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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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

2、件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态度端正,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优秀;5、积极进取,以身作则,能起模范带头作用;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内。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奖资格: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2、有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历者;3、沉迷网络,经常到网吧通宵达旦者

3、;4、不讲公德,严重影响学校声誉者;5、铺张浪费,生活不俭朴者;6、恶意拖欠学校学费及其他费用者。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十一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第十二条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武汉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第十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大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当年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下达

4、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议分配名额,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并通报相关事宜。第十四条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相关通知事宜,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经学生申请,班级推荐,民主评议,学院初审公示,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将评审结果上报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

5、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十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下拨到学校财务后,大学生资助中心造表一次性将其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上。第十七条资金发放后,各学院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引导,鼓励受助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监督、指导受助学生正确使用奖助学金。第十八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分摊、截留。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武汉科技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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