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相关法条案例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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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页眉商标的使用 一个企业所使用的商标注册成为注册商标之后,就涉及商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如果企业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不注意,则有可能造成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由于使用不得当被撤销,这样一来企业的商标注册最终成为徒劳。一、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的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第三十九条 

2、 【注册商标的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品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二、商标使用法律风险案例分析【案例一】中法“老人头”,傻傻分不清楚【案情介绍】法国老人头,法国

3、品牌LTWFRANE。汉译中文品牌名为利奥雷诺。因其标志的特殊性,又称为法国老人头。在国际的皮箱包行业,也许这不算是一个家喻户晓牌子。不过因其一直保持的传统的手工制作手法,却有着一批足够忠诚的粉丝。 但法国老人头公司却发现在自己从没有将商标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下,却获知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刊登公告将自己的商标核准转让给了第三人。老人头公司诉称,其从未与他人签订商标转让协议,也没有向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将其持有的第905413号图形商标转让给第三人的申请,商标局却于2004年10月12日在总第956期商标公告上公告,将第905413号图形商标由老人头公司转让第三人,老人头公司认为商标局的

4、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该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撤销第905413号图形商标核准转让行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局在未审查老人头公司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商标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即核准第905413号图形商标转让,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商标局作出的核准商标转让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了商标局核准第905413号图形商标转让的违法行为。....页脚...页眉【点评】本案涉及商标的非法转让问题。非法转让他人商标权利属于商标“窃权”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智慧劳动成果为目的,乘人不备,采取类似于偷盗的手段,将

5、本来应当属于他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窃为己有,上述案件中,法国老人头公司并未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商标转让协议,也没有向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将其持有的第905413号图形商标转让给第三人的申请,但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刊登公告将自己的商标核准转让给了第三人。这是典型的非法转让,是无权处分别人的智力成果,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商标权利,这个过程中,国家商标总局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在没有申请和合法的转让协议的情况下仍核准注册商标的转让,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且商标的转让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该商标转让协议无效。本所律师提醒企业,在转让注册商标的过程中,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 不仅要严格遵守《

6、商标法》关于转让注册商标的程序性规定,而且要对一些实体事实进行必要的审查,确保转让的注册商标没有权利瑕疵。【案例二】一言既出,就该驷马难追【案情介绍】某技术开发公司研制出一种新型保健饮料,并于1992年想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美人蕉”牌商标。1992年底,保健饮料厂和技术开发公司签订了以70万元有偿转让“美人蕉”牌注册商标的合同。合同生效即先期付款60%即42万元。余款将在1993年6月30日前结清,逾期每日将按余额的1‰缴纳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双方共同向商标局递交了《“美人蕉”牌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技术开发公司交回原商标注册证。1993年4月,国家商标局以法定程序核准了《“美人蕉”牌注册商

7、标转让申请书》,并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后授予保健饮料厂。1993年6月30日,保健饮料厂以注册商标“美人蕉”的市场知名度不高,转让价过高为由,拒绝支付28万元余款。技术开发公司两次与之协商未果,遂于同年的7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美人蕉”牌保健饮料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履行了相关的法律手续,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都应自觉履行。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谅解,保健饮料厂将于调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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