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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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教〔2014〕389号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与管理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为促进深圳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及我市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全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与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准入问题(((一(一一一))))依法设定办学资质依法设定办学资质。。。我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多渠道扩充学前教育资源。各区应依法设定并公示民办学前教育

2、机构举办者的办学资质,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办学资质,严格审核相关证明文件。(((二(二二二))))严格监管办学行为严格监管办学行为。。。申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应当规范办学行为。各区应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存在的下列办学行为问题予以查实,并明确告知其举办者(承办者)不得在本市申办或再次申办学前教育机构。1.举办者向儿童家长筹集资金或向社会募集资金用于办学;2.举办者(承办者)与实际办学人不一致;3.已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近三年曾受到区级(含区级)以上通报批评或相应处罚;4.已承办的政府产

3、权幼儿园未在承办协议规定时间内通过市一级幼儿园评估,或承办者擅自转让政府产权幼儿园承办权、私自变更举办者,将其全部或部分出租、转让或交由第三方使用;5.已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秩序混乱、出现严重经济纠纷或连续两年(含两年)年检不合格等。二、关于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与变更问题(一)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依规制定各阶段要求,并一次性书面告知举办者。(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在本市设立分园或办学点,做到一园一址一名称,独立登记,独立核算。(三)民办学前教育

4、机构的登记事项需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发生前主动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相应变更。对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学前教育机构按违规办学处理。—2—(四)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出现下列情形的,各区应要求其按规定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具体如下:1.机构地址或名称变更的,须重新申请办学许可证,重新办理法人登记;2.举办者变更的,应当进行清算,重新申请和办理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变更后教师流动率超过20%的,应对原办学等级进行复评和确认,因故不接受复评的,应取消原办学等级;3.政府产权幼儿园承办者变更的,应当进行清算,重新招

5、标确定承办者,重新申请办学许可证,重新办理法人登记。变更后教师流动率超过20%的,应对原办学等级进行复评和确认,因故不接受复评的,应取消原办学等级。三、关于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名称及收费问题(一)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的机构名称应当完全一致,不得在机构建筑物及各类宣传中使用与登记名称不符的其他名称。(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名称要能明确体现机构所在区域的位置,举办者(含单位或个人)的名称不应用作学前教育机构的名称。新办学前教育机构名称格式为:xx市xx区(xx街道或

6、办事处)xxxxxxxx幼儿园,全市学前教育机构的名称应不重复。(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名称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使用误导性名称,不得冠以“国际”、“中华”、“中国”、“全国”、“双语”、“艺术”、“实验”等字—3—样。各区应严格审定新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名称。(四)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只能设立一个保教费标准。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国际班等任何方式设立多种保教费标准,违者按乱收费行为由相关部门处理。各区要在2015年9月前规范现有学前教育机构的名称及保教费标准。对违规办

7、学的学前教育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四、关于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资料报送问题各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在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正式设立批复文件制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包括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地址、园舍性质、举办(承办)者、法定代表人、实际办学人、园长、注册资金、核定办学规模、招生规模、拟备案保教费标准、办学许可证号码及联系电话等信息的批复文件及附表抄报我局备案(附表见附件),并在本区门户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便于市民查询,接受社

8、会监督。附件:《深圳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情况一览表》深圳市教育局2014年8月28日(联系人:杜坚,联系电话:82105682)—4—附件深圳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情况一览表举办者法定实际拟备案保教注册资金核定办学招生规序号名称地址园舍性质(承办代表办学园长费标准(月/办学许可证号联系电话(万元)规模(班)模(人)者)人人元)123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深圳市教育局办公室2014年8月28日印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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