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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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字[2007]7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在籍高职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我院学年应评学生总人数以及办学层次、办学质量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

2、金资助名额时,对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系部予以适当倾斜。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面为在校生的3%,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是:第一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第二章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第三章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测评排名班级前三分之一;第四章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挂科现象,平均学分绩点达到院教务科技处有关规定。第一章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属学院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

3、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与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第七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第八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部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有关材料审定后,提出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院领

4、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自治区教育厅。第九条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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