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体系下超短刑期罪犯问题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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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页眉新刑法体系下“超短刑期罪犯”问题研究{摘要}:继去年刑八修正案之后,2012年3月,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已通过了人大审议,并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刑诉法修订案之后,对监狱系统而言,继“限制减刑犯”之后,新的一类的罪犯群体——“超短刑期罪犯”(本文指刑期3个月至1年现于公安看守所服刑的罪犯)也将投押于监狱服刑。本文在此缓冲期间内,结合对杭州市“超短刑期罪犯”的总体情况及某区看守所的相关调研,对“超短刑期罪犯”问题的法理由来、定义、特征与管理模式等相关方面展开实证研究,力争为

2、新刑法体系下“超短刑期罪犯”问题的厘清,作出贡献。{关键词}:新刑法体系;超短刑期罪犯;问题研究一、“超短刑期罪犯”问题的由来(一)、旧有刑法体系下的刑罚执行机关分配与存在问题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结构最为严厉的部门法,历来是我国立法工作的重心之一。而在法学界,公认的刑法作用通常可概括为以下三种:第一、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第二、规定刑事责任;第三、决定采用何种刑罚。笔者认为,刑法的此三点作用可以由以下的法律逻辑来解读:即对行为人只有在实行了被刑法禁止行为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只

3、有行为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才会引起刑法的刑罚后果的出现;只有对行为人刑罚后果的出现,才能确定对其刑罚的执行机关。在现实中,我国刑法以及刑诉法对刑罚执行机关的设立、分工,正是在此法律逻辑的指引进行确立并形成的,根据旧有刑法以及刑诉法的规定,刑罚执行机关由公安、公安看守所、法院、监狱四者共同组成:其中,公安作为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犯罪人的刑罚执行机关;公安看守所作为被处以拘役和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人的刑罚执行机关;而法院持有的是犯罪人的财产刑以及最严厉的生命刑刑罚——死刑(死刑立即执行)的刑罚执行权;

4、而监狱,则是掌握着除上述刑罚以外的,所有的自由生刑的刑罚执行机关。....页脚...页眉以上我国旧有刑罚执行机关的分工模式,在多年的实践操作中,出现了很多问题:首先,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原管制、缓刑、假释三种刑罚执行体系中,出现的“双重主体”身份问题已被学界诟病已久。所谓“双重主体问题”指的是:根据刑法以及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被授权作为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是刑事流程的发起者;同时按照现有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还将作为刑罚的执行主体存在,即公安机关还拥有管制、缓刑、假释刑罚的执行权。这意味着

5、,此时公安机关的刑事流程角色不仅被定位为发起者,同时又是带有终结性质的执行者,这被学界普遍认为是不适宜的,这是因为:公安机关在刑事流程中的侦查性质决定了公安机关与犯罪人之间容易引起尖锐的情绪对立和矛盾冲突,犯罪人可能会因为侦查人员的侦查、拘留、逮捕行为,以及个别情况下的刑讯逼供行为或诱供行为,产生强烈的排斥对立情绪,形成对公安民警的消极刻板印象,从而影响刑罚的惩罚、教育、矫正作用。联合国在向全世界推广缓刑制度并建议成员国在对缓刑犯进行监督时,曾建议:“无论何时、何种情况,监督(缓刑)执行人员都不宜

6、由警察担任。”第二,在自由刑罚的执行领域内,按照旧有刑诉法规定:犯罪人剩余刑期为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按照此条的规定,刑罚执行的另一主体,可以是公安看守所,那么同样的,上文的“双重主体”问题,依旧可能在公安看守所的刑罚执行环节内出现。这是因为:在现实刑事法律流程中,看守所既可能羁押有处于侦查、起诉阶段的嫌疑人即未决犯,同时也可能管押有被剩余刑期为一年以下有期自由刑的已决犯,这种现象已经非常类似于公安机关在形式流程中出现的“双重主体”矛盾,由于此现象的所带来的影响,看守所的已决犯在服刑过程中

7、,很可能由于产生了对侦查阶段公安民警的不良的、负性的“情感迁移”,引起警囚矛盾、囚囚矛盾,从而影响监所的监管秩序与罪犯服刑质量;同时又因为我国的看守所数量过于庞大(6300余个),各个看守所的管理模式、硬件配置既缺乏统一标准,又难以做到统一管理,加之公安的日常工作繁重,导致各看守所的民警配置往往以中老年民警为主,所以在实践中,“躲猫猫”、“睡觉死”等看守所安全事故的迭出,不仅影响了公安看守所的整体形象,也从一个侧面可以看出:公安看守所作为我国自由生刑执行机关的补充,与现有监狱的自由刑罚的执行效果相

8、较,效用并不完全尽如人意。(二)、刑修八和新刑诉下刑罚执行机关的新分配与新问题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人大审议并定将于2013年1月1日....页脚...页眉起开始颁布实施,学界普遍认为:刑诉法修正之后,与去年人大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一同,将对我国刑罚执行体系做出了以下重大调整变更:第一,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公安不再作为管制、缓刑、假释刑罚的执行机关。此规定的出现,一举解决了学界诟病已久的公安机关“双重身份”问题,也为原本压力巨大的公安工作,卸下了包袱;第二,刑法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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