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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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监督民主、管理科学的长效机制’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农村集体资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本行政区域内镇、村、队(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纽带,承担土地承

2、包、资源开发、资本积累、资产增值等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服务的基层经济组织’依法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经济活动自主权·第三条区、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资源’合理开发’壮大经济实力°区农业委员会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2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章资产权属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依法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和

3、其他自然资源;(二)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三)集体经济组织自筹资金兴办的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及其在分支、附属单位的资产;(四)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和资产;(五)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但被政府、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所占用的资产;(六)集体经济组织以投资和劳动积累等方式形成的水利、电力、道路等公共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设施;(七)集体经济组织接受社会资助、无偿捐赠、上级奖励和享受减免税以及其他优惠等形成的资产;(/\)集体经济组织由各级政府给予扶持、奖补、贴息等形成的资产’未明确其权属的’归集体所有;(九)

4、其他应归属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第六条镇、村、队(组)的集体资产分别属于该镇、村、队(组)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由该集体经济组3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变更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未经本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村集体资产的权属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及其所属企业的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其集体权属性质不变°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的’原农村集体资产的权属关系不变°第七条除涉及土地所有权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可提请区、镇农村经

5、营管理部门协调解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组织架构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资产管理’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其成员利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主要职责是:(一)保护管理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二)经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类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三)提供成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监督、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全部或部分非资源性集体资4产’以农龄为主要依据按份额(股份)量化到本组

6、织成员’改制成立社区经济(股份)合作社等新型集体经济组织°镇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将全部或部分非资源性集体资产’以农龄、土地等为依据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方式’改制成立镇经济合作联社等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镇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成员会议、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队(组)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成员会议、集体资产管理小组等机构°第十一条涉及镇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应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应根据不同事项提

7、交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队(组)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应提交成员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组成’或由每户成员推荐一名代表组成。召开成员会议’应当有成员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经十分之一以上的成员提议’应当召集成员会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的主要职权是:(一)审议、通过、修改本组织章程;5(二)选举和罢免成员代表;(三)审议、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四)审议其他需经成员会议讨论的事项。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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