支额度上限为5万元。第九条因工作需要,持卡人需调增信用额度的,须由持卡人向本部门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批后,交由财务处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由财务处交由发卡行进行调整。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第十条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我校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第十一条公务卡支付的主要范围包括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会议费、租赁费、公务接待费等
5、(具体见附件:《湖北省省本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对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单次消费额度在500元以上的公务事务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第十二条我校工作人员在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务必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POS小票)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授信额度。发卡行按照有关规定对持卡人临时申请予以审批。第十四条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支付行为,财务处将不予报销相关费用。第四章公务卡报销
6、程序第十五条财务处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对我校工作人员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第十六条我校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即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最长可达56天),及时到财务处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等相关费用,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第十七条报销人申请办理公务卡结算资金的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财务要求整理好各类报销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等,财务人员根据各类经费使用规定和开支范围审核报销凭据。
7、第十八条各类报销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等经财务人员审核通过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通过国库零余额账户将报销资金转到公务卡,完成报销。涉及到差旅费补贴等需现金支付的部分可以通过国库零余额账户转入个人工资卡。第十九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学校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部门相关人员向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或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书面信息,并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大学借款单》,经所在单位、部门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先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回学校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第二十条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
8、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向财务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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