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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篇北京市档案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档友〔2014〕8号2014年10月15日)各区县档案局(馆):为了进一步规范区县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工作,我局对2010年制发的《关于加强区县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意见》(京档发〔2010〕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区县档案馆馆藏档279北京市档案局规范性文件汇编(19852014)案开放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北京市区县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2、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档案开放工作,更好地监督指导区县档案馆履行开放档案职能,根据档案、保密和政府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档案开放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馆藏档案开放工作,包括馆藏档案开放鉴定、公布及利用工作。第三条区县档案馆开放馆藏档案,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及时的原则。第四条各区县档案馆应当成立档案鉴定工作委员会和档案鉴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开放档案的鉴定工作。第五条各区县档案馆应当制定馆藏档案开放工作的制度、实施细则和计划。第三章鉴定组织和职责第六条档案鉴定工作委员
3、会成员由档案局馆的局馆长、主管业务副局馆长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监督指导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审定档案开放鉴定工作计划和标准,审核初审意见和形成复审意见。第七条档案鉴定工作小组成员由档案局馆的相关业务科室人员组成,并可邀请档案移交单位或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制定档案开放鉴定工作计划和标准,明确档案开放和延期开放的具体范围,并组织实施;提交档案开放鉴定初审意见,根据审核结果及复审意见形成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报告;对审批通过的开放档案实施具体开放工作。第兰章鉴定标准和要求第八条各区县档案馆保管的档
4、案,形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一般应当予以开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己作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档案移交进馆时应当做好标识,并自接收进馆之日即可向社会开放。第九条各区县档案馆保管的,具有国家秘密标志的档案必须先解密后再进行开放鉴定。凡涉及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的,该机关、单位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
5、。第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各区县档案馆保管的涉及下列不宜公开内容的档案,经北京市档案局批准,延期向社会开放。(一)涉及政治运动相关内容的档案;(二)涉及有关国家军事、外事、公安、安全、经济利益、科学技术等内容的档案;(三)涉及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保卫、统战、宗教等内容271第二篇北京市档案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档案;(四)涉及人防建设,武装部工作及民兵、征兵情况统计、退伍军人安置,部队驻军等内容的档案;(五)涉
6、及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对个人问题的处理意见等内容的档案;(六)涉及勘界情况的档案;(七)涉及信访、防疫等内容的档案;(八)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等内容的档案;(九)涉及政府在进行人口普查、经济普查以及其它各类普查中形成的关于公民各方面情况的普查档案;(十)涉及公民婚姻、领养、招工、调动、知青、建房、房产买卖等内容的档案;个人刑事与犯罪、历史问题、不良记录、死亡、病史等内容的档案;个人财产、工资、家庭出身,家庭成员、社会关系、家庭住址等详细内容的档案;(十一)其他涉及党和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个人隐私以及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第
7、四章鉴定程序第十一条各区县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应当经过初审、复审、审批工作程序。第十二条初审。档案鉴定工作小组要逐件逐页鉴定档案,必要时,征求档案移交单位或相关单位意见。档案经直接鉴定后形成开放鉴定初审意见,并附拟开放档案及拟延期开放档案文件级目录。拟开放档案目录包括顺序号、档号、文件题名、文件形成日期;拟延期开放档案目录包括顺序号、档号、文件题名、文件形成日期、延期开放原因、鉴定年度。第十三条复审。档案鉴定工作小组将开放鉴定初审意见和相关目录报档案鉴定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核,档案鉴定工作委员会审核后,形成复审意
8、见。档案鉴定工作小组根据复审意见形成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报告。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报告应包含鉴定档案的范围、内容、数量、鉴定结果等,并附拟开放档案及拟延期开放档案文件级目录。第十四条审批。档案鉴定工作委员会将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报告报本区县档案局馆长办公会审批,必要时,须经本级主管领导审批,拟开放档案经批准后方可开放。拟延期开放档案报北京市档案局审批,经批准后可延期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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