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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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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消费投诉典型案例(南昌市消保委)案例一美容纹眉致感染协调解决获赔偿【案情简介】2018年6月九江市胡女士来电称:她在家中电视看到南昌市青山湖区某美容医院在省级媒体做电视广告宣传,预付2000元办卡,便可享受5000元医院的美容服务,此卡不记名,可转亲朋好友使用。胡女士认为这是一家大型美容医院,而且美容医院医疗美容资质齐全。于是购买了2000元服务卡之后做过几次美容服务,觉得非常满意。随后该院工作人员又推荐预付588元,可参加2500元的纹眉、洗眉服务。不幸的是胡女士在第一次纹眉、洗眉过程中,感觉手术做的非常的疼痛,并当场质疑美容师技术有问题,
2、美容师告知这是正常的反应,并坚持做完。当晚两眉出现红肿和水泡,胡女士随后电话咨询美容医院,但美容医院坚持说没事。随后出现溃烂流水,胡女士即前往九江市医院进行诊疗,医院确诊为轻度烧伤至感染,并出具诊断报告。治疗花费共计453元。治疗结束后,双眉出现轻微疤痕。胡女士找到南昌该美容院要求停止服务并赔偿1200元。美容院认为胡女士没有听从美容医院的美容师术后告诫事项,是自己护理不当造成的,而且这个服务卡是不退不换的。胡女士也做过了其他相关的美容服务,卡里余额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同意退费和赔偿。双方协商不一致。【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胡女士投诉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开
3、展调查得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经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就相关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解读。按照《消法》和《预付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最终在工作人员的协调下,双方互相理解,换位思考,胡女士最终获得赔偿,事情圆满解决。【案情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这一条是对消费者获得赔偿权的规定,在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时,有权依据此条向负有责任的经营者要求损害赔偿。依照《预付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单张记名卡限额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1000元
4、,单张虚拟卡限额1000元”。本案中美容医院明显违反了,不记名卡限额为1000元的规定,同时美容医院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导致消费者人身受到损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本案纠纷原因清晰、责任明确,问题分歧是双方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导致的。案例二虚假宣传夸功效多次调解方退款【案情简介】 消费者洪大爷称:我今年76岁,身患糖尿病多年。2018年11月初,他在收到一份“倡导健康生活进家庭活动”的宣传单之后
5、,便来到南昌某场所听取自称为“北京王教授”的免费健康讲座。事后,主办方让他填了一张个人信息表。随后,洪大爷被郭先生带往“中医中药健康促进工程南昌工作部”检查身体。所谓的“专家”在了解洪大爷的病状后,称服用灵芝液口服液可以治愈。深信不疑的洪大爷便花费6880元购买了两箱“灵芝液口服液”。回到家后,洪大爷的儿子洪先生知道后,询问了相关缘由。听完整个“购药”过程后,洪先生认定父亲是上当受骗了,遂向消保委投诉。【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向洪大爷了解相关情况。在洪大爷提供的宣传资料上发现是这样描述:该“灵芝液口服液”一清、二通、三平衡,对高血
6、脂、高血粘、高血压、冠心病、脑中风等多种慢性疾病有立体防护、同步调理、同步治疗标本兼治的效果,有效率达92%。在该口服液的外包装工作人员发现标注为保健食品。随后即告知负责人,保健食品不是药品,没有临床治疗作用,不能代替药品,更不能宣称有药品功效。工作人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积极做好调解工作。最终,经过多次调解,商家同意退还洪大爷全款。【案例评析】保健食品顾名思义,就是有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保健食品不是药品,没有临床治疗作用,不能代替药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的相关规定,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本案中,商家把保健食品当作药品,宣称有治疗功效,误导洪大爷购买,因为保健食品并不能治疗疾病,更不能宣称有药品功效。案例三消费维权无小事热情服务获满意【案情简介】消费者范先生称:2018年12月22日在南昌市某百货超市内购买了两盒智利进口蓝莓(净含量125
8、g;单价23.8元),其中一盒无中文标签,另一盒有中文标签但是没有包装日期,消费者范先生表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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