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4965451
大小:154.00 KB
页数:31页
时间:2019-03-15
《侵占罪的司法及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页眉侵占罪的司法研究摘要:侵占罪是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新增设的罪名。从近年的学术界的研究成果来看,在侵占行为的概念和本质、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以及侵占罪与相近犯罪的区别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本文通过中外关于侵占罪的立法和理论研究,对国内学者有争议的观点进行展开分析,结合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混淆的问题,对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的特征、侵占罪司法实务中的相关界限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关键词:立法背景犯罪构成司法界定一、侵占罪概述(一)侵占罪的历史沿革及立法背景侵占罪既是一个新罪名,又是一个古老的罪
2、种。从历史沿革上看,侵占罪起源比盗窃罪晚的多。据有考证的中国刑法史资料,将侵占罪作为明确的、独立的罪名并独立规定法定刑的最早成文法当推《大清新刑律》。但是,把具有侵占罪罪状及其特征的行为加以治罪的立法早在我国战国时期就存在,不过是以盗窃罪论处而已。魏国李悝创制的《法经》中就有关于贼盗律的规定,其中的罪名“拾遗”是指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的行为,这与现代意义的侵占遗失物罪极其相似。当时魏国对这种犯罪使用的刑罚是死刑,即“拾遗者诛”。到了秦朝,出现了借贷、借用以及不当得利等法律关系,因而也出现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后侵犯财物所有人利益的行为。《
3、秦律》规定,对合法占有他人财物不能如期偿还或返还的行为,以犯罪论处。《法律问答》有:“吏有故当止食,弗止,尽尊出之,论何也?当坐所赢出为盗。”这是官吏不当得利以盗窃罪论处的规定,将不当得利不返还财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说明不当得利是取得他人财产占有的依据之一。虽然据学者们考证,侵占罪起源于罗马法,是在欧洲封建时代是财产犯罪的一种7,但在我国古代巳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古代法律中关于侵占犯罪的规定可以追溯至战国时期,明朝董说著的《七国考》援引西汉桓谭所著的《新论》中说道:“秦、魏二国,律文峻法相近。正律略曰: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
4、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曰:为盗心焉。”8。此所谓“拾遗”即指拾得他人遗失的财物,这大体上相当于现代刑法中所说的侵占他人遗失物犯罪。对于拾遗者要处以砍脚的刑罚,可见在战国时期侵占他人遗失物是一种重罪。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法律答问》中记载:“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其得,坐赃为盗”9。就是说携借用的官家物品逃亡,被捕获后,按赃数为盗窃论罪。我国汉代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引礼入法”一直成为封建社会法律的特点,各个朝代的法律对于侵占罪均有较为严厉的规定,尤其是与封建礼教格格不入的拾得遗失物行为,如唐朝《唐律疏议·
5、杂律二》中规定“诸得遗物,满五月不送者,各以亡失罪论,赃重者,坐赃论。私物,坐赃论减二等”10,该律还规定:“诸受寄财物,而辄费用者,坐赃论减一等。诈言死失者,以诈欺取财物论减一等”,“诸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隐而不送者,计合还主之分,坐赃论减三等。若得古器形制异,而不送官者,罪亦如之”11。可见在唐朝的法律中,侵占遗失物、代管物、埋藏物犯罪的规定已经相当详细。....页脚...页眉历史发展到了清朝末年,关于侵占罪的立法出现了一个高峰,这就是中国法制史上有名的“清末变法”中《大清新刑律》的颁布。《大清新刑律》于1905年起草,1911
6、年1月颁布,这部法律的第34章专门规定了侵占罪,其中该法第391条规定侵占自己照料的他人之管有物或属于他人所有权、抵当权及其他物权之财物者,处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第393条规定侵占遗失物、漂流物或属于他人物权而离其管有之财物者,处罚金。《大清新刑律》是我国近代刑法的开端,它关于侵占罪的规定直接影响了以后该罪的立法,中华民国及国民党统治时期刑法对侵占罪的定罪、处罚都是在其基础上进行的,从台湾地区现行刑法中仍能找到它的影子。新中国成立后,从1950年起草的《刑法大纲草案》到1956年的《刑法草案(第13次稿)》、1979年《刑法草案(法
7、制委员会修正第1稿)》都曾有过侵占罪的类似规定,后来立法者考虑到,刑法己规定了贪污罪,除此之外的其他侵占行为数量有限,危害不会太大,在1979年刑法定稿时删去了侵占罪的规定12。但此类行为在实践中却时有出现,为了处理这些案件,类推就成为将其定罪的最佳方法。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2月核准的马晓东侵占他人财产案。马晓东将朋友郭某交其保管的密码箱撬开,窃取了财物共人民币3万余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马晓东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己构成犯罪,适用类推比照最相类似的盗窃罪,定侵占他人财产罪。13我国司法实践中第一次出现“侵占罪”这个罪名是在1
8、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后,依据该决定第10条之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是侵占罪。应该说,这个侵占罪与我们正在讨论的侵占罪无论在主体还是行为方式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